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问题研究
2015-04-13刘家凯蔡秋宇
财政监督 2015年33期
●刘家凯 蔡秋宇
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问题研究
●刘家凯 蔡秋宇

自2008年以来,出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快速推进城镇化的支出需要,基于不断扩大的地方事权和相对有限的财权背景,举借债务成为地方政府解决上述问题的“良药”。由于旧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创造出了五花八门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手段,各种实质性为举债的“后门”不断打开。然而,由于地方政府风险意识淡薄、债务管理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急剧膨胀,地方债务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公共风险不断加大。根据2013年12月发布的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 2013年 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债务总额庞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地方政府性债务逐渐成为我国财政运行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规范政府性债务是我国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201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着力防控债务风险”被当做2014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自2014年至今,一系列文件的发布彰显国家对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范,以新《预算法》为契机,我国正逐渐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这其中,“债务置换”是衔接诸多新规和解决过去问题的核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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