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间接抵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5-04-13邹涛
财政监督 2015年33期
关键词:企业
●邹 涛
境外所得间接抵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邹 涛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促进了跨国公司的日益兴盛。跨国公司作为一国与世界进行经济活动的载体,对一国国内的经济发展以及建立国际间正常经济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日渐成熟,国际间的税收征管问题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税收抵免作为消除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在国际税收的问题研究中具有引导作用。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的税收抵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活动,是针对母子公司重复征税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出台的新抵免制度。间接抵免只能以“视同母公司间接缴纳”处理予以抵免,在计算时为了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额,应将母公司所分股息还原成税前所得再并入母公司应税所得总额进行计算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扣除股息分担的那部分所得税额。间接抵免作为税收抵免的重要方法,因其指定的严谨性以及操作上的科学性,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以及提高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主要框架
我国在完善抵免税收制度上作出了巨大努力,先后出台了各种相关税制文件,更具体地规范和指导了境外所得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这些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完善了境内税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同世界经济接轨的决心,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了跨国经济的运行秩序,为促进经济的国际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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