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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

2015-04-09徐海军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

徐海军(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

徐海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当前经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亦对司法鉴定问题做出多处修订,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引入了“鉴定意见”的概念,建立了鉴定意见采信和质证制度等。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对当前经侦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影响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考察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探究当前经济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影响,可以看出,必须尽快编制出台司机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司法会计专业教育、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督导和内部管理,才能适应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实践的需要。

司法会计鉴定;经济犯罪侦查;新《刑事诉讼法》;技术规范;专业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以舞弊与司法会计为主题的全球性研讨会,会上将司法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奈顿·鲁汶在解释这一定义时指出,司法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对侦查取证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会计鉴定应用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知识,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追缴涉案款物,是经济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侦查取证手段,能够为经济案件的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对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特殊的保障作用。

目前司法会计师职业已有社会化发展趋势,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但是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也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足,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总体偏少,业务数量虽稍有增加,但业务收入增幅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且单个项目平均收入却呈下降趋势。(二)事务所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事务所未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作为主要发展业务之一,造成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质量控制建设情况总体不容乐观,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管理不够规范。(三)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来源单一,但业务种类复杂,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种类有贪污、挪用公款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确认的鉴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违法经营获利及经营损益的鉴定、涉税鉴定、所有者权益等很多种。(四)鉴定意见几乎全部被采纳,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基本都能够对全部委托事项出具准确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书,并几乎全部被采纳。(五)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偏低[1]。

2013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司法鉴定相关条款做了较多的修订,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从而引入了“鉴定意见”的概念,建立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并对鉴定人出庭范围、鉴定人身安全保护问题、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面临更大的挑战。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对经侦案件侦查取证中司法会计鉴定影响的研究还不充分,因此,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鉴定意见的概念及其采信、质证制度如何影响司法会计鉴定进行探讨,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

(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入了“鉴定意见”这一概念,代替了原来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加大。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鉴定意见;……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重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从原先立法的“鉴定结论”到现如今的“鉴定意见”的改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司法鉴定结构进行文证审查,并可以接受法庭质询。诉讼活动中也会发生有瑕疵的甚至是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错判的情形,有时候也有可能出现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引入“鉴定意见”概鉴之后,鉴定意见采信难度就有可能会加大,可能会导致重复鉴定数量的增多。鉴定类证据只能代表鉴定人个人的看法,诉讼对方也可以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可能导致重新鉴定大量增加。

(二)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确立。

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实鉴定人或者证人出庭的内容,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新增条款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92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配套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增修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仅仅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还要完成向“法律人”的转变。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表明它并非是不可以质疑和动摇的,“鉴定意见”体现的是鉴定人个人对所涉及专业问题的判断,准确性必须要经过文证审查和庭审的质证,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须接受法庭的质询,当面作出合理解释,这有利于法庭正确判断和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新法实施后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鉴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庭接受质证的应诉技巧,这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出现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并且明确鉴定人出庭范围和相应的出庭标准。比如说当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另外当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可能会对定罪量刑有非常大的影响时候。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庭作证,那么出具的鉴定意见就不能够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鉴定人制度的一大进步,增加了鉴定意见质证的对抗性,增强其质证实质效果;同时也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担忧进行了处理,如果说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同时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规避法官采信未经质证过的鉴定意见,客观方面强化了鉴定意见的庭审对抗。

新《刑事诉讼法》所引入的鉴定意见概念和所确立的证据质证制度,对司机会计鉴定技术规范的尽快制定、司法会计专业教育、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应对策略

(一)尽快制定和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诉讼活动的法律根据,是一项极具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工作,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目前司法会计鉴定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员在对某些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而是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来决定鉴定意见,对同一经济案件中的同一财务会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因为鉴定主体不同,鉴定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复杂,检察机关设立了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公安、法院也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社会上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同意能够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主体多元性容易造成重复鉴定的增多,鉴定结论也会互相冲突,使得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难以判断选择,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认定缺乏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就司法会计鉴定领域来说,究竟哪些人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会计知识的人是否都能够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新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新《刑事诉讼法》法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因过失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应否承担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另外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还存在诸如超范围解决法律定性的问题、司法会计用语的混乱、大量引用证人证言作为结论的依据、应当验证的鉴定事项有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出现的各种矛盾和不规范,客观上要求组织人力、物力,尽快编纂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台一部权威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于指导实践,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标准化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出路和走向,这既是诉讼科学化的要求,也是司法会计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们欣喜的看到,为推进与丰富反映司法鉴定本质特征要求,顺应我国未来诉讼发展需要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制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已经于2013年7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牵头单位集行业优质资源,遴选高校、研究院所、检察机关和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课题组,编撰完成《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 》、《审计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遵循去“查账化”原则、前瞻性与先导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和简约化等原则,结合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研讨和修改编制完成。该技术规范充分体现技术和程序两个基本特征,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和实践需要,可以制订多个层级的规范,同时关注规范之间的衔接。规范共分八章,分别为:1.范围;2.术语和定义;3.鉴定原则与假定;4.鉴定受理;5.鉴定中止;6.鉴定终止;7.鉴定实施;8.技术方法及事项特别提示[2]。

