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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研究与完善

2015-04-10薛庆辉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民事仲裁

薛庆辉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有关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研究与完善

薛庆辉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经济纠纷的性质既不同于一般常见的民事经济纠纷,同时也不同于行政纠纷。它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当中必然所产生的一系列经济纠纷。然而由于这类纠纷大多都会涉及到大众的利益,同时也会涉及到社会整体的利益,因而受到广泛的关注。然而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并没能在司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找到解决这一纠纷的有效司法制度,最大的弥补在经济的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这一真空地带的缺陷。本文通过对传统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解释与思考,提出几点完善意见,希望对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

经济法律;纠纷;制度完善

1.对于经济纠纷的见解

对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

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 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 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 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 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

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

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

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

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

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本文通过对经济纠纷的认识与分析,查阅大量和经济纠纷有关的研究,提出了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意见。当然,针对当前社会急迫的需求,要想通过一个统一的意识、理念以及完善的制度来构建一个一步到位的多元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是存在较大的难度的,但是在经过不断地探索、逐渐地完善后,我国的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定能越来越接近目标。

[1]新的《民事诉讼法》,2013.

[2]刘振会.《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载《山东审批》,2005(3).

[3]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王文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4(51).

Studies and Improvenment of the Solutions of Economic Dispute

Xue Qing-hui

(Fujian Polytechnic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ujian Fuzhou350019)

The nature of economic disput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common civil economic dispute,at the same time also is different from administrative disputes.It is a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of economic operation inevitably produced a series of economic disputes.Most, however,because this kind of disputes involv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it will also involve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as a whole,and thus widely attention.In the past we ha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ditional lawsuit idea and the legal system is very difficult,or simply can't through the way of judicial relief for or give to solve.So the social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failed to get effective protection in the judicial.In order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e dispute of effective judicial system,the largest existing in economic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the defects of the vacuum.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tradi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dispute solution with thinking,put forward some perfect Suggestions,hope to offer some help on the solution of the economic disputes.

Economic law;Disputes;The system perfect

D922.298

A

2095-7327(2015)-08-0128-02

薛庆辉(1974.10—),男,汉族,福建莆田人,2011级工商管理硕士,讲师,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为经济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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