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的试点研究
2015-04-13唐荣刚康邓承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唐荣刚 康邓承
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的试点研究
唐荣刚 康邓承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力度,但由于受司法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难以触及。2011年1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前者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后者的范围主要包括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这标志着执行权行使分权制衡模式的初步建立,对于防止执行中的乱作为、不作为等问题有较大的作用,然而,对于当前民事执行所面临的主要直接困难——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无根本解决之道。尤其是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实行员额制后,执行部门案多执行法官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如何在推进执行权更好地分权运行的同时,解决执行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难题,需要从制度的层面予以考虑,并提出解决之道,本文即是基于这一目的的探索。
本文所称的执行权授权行使,指的是执行法院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将部分执行权范围内的权限,授权给满足一定条件的院外机构,由受托机构根据授权,按照相关法律对受托执行事项独立执法、自行承担责任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