编制司法会计技术准则和规范对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意义重大。其有助于统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更好地为诉讼提供真实、客观、科学、公正的证据,加快我国司法会计师职业化的进程。将法制的和科学的理念推广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对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务实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司法会计专业教育。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人才的需求日增,但是司法会计人才培养却相对滞后,从科研和教学来讲,目前还尚未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仅培养出了极少量的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人才资源的缺乏,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客观上也为司法会计鉴定专业教育提供了发展机遇。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鉴定人员应该具备具法学、会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单学科背景的法律或会计人才无法满足司法会计实践的需要,因此,要加强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应当以学历教育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培养合格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加强司法会计学课程的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司法会计学教材的立项研究,师资队伍应具备法学、会计学,特别是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等学科知识,通过培训解决司法会计学师资的专业化问题,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同时应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的司法会计鉴定知识的培训,加强非学历教育的培养模式,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各部门应重视对现有人员的司法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同时,政法院校的非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也应加强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将来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

(三)对鉴定人的知识和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职责是是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所需要的证据,但是从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人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数量少、组成结构复杂,目前全国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仅两千余人。鉴定的执行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外聘的注册会计师、司法机关配备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等。侦查人员多数缺乏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专业知识;外聘的注册会计师,具备良好的会计学专业知识但是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司法机关配备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能将会计专业知识和和侦查措施与策略等相互结合,但是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由于人员组成结构差异以及缺乏统一技术规范标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难以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要应对更强的挑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掌握会计学、审计学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熟悉财税政策和法规,具备司法鉴定知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为诉讼的参与人应明确自身诉讼地位与面临的法律责任,遵循司法会计鉴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熟悉鉴定受理程序,掌握鉴定步骤和方法,更好的适应新诉讼法实施背景下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司法实践需要。

新的环境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具备认真负责的精神,具有高的的责任感,要始终坚持原则,依法检案,能够做到在鉴定过程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踏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的各项纪律和规范。

(四)提升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技能。

当前经济案件侦查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将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要积极做好应对出庭作证的相关准备。

1.转变观念,积极应对。鉴定人庭说明情况是法律的进步,司法鉴定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应主动作为,积极应对。大力开展模拟庭审演练,体验作为鉴定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从而让鉴定人在真正出庭作证时,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同时,针对部分鉴定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排斥心理,在加强其作证技巧与侦查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理念的灌输,让他们可以正确对待和积极适应出庭作证的事实。

2.明确重点,加强配合。首先,加强与公诉部门庭前沟通和预测。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出现的翻供迹象,多与公诉人沟通,共同分析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所谓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在庭审前,根据公诉人的庭审经验,预测辩护方可能的提问和诘难,想好对策。其次,拟定好庭审时的问答策略。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引导鉴定人说明情况,对被告人无理、重复的诘难,及时向法庭建议制止,营造利于控方的庭审氛围。

3.加快立法,统一规范。法律条文只是对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作了很粗糙的规定,出庭方式,质证程序模糊,各地做法也不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故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出庭说明情况制度。

4.加强培训,提高庭审应变能力。抓好对鉴定人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抗辩能力的专项培训,可结合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让鉴定人员习惯从“幕后”走向“台前”。鉴定人出庭是向法庭说明履行职务时证据的收集、鉴定经过,通过陈述讯问时的环境、人员、经过、规范办案的措施、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反驳被告人的主张,而不用对被告人包括道德责难在内的种种诘问都一一回答。二是保持冷静理性,塑造良好形象。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出于推翻证据的目的,对取证过程中的小瑕疵进行夸大,甚至无中生有、随意捏造。面对这些,鉴定人应当保持理性,避免一时气愤口不择言,给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乘虚而入的机。三是回答问题事实求实,庄重自信,争取法庭信任。在法庭上,鉴定人应庄重威严,自信稳健,不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急躁情绪。眼神坚定自信,声音铿锵有力,回答问题应当坚持事实求实的态度,对一些小瑕疵也要如实陈述,不能因为故意掩饰而影响法庭对证据的可行度。

(五)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督导和内部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85年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议建议在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设置专职司法会计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随后建立了形式不同的各类司法会计机构。目前,我国除检察机关外,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同时介入社会司法会计行业管理活动,主要体现于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以及司法会计鉴定师的登记工作,以及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培训工作。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

新形势下应当继续加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宏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并制定司法会计行业发展计划;(2)制定并实施司法会计行业管理制度;(3)宏观管理司法会计专业机构及学术组织;(4)司法会计师职业标准的制定及人才培养;(5)司法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6)组织实施司法会计科研规划及业务交流合作;(7)组织司法会计行业宣传等。同时还应应当加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内部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1)司法会计师的职业管理,主要包括人员配备、专业培训和职称管理等内容。(2)司法会计师技术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编制业务计划、具体业务过程的管理和业务结果的检查等内容。(3)司法会计技术资料及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等内容。(4)司法会计技术设备的管理,主要是专用计算机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管理。

[1]张文丽,等.北京地区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行业现状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6).

[2]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Z].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网站,http://www.ssfjd.com/.

[3]于 朝.司法会计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4]于 朝.司法会计鉴定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5]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7-89.

Thinking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n Current Econom ic Crime Investigation

XU Hai-jun

There are deficiencies existing in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in current economic cases.In 2013 the new"Criminal Procedural Law"hasmade several revisions to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blems, such as the"evaluation"insteaded of"conclusion",the concept of"evaluation"was introduced,and the expert opinion mining and cross-examin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etc.The new revision can’t affect enough to the current economic investigation in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research.From the changes of the new"Criminal Procedural Law"and the exploration of affects,we could find out thatwemust compile accounting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norms and standards as soon as possible,strengthen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promot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er's professional education, enhance the their knowledge and skills,strengthen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construction,strict the supervision and internal management for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institutions so as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 practice.

Judicial Accounting Appraisal;Economic Investigation;New Criminal Law;Technological Norm,Professional Education

DF793

A

1674-5612(2015)03-0050-06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5-03-16

徐海军,(1975- ),男,江苏淮安人,硕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司法会计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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