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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及其程序设置

2015-04-09刘晟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竞买人淘宝网信息管理

刘晟鹏

网络司法拍卖及其程序设置

刘晟鹏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产生及其现状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强制拍卖形式,是指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时,人民法院对依法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依托互联网及相关的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并以所得价金清偿执行债权的行为。在我国,由于互联网产业方兴未艾,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司法拍卖,也肇始不久,尚处于实验性的阶段。目前,就全国范围来说,共有三种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其一是重庆高院早在2009年就开始引入产权交易机构,倡导电子竞价的拍卖模式,其二是上海法院“维持当前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提高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资质要求,通过拍卖公司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的拍卖模式,①百晓锋:《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112~125页。其三则是由浙江法院首创,依托于淘宝网平台,实现拍卖全程网络化的拍卖模式。本文即是以网络化程度较高的浙江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产生的背景及运行现状,探讨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以实现其相较于传统拍卖的优势所在。

2012年7月9日上午10点,浙江省法院首次在淘宝网上举行网络司法拍卖,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和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淘宝网,分别将一辆宝马7 3 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挂上淘宝网进行拍卖。该宝马车起拍价19.99万元,经过36个小时挂拍,53次叫价后,最终以33.09万元成交,溢价65.5%,成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一拍。与此同时进行的三菱欧蓝德轿车起拍价,经过36个小时挂拍,15次叫价后,最终以6.7万元成交,溢价34%。此次司法网拍引来大量网民的关注,据统计数据表明,开拍前围观人数超过30万人,至拍卖截止日,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累计浏览量超过6 0万人次,相比较于传统的举锤拍卖,无疑是个天文般的数字。由此,开启了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先河。

浙江省法院在淘宝上举行第一批网络司法拍卖后,第二批标的物的拍卖公告于2012年8月3日上线,相较于第一批拍卖的宝马轿车,这次北仑法院拍卖的二手车,要“低调”很多,是一辆来自祥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浙B5·D537的神龙富康DC7141RPC轿车。①何蒋勇:《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拍来袭 视频展示出价延时成亮点》,http://www.chinanews.com/df/2012/ 08-03/4082520.shtml,中国新闻网,2015年3月12日访问。继首拍后,北仑区法院对首拍的各种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总结,并作出了三方面的完善:1)视频演示,展示更加完整;2)评估上传,分析更加客观;3)改善细节,流程更加科学。同时,淘宝网还进一步提高了网络保密性,为司法拍卖改进平台数据(用户)保密技术、保留价数据保密技术,以确保用户数据、保留价数据绝对安全。②同注①。截至2013年3月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公告1 2 7件拍品,包括车辆、机器设备、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已完成拍卖100件,成交率为83%。③《国内最大宗土地网拍落槌 海宁一地淘宝拍出1.59亿》,http://jiaxing.house.sina.com.cn/news/2013-04-01/09492489253.shtml,嘉兴房地产网,2015年3月12日访问。而至本文完稿时止,共有涉及全国22个省市,超过700家法院入驻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试点,通过淘宝网完成的近9万次拍卖,节省拍卖佣金近6亿元。其中,北京、浙江、福建、河南、贵州四省一市的各级法院在所属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实现了全省(市)范围内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可以说,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实现的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为了目前主流的司法拍卖模式。

