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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联姻”的法律风险

2015-04-11张秀林

三明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联姻小额贷款借款人

张秀林

(福建警察学院 侦查系,福建 福州 350000)

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联姻”的法律风险

张秀林

(福建警察学院 侦查系,福建 福州 350000)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传统微型信贷机构,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随着其发展壮大却面临着放贷资金不足的困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恰好解决了小贷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两者“联姻”形成的O 2O模式可谓“金牌双打”,优势互补。然而,这种O 2O模式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风险,具有潜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因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市场准入制度及监管制度不完善而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

在资金相对紧缺的当今社会,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及简便灵活显得愈发重要。现行资金来源渠道不外乎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但银行贷款程序复杂,个人和中小企业得到审批困难,而民间借贷利息高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些都阻碍了融资的进行,影响了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孕育而生,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无疑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但其问题愈发突出,发展受到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为此面临破产倒闭风险。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恰好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生存问题,因而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选择与P2P网络借贷“联姻”,以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然而,两者的结合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却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值得我们思考。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

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小额信贷就是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运作的,它没有担保、抵押,是在其他复杂的程序,例如法律框架的担保下进行的,大家可以在这个担保下获得贷款,从而改变自己的整个生命、生活,并通过筹措自己的资源来实现,而不是从外面获得一些资金支持。可以说,小额信贷机构的诞生是金融史上一次巨大的革命,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也在这种普惠金融①的潮流下蓬勃发展起来。

在我国,农户和中小企业是急缺资金周转的一个群体,但绝大部分农户和中小企业由于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而无法纳入银行的贷款对象范围。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只贷不存”、以短期贷款为主且平均额度小、借贷双方可自由协商利率、贷款方式灵活及不得跨区经营的特点。其无需抵押,简便、迅速的贷款方式与程序恰好满足了农户和微小企业的需求,使这些弱势群体获得贷款的难度降低,给他们带来了融资的春天。

截至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达到9 42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8 791家,从业人员约为11万人,行业整体利润达到430亿元。[1]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其瓶颈问题愈发凸显。由于《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由捐赠资金、股东自有资金及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0.5倍融资构成,但捐赠资金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基本作废,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的短缺,资金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主要障碍。

(二)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巧妙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拓宽了社会融资渠道,改善了社会融资环境,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为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小额信贷顺应时代的发展,借助互联网平台形成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小额贷款的网络借贷,即P2P(“Peer to Peer”或“Personal to Personal”),是中文的“点对点”“个人对个人”之意,是指由网络借贷公司提供P2P平台,有小额资金且想投资的出借人根据平台搜集、提供的借款人的具体信息,自由选择合适的借款人,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借贷模式,这是最原始的P2P。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随后,P2P借贷平台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 2014年 10月,我国P2P运营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1 474家。[2](P63)P2P的贷款类型、覆盖的贷款对象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一致,以小型、短期借贷为主,对象主要为难以成功向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有资金急需的个人或初次创业者。我国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作用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3](P3)

P2P借贷运营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中介模式和债权让与模式。其中,中介模式又可分为单纯中介型与复合中介型。单纯中介型也称传统P2P模式,以美国Prosper和我国拍拍网、有利网为代表。单纯中介型是指网络平台不参与借贷双方交易,只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包括发布信息、资格审核、资金划拨等服务,并收取中介费。复合中介型是指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不仅提供中介服务,还充当利率制定人、贷款催收者的角色,这种模式以英国Zopa和我国红岭创投为代表。债权让与模式是原始P2P平台的异化产物,指网络平台不仅提供中介服务,还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即平台先以自有资金或与平台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提供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先取得债权,再通过不同方式把债权拆分成多笔短期、小额的债权,出售给投资人,或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吸引投资者购买,把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一个资金池,再通过匹配模式将这些资金打散,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债权让与模式在我国以宜信为代表,上述的债权拆分即俗称的“拆标”,通过拆标方式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根据宜信的匹配可能被投放到不同借款项目上。[4](P134)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只知道钱被人借走以及钱什么时候应还,但不知被谁所借、用谁的钱来还。[5](P148)

