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提供视野下的政府收费法治化探讨
2015-04-13徐孟洲王美舒
财政监督 2015年31期
●徐孟洲 王美舒
公共产品提供视野下的政府收费法治化探讨
●徐孟洲 王美舒

在我国财政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复杂,但争议诸多。这其中包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定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其他非税收入项目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定价等问题的争议。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相比,由于其缺乏公开透明与规范性、固定性,或者说不大符合法治逻辑。因此,提出“清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一部分收费实行“费改税”,也就成为法治逻辑的必然要求。从公共产品提供的角度看,“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政府收费法治化并非所有的费皆改为税。而清理保留的 “费”必须从公共产品提供的角度出发,对收费项目、收费定价以及收费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实现政府收费的法治化管理。
一、政府收费中的“费”
政府收费中的“费”到底为何,各方观点并不一致。学理上,有学者认为,“费”是政府或得到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向公众提供有偿劳务的价格;有学者认为“费”是指社会公共机构规制的无形产品的比例价,同时又是补充财力的继补税,是税收收入的一种补充;有学者从受益者付费的角度提出,“费”是指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于给受益人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资源使用权等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还有学者认为,“费”是提供混合商品(准公共产品,又称混合商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的价格,构成政府收入中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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