然而,网络司法拍卖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特别是拍卖业内人士对此种拍卖的合法性进行了强烈的抨击。比如,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发表声明,对法院撇开专业拍卖机构进行单独操作表示不满,认为法院直接与淘宝网合作,违背了《拍卖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④张宏:《当阳关遭遇质疑 宁波“司法网拍”在争议中前行》,http://jx.people.com.cn/GB/n/2012/0913/ c190316-17474703.html,人民网,2015年3月15日访问。再如,中拍协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认为“淘宝网说仅提供技术支持,但实质是在从事拍卖业务”,“淘宝既不是拍卖公司,也没有拍卖企业的资质等级”,“淘宝网参与司法拍卖活动涉嫌拍卖主体违法,将可能直接影响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抛开拍卖师搞司法拍卖,如同司机‘无照驾驶’,《拍卖法》第1 4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以此来保障拍卖会的有序、高效、合法进行”,“按照规定,拍卖公司要拍前备案、进行公告、预展、拍后备案、交割,而淘宝司法拍卖也违反了拍卖法的程序性规定。”⑤刘夏、张媛:《中拍协:浙江高院淘宝拍车不合法》,《新京报》2012年7月12日。由此可见,拍卖业内人士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质疑主要是针对的司法网拍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拍卖师进行拍卖以及网拍的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传统强制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的差异所在,也是构建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所应注重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网络司法拍卖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担忧。首先,以浙江省法院首拍为例,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的《司法拍卖的问与答》第6条规定:“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均以法院委托的拍卖物现状进行拍卖……,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您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法院及淘宝均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那么,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呢?其次,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网络基础设施差异较大,各地网络技术参差不齐,可能存在网络延迟、服务器瘫痪等问题,导致延误竞买者的竞拍报价和进程。复次,网络司法拍卖需要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和运用网络的能力。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擅长使用像淘宝网这样的网络销售平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将一部分的竞拍者排除在外,反过来又限制了拍卖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打击了部分人的竞拍热情。①廖鸿程:《对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年第79期,第30~31页。再次,我国现行网络监管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一般性的网络交易(虚拟物品交易)监管尚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更不用说涉及现实债权、物权、财产权的网络司法拍卖”。②谢金金、周蓓、朱狄敏:《“司法网拍”浙江试水》,《浙江人大》2012年第10期,第35~38页。可见,完善我国各项网络法律制度并建立科学严密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迫在眉睫。最后,从目前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实践可以看出,可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和实际成交频次较高的物品范围仍较为有限,大多是汽车或价值较低的商品房,而其他物品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条件仍较为严苛,实际成交率亦较低。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

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网络司法拍卖仍处于试验性阶段的情况下,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进行正确、合理的设计是最主要的问题。而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二是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运行规则。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主导因素,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中,对拍卖信息的管理也将决定着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网络信息管理是对网络信息及其服务的管理,是以保障服务和应用为目标,从信息资源组织,信息平台协调、用户权限管理和安全防范策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集成化协调管理。③白岩、甄真等:《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及其安全》,《现代情报》2006年第8期,第88~89页。网络信息管理内容可划分为4类即基础运行信息、服务信息、用户信息和网络信息资源,④李晓东、阎保平:《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及其安全》,《微电子学与计算机》2002年第5期,第31~41页。前两者主要是针对网络的I P地址、域名、自治系统号以及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的相关信息,后两者则涉及用户身份认证与网络信息发布、信息过滤、索引和导航的形成等。由于法院在网络专业技术上的不足,目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采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拍卖操作平台进行拍卖更为切实可行,不但可以发挥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拍卖平台的专业性,凸显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可使执行员从繁重的案件压力中脱身,集中精力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常运行的管理工作上,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不仅需要第三方拍卖平台的大力支持,还离不开法院及其具备专门知识的执行员的努力。以浙江省法院为例,浙江省法院是通过借助淘宝网提供的拍卖平台进行强制拍卖活动的。对于法院而言,其网络信息管理的重点应是拍卖标的的基本信息和网络信息资源管理这两类;而对于淘宝网而言,则应关注于基础运行信息和服务信息的管理,两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活动。具体而言,首先,淘宝网应不断完善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切实维护好该平台的网络安全。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平台的提供者,更应警惕各种网络安全隐患,如系统故障、信息被截获、信息被篡改、伪造信息或对交易行为的抵赖等。⑤周伟、牟援朝等:《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对计算机病毒侵蚀、人为的恶意攻击以及操作系统的漏洞等问题,法院应采取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对竞买人的身份进行审查等措施予以解决。其次,法院应严格监督网络拍卖信息的发布、过滤、索引、导航和删除等各个环节,“构建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①皱婷婷、唐琼、杨芬:《B2C商务模式下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方案》,《现代情报》2006年第8期,第65~68页。确保发布的有关拍卖物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再次,需要国家相关网络管理部门的齐力配合,维护整体网络环境的安全。网络信息管理是对网络信息及其服务的管理,它关注于整个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不仅仅是常见的对某个网络服务的管理,②李晓东、阎保平:《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及其安全》,《微电子学与计算机》2002年第5期,第31~41页。因此,网络环境的整体性安全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至关重要。

(二)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重心在于如何具体地设置网络拍卖的程序性规则,这也是相较于传统强制拍卖中委托拍卖的创新和优势所在,因此,科学、合理、严谨地设置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程序性规则尤为重要。