在P2P网络借贷中,不同的借贷模式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纯中介模式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根据借款合同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借贷法律关系,P2P平台则根据 《民法》《合同法》关于居间②的规定,与借贷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在复合型中介模式中,除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再是居间关系外,其他法律关系与纯中介模式基本一致;在债权让与模式下,平台与投资人形成了债权让与关系,在投资人取得债权后,其以出借人身份与借款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采用O2O模式的法律风险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数据显示,上海第一批成立的23家小额贷款公司中,约有15%表示注册资金已所剩不多,19%表示没有资金放贷,正向银行申请贷款。[6](P103)正当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而焦头烂额的时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无疑给了他们极大的希望。一边是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却无资金放贷的贷款公司,另一边是汇集众多各方资金寻求优质借款客户的P2P平台,两者自然是都想借助对方平台更好地发展自己,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联姻”也正因此被认为是“金牌双打”,也即我们所说的 “线上线下的合作”,简称O2O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的“联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则是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起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互联网金融意见》已有较为明确规范,在此不赘述。另一种是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新兴的P2P平台合作,两者的合作已有许多成功的实例,如开鑫贷专门与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有利网、陆金所、华宜在线、大速贷等也纷纷与小贷公司合作。小贷公司与P2P的合作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轻松解决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突破瓶颈限制,甚至实现跨区经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营利能力;另一方面,P2P平台通过小贷公司获得优质的客户资源,并借助小贷公司较为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充足的员工优势节约自身成本,让在筛选方面和对借款者的信息识别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来选择借款者,既可以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又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如有利网通过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不养线下团队,线上线下两者优势互补。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与P2P平台的合作,其法律风险是巨大的。

(一)违反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股东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和银行贷款。显然,在两者联合的O2O模式下,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P2P平台合作还是自身建立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可通过网络借贷从四面八方获得,其资金来源不再仅限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法定资金来源方式遭到破坏,这种资金获取方式因违反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存在法律风险。

再者,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得跨区经营的,除非各个地方有特别的政策规定。但在O2O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了资金补充,也使其不再受当地营业牌照的限制以及不再需要通过设立分支网点实现跨区经营,通过线上操作,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跨区经营。这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是相违背的。

(二)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要求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只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其功能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但现实中很少P2P平台甘愿扮演纯中介角色,在市场准入不明确及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还需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借助表面中介性质而实质变相吸收资金参与交易的情形。基于“分散风险”的理念,大多数P2P借贷平台并不鼓励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一对一”的交易,即由单个出借人提供借款人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往往直接对交易结构进行干预,将一笔借款切分为若干份等额的“标”(即“发标”),由多个出借人进行认购(即“投标”),共同满足借款人的融资需求,且每个出借人的出借金额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或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5](P150)在这种模式下,随着资金提供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借款人通过“拆标”型的P2P借贷活动,实现了公开集资,这种方式从外观上来看,与银行的吸储行为无异。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传统微型金融的线上延伸,其注册方式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咨询公司,另一类为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7](P92)以这两类方式注册的公司并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职能,更谈不上吸储的合法资格,再加上P2P平台吸收的正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根据这两点,其行为完全符合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与P2P平台合作还是自身设立P2P平台都无可避免地涉嫌非法集资。

(三)信用体系不完善

以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及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容易陷入信息不对称的险境。特别是作为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资料等信息通过网络登记也不可靠,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7](P92),甚至借款人完全可以填写虚假的身份信息。即便借款人填写的是真实的信息,也并不能保证这些信息能全面反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信用等级,而小额贷款公司与P2P平台却无从查证。这些都易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及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错误评估,从而拉升其坏账风险。

(四)缺乏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兴模式,加之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其市场准入制度缺乏,正处于法律的盲区,尤其是作为线上运作的P2P平台,名副其实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P2P公司以咨询公司或网络技术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在注册资本、技术要求、风险控制等方面并没有像其他金融机构特殊、严格的规定,其市场准入与一般公司无异,对于管理人员也并无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的特殊要求,这就使实际上从事金融业务的P2P公司因缺乏一定的市场准入制度而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整体的质量。小额贷款公司与这样一个缺乏市场准入、整体质量偏低、未来发展不确定的公司合作,前景着实堪忧。

