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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责任的再思考
——来自血铅事件的启示

2015-04-10徐海静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东岭凤翔肇事

徐海静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公司环境责任的再思考
——来自血铅事件的启示

徐海静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近年来我国血铅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责任?本文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分析肇事公司在排污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血铅超标;环境责任;公司环境责任

1.血铅事件频发,引起公众关注

我国血铅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08年12月,河南卢氏县一家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村里高铅血症334人,铅中毒103人;2009年8月,湖南武冈文坪镇一家精炼锰加工厂为血铅超标污染源,有1354人血铅疑似超标,600名儿童需要医治;2010年3月,湖南郴州市疾控中心和市儿童医院一共查出152人血铅超标,45人铅中毒;2011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发生了332人血铅超标的污染事件[1],2014年6月湖南衡东300名儿童血铅超标。

众多事件中以陕西凤翔的血铅事件最具代表性,因而笔者在下文以凤阳事件作为代表展开论述。凤翔事件最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环保部门根据检测结果认为东岭公司的排污行为是造成血铅超标的原因,另一方面其检测结果显示公司的排污标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为需治疗的儿童提供免费医疗,为轻度血铅中毒的儿童发放营养品。但这些措施远不能弥补血儿童智力损害,精神上的创伤。同时我们要追问环境污染的成本是否应由政府承担?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责任?

2.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公司的环境责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是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公司的设立及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司必须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公司以营利为目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而营利是否是公司的唯一目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却是长期以来大家争论不休的话题。公司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法是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公司不应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但不同的观点认为“个别人追求经济利益给环境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为什么要全体纳税人或受害人来负担[3]?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公司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世纪80年代至今,公司社会责任则普遍被理解为公司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责任,这是对传统的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也是目前各国立法和实践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4]。

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公司在依法经营、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中首要的就是避免环境污染、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这是因为,声称公司在利润是和社会福利完全和谐一致的观点过于乐观了,当成本落在第三方头上时——污染就是一个最普遍的例子——企业则是确确实实地遭到了损害,因为损害并没有以私人成本的形式由它们自己承担。

在凤翔血铅事件中,东岭冶炼公司追求其利益最大化实施污染排放,“涉铅的”村民和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的后果,肇事者却逍遥法外。当地政府支付处理事件的费用,肇事者经理不承担违法成本,这样的结果,使公司的污染成本远远小于收益,造成企业环境责任的缺位。公司真正承担起环境责任,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悲剧的再次发生。

3.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困境与出路

3.1 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困境

笔者认为,东岭冶炼公司已向当地政府支付搬迁费和排铅达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承担环境责任的抗辩理由。首先,东岭公司与当地政府达成的搬迁厂区附近1000米之内居民的协议不能用于对抗血铅事件中的受害人;其次,即便环保部门没有查出东岭冶炼公司违法排污的事实,但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企业生产污染等环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东岭冶炼公司不能以排铅达标为由不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笔者追踪陕西凤翔血铅事件的后续报道后发现,由当地政府“救火”,肇事企业反而逍遥法外,东岭冶炼公司并没有承担其应承担的环境责任:

3.1.1 血铅普查对象范围小

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中免费普查对象仅为0—14周岁以下儿童,超过14周岁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在其列,且只对0—14周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血铅中毒者进行免费治疗。

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六组高二学生马娇娇生于1990年,她与母亲商量想到宝鸡的医院查血铅,母亲说超过了14岁,不用查,两人发生争吵,马娇娇服农药自杀被救,后经凤翔县政府一工作人员证实,马娇娇体内血铅含量超过400微克每升,严重超标。此外,冶炼公司的一些职工体内血铅严重超标、厂外因安全距离不够的居民也有血铅超标者。

3.1.2 对肇事企业的处理仍有含糊之处

东岭公司全面停产,在长青工业园区环保技术和标准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政府承诺不允许东岭公司重新开工。然而,在铅排放“达标”的情况下仍造成如此重大的污染事件,肇事企业整改的标准是什么,在长青工业园区环保技术和标准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是否真能做到不允许东岭公司重新开工?东岭公司周边1000米内居民的搬迁工程约需4年完成,在这4年时间里,只要工厂开工,厂内的职工、附近的儿童、其他居民仍难免重金属污染之害。笔者试图在网络上搜索,但凤翔血铅事件发生后,东岭公司何时重新开工,长青工业园区环保技术和标准是否得到了保证基本没有后续的报道。

3.2 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出路

仅凭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或仅凭公司承担环境责任,都难以使深受环境污染之害的当事人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公司的环境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规范、指引,还需要二者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密切配合,不能以生命健康为代价发展经济。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笔者认为,实现公司环境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依据环境侵权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肇事公司是侵权责任主体,原有政府支付的检查非、治疗费等应依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公司承担,居民的精神损失也可依法向肇事公私主张赔偿;肇事企业的职工应得到免费普查和治疗,费用应由肇事企业承担。同时依照法律规定,要追究公司及其主要管理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其次,公司应对公司选址时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司应按期足额支付厂区周围非安全区域内内居民搬迁费用。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政府因自身原因违反搬迁协议要求的时间,属于根本违约,但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协议仍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二者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受害人,受害人仍有权对肇事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再次,公司对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结果显示东岭公司各方面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社会各方质疑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因为这些检测是由宝鸡市环境监测站来做的,其监测是一个季度一次,每次来都驻扎在厂里,其监测结果都形成报告交给东岭公司,甚至凤翔县环保局都无法看到。2007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司应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今后公司要全面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真实可靠。政府应加强对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审查,或要求企业聘请第三方进行环境信息审计,通过强化法规、政策有效推动污染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

4.结语

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令人心痛,但这只是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冰山一角,重金属污染事件多年来都保持高发态势,江苏大丰、四川隆昌、湖南嘉禾、甘肃瓜州、湖北崇阳、安徽怀宁等地相继发生多起血铅事件。2011年,国务院通过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划》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定位于政府,并把重金属污染防治成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救火式治理”方式并不能解决频发的污染事件,作为污染的主体,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更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明确公司作为环境责任主体的义务,让公司承担其该当的责任。

[1]盘点近年来我国主要血铅事件,http://news.sina.com.cn/c/2011-06-22/090322 684742.shtml(修改),2015年6月27日访问.

[2]朱慈蕴.公司法原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

[3]陈泉生,周辉.论环境责任原则[J].中国发展,2002:35.

[4]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6:128-129.

Rethinking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mpany——the inspiration from the blood lead

Xu Hai-jing

(School of law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 Liaoning Shenyang 110034)

in recent years,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blood lead in our country,it is the reason why the company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this article takes Fengxiang Shaanxi blood lead incident as an example,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in the discharge of sewage,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Blood lead over standard;Environmental liability company;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D912.6

A

2095-7327(2015)-08-0122-02

徐海静(1980—),女,辽宁朝阳人,就职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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