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分为4个步骤,即搜索物品、报名阶段、竞拍出价和竞拍结束。这四个步骤是从前到后,逐一进行的;竞买人不能也无法跳跃其中任何一个阶段,但其可以自主参与系统预先设定的下一个程序且不必完成整个拍卖程序,可随时退出任一拍卖程序。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竞拍出价阶段表现的尤为突出。由于网拍竞价设置的竞价期间比传统拍卖会长,竞价期间一般会设置为3 6个小时,对于其他特殊物品的拍卖,甚至可以设置更长的竞价期间,以便获取更多竞买人参与竞拍,满足竞买人综合考量、理性出价的需求,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决定空间。同时,竞买人不必时刻守着电脑,也无需立即作出竞价决定,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有效的出价,竞买人亦可随时登录查看竞拍出价次数、当前价和距离结束的时间,从而理性地参与竞拍。

与传统强制拍卖相比,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更加重视运用拍卖网站预先设计好的各项程序,排除不必要的人为干扰,逐步实现网络拍卖的自动化,因此,我国法院构建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时,除了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性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应注重程序的公平、公开、透明原则。传统强制拍卖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流标贱卖等潜规则,反映出其在程序上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在设置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时,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来彻底防止这些潜规则的滋生。司法透明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它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性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这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对司法的公信力的来源。③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1页。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需要借助于网络这一大众传播媒介。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具有强大的力量和不可取代的独特功能,它已经成为政治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守护神。④同注③,第481页。网络作为大众传播媒介之一,在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关键在于应当如何保障这一优势得以发挥。在提高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同时,应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消除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们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执行中腐败行为的发生”。⑤李浩:《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第二,应注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效率原则。以效率为原则主要源于裁判活动与执行行为的差异,裁判是法院适用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慎重地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为,而执行则是执行机关在已有合法裁判的前提下,追求迅速、经济和适当的理念,而实施的旨在从事实上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①[日]三月章:《民事执行法》,日本弘文堂1981年版,第25~26页。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借助网络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网络可以排除传统强制拍卖中过多的人为干扰,提高强制拍卖的效率,尽可能快地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在设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时,一方面,应注重各个拍卖环节的无缝衔接,避免拍卖程序剩余。比如,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标的展示、竞拍报名三步骤同时进行;在拍卖公告中,应明确参与竞拍报名的时间和身份认证的期限;淘宝网应及时审查竞买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以确定竞买人身份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通知竞买人。另一方面,应保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所必需的合理期限,避免网络竞拍期限过短,损害各拍卖主体的权益和拍卖程序的公正性。比如,网络竞拍的公告时间、报名期限、出价和延时出价时间的设置上,应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期限。如对于拍卖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如汽车和房屋),不动产往往涉及的数额更大而意向竞买人却更少,因此,在设计拍卖出价期间时,拍卖不动产应比拍卖动产的出价期间更长,以获取更广泛的意向竞买人,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

第三,以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为主、传统强制拍卖为辅的原则。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化、虚拟性、公开性以及其自身存在的不足,造成某些拍卖标的并不适合于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拍卖,而竞买人也更愿意通过传统强制拍卖方式竞买相关物品。比如,古董、书画、艺术品,竞买人更希望通过现场实地查验后,决定是否竞买;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重要的个人隐私时,出于保护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价值权衡,通过传统拍卖中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价拍卖更为妥当。但是应当坚持的是,如果某一拍卖标的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优先通过法院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除外,不宜优先通过传统的强制拍卖方式拍卖。以明确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为主、传统强制拍卖为辅的原则,从而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淘宝网上举行的司法拍卖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法院强制拍卖制度改革引进一股强烈的新鲜血液。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拍卖形式,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申请人的债权为主要目的;通过利用淘宝网拍卖平台,在法院主导下自主进行强制拍卖活动,实现拍卖标的的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法院的强制执行效率和社会公信力。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传统强制拍卖制度不可比拟的诸多优势,有效地克服了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流标贱卖等弊端,节省了强制拍卖费用,突破地域、时间、设备的限制,为竞买人竞价提供极大的便利。当然,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新生事物,正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存有诸多不足之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行需要一个安全、稳定、快捷的网络环境,应当从信息网络技术和法律制度上防范拍卖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同时,通过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设定搜索物品、报名阶段、竞拍出价和竞拍结束4个步骤,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性规则,从而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安全、有效运行保驾护航。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在新的执行制度、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之下进行全方位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

(责任编辑:王建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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