(五)监管制度不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正规的民间金融借贷机构,受银监会及中央银行监管,在监管制度方面也较为完善。虽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规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但对于监管难度系数较高的网络借贷并未作出特别详细规定。首先,在P2P平台中,出借人需填写真实的姓名、住址、财产状况等信息以证明真实的身份,这就使平台大量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在行业监管不具体以及缺乏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出借人的信息极易被人为泄露。如我国某些P2P平台,只需登录注册就可随意查看借款人相关信息,甚至存在P2P平台将掌握的客户信息打包出售以牟利的情况。[8](P32)其次,由于网络的时空性与便利性,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难以核实,且不需要面对面的签订借贷合同,方便快捷的电子合同取而代之。但电子合同存在易被篡改或删除的弊端,真假难辨或查证困难,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下,犯罪活动有恃无恐。最后,P2P平台有着极大的中间账户资金调配权,容易获得中间资金。这种缺乏外部监管的中间账户,尽管有第三方托管的规定,仍存在着资金被挪动甚至被携款跑路的风险,近年此类案例可谓层出不穷。[9](P52)

三、小额贷款公司采用O2O模式法律风险的规制

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的“联姻”不可否认地带来了一系列的优势,但如上文所述,其法律风险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鉴于两者的结合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本文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构成及来源渠道、地域限制应予相应放宽,这样才能使两者的联合不再受制于《指导意见》的规定,避免违反《指导意见》的法律风险。在市场准入还未制定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应形成自身的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如根据借贷规模制定不同的注册资本、平台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等,并制定自律性规范,提升行业门槛与行业素养。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完全依靠借款人自主披露的信息隐藏着极大的 “道德风险”,容易出现虚假的信息而小贷公司与P2P平台无从查证或对其进行错误的信用等级评定,从而误导出借人。尽管《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指出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利好,但这个接入过程是漫长的,在现今条件下,P2P行业应首先共同建立行业数据库,强化和统一信息披露标准,保证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及经审查核实后的信息与借款信息同步公示,对于借款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披露的行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示,提醒出借人警惕,并把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共享到行业数据库,从而逐步完善信用体系。网络监管较之实体监管难度系数较高,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要在确保监管有效的同时提升监管效率,在确保监管对象合规经营的同时培育其创新能力。[10](P159)对于其监管应是持续性、全方位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等方面,在监管分工明确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科学的监管方法与监管细则,才能真正尽到监管的职责,发挥监管的作用,识别非法集资的骗局,打击泄露借款人信息的行为。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与新兴P2P平台形成的O2O微型金融模式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结合不仅减少了P2P平台的信用风险,也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缓解了小贷公司的资金紧缺问题,可谓“金牌双打”,两者的合作实现了1+1>2的协同效应,未来发展趋势势不可挡,我们应予以鼓励。但同时,作为新生事物,我们也应当抱有怀疑的眼光,才能发现其中隐藏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与P2P平台的“联姻”无疑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诸如违反《指导意见》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因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不够具体详实等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这些都威胁着O2O微型金融模式的发展。面对如此诸多法律风险,亟需制定符合其发展的网络借贷准入制度,明确其定性;完善信用体系制度及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等法律制度。只有这样,O2O微型金融模式才能蓬勃发展。

注释:

①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在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时提出的概念,指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的金融体系并没有为社会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联合国希望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这样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其中,小额贷款和小额保险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发展内容。

②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根据《合同法》第240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佚名.截至2014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8791家 从业人员11万[EB/OL].(2015-02-03)[2015-07-18].http://new s.loan.cngold.org/c/2015-02-03/c3041682.htm l.

[2]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

[3]零壹财经,零壹数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5(4).

[5]赵渊.直接融资视角下的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交大法学,2014(4).

[6]郝好.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现状及法律制度完善[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1).

[7]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3(2).

[8]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5).

[9]陈向聪.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J].海峡法学,2014(4).

[10]刘轶.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从规则到原则[J].法商研究,2009(2).

(责任编辑:林 泓)

A Legal Risk Analysis of Marriage between Microcredit Com panies and P2P Internet Platform s

ZHANG Xiu-lin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Fujian Police Academy,Fuzhou 350000,China)

As the traditional micro-credit institutions,microcredit companies have effectively solved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while they are now constrained by the lack of lending funds.The P2P internet platforms just happens to solve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those micro-credit companies and the"perfect couples"build an O2O micro-financing mode that enhances each other with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However,this O2O mode has huge legal risks including the risks of vio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potential risk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and a series of risks due to imperfect credit system,lack of market access and monitoring regulations.

microcredit companies;P2P internet platform;legal risk

D922.29

A

1673-4343(2015)05-0049-05

10.14098/j.cn35-1288/z.2015.05.011

2015-07-20

张秀林,女,福建三明人,助教。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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