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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推进与展望
——第二届犯罪学论坛会议综述

2015-04-0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预防职务犯罪

严 励 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推进与展望
——第二届犯罪学论坛会议综述

严 励 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由中国犯罪学学会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召开的第二届犯罪学论坛(上海)于2015年5月30日在上海召开。会议以“犯罪预防理论有效性的检视与推进”为主题,分为两大部分即“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以及“犯罪预防实务研究”,会议期间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热烈讨论,本会议也是对过去一年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的检视同时也是新观点、新思路的新展望。

一、关于犯罪预防理论有效性研究的主要观点

总体而言,在犯罪学的不断发展中,犯罪预防的有效性这一课题在国际犯罪学领域日益成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通过对犯罪预防理论和策略的检视可以发现,即使在国际犯罪学界,对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理论研究也并不如对犯罪原因的研究那样清晰一致,我国犯罪学更出现了在犯罪预防理论和策略上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对犯罪预防理论的有效性检视,将使犯罪学在“什么是有效的”这一方法论所衍生的理论和知识中受益,最终推动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进程。正因如此,“犯罪预防理论有效性的检视与推进”成为了会议重要的议题。经过热烈的讨论,产生的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之一: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的推进需要具体的措施。我国犯罪学预防理论的本土化存在诸多问题,李小明教授等认为,中西方犯罪学都首先以犯罪原因作为研究的切入点,而后才对犯罪预防产生浓厚的兴趣。比较中西方犯罪学对于犯罪预防的研究可以发现一定的差异,一是在学科归属上:我国的犯罪学归属于刑法学,而西方的犯罪学属于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二是在方法使用上我国的犯罪学关注于规范方法的研究,西方犯罪学则倾向于选择实证研究方法;三是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属于动态性研究,而西方的犯罪学研究则属于静态性;四是在理论依据上我国的犯罪学和西方犯罪学分属于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五是我国是以国家作为预防主体的,而西方则是以社会、社区作为预防主体;六是相较于西方以个体作为主要预防对象,我国犯罪预防对象研究则以社会为主,最后从预防策略上进行考察,我国的犯罪预防强调综合治理而西方则更为关注心理治疗。

因此,当前面临的现状是:首先,犯罪预防的系统化建设不够充分,存在犯罪预防学的学科建设重视不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指导与规制以及“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运动式治理突出。第二,由于国家保密和体制限制、缺乏常态性的官方犯罪预测以及民间犯罪调查的数据分析机构,因而忽视了对犯罪预防数据库的建设。第三,由于在国家层面未给予充分重视导致缺乏必要的规划以及经费的保障。

我国犯罪预防本土化的具体措施包括以国家直接推动作为其根本的基础、以舆论文化宣传作为核心内容,通过建立犯罪数据库作为犯罪预防本土化的保障,借助有效的综合治理方式和技术预防手段实现犯罪预防的本土化。

观点之二:犯罪预防应注意把握犯罪预防的观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面结构的体系才能有效。刘晓梅、张建军等教授认为,犯罪预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犯罪预防的观念;第二个层次是与观念相配套的制度;第三个层次则是实现犯罪预防的技术。

犯罪预防的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预防更易为人们所接受,其不宜成为犯罪学家学术研究的预防观念,而适宜作为政治与公共管理范畴的学术观念。狭义的犯罪预防理论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被认为是直接针对某类特定犯罪或特定犯罪人提出的预防观念,也不一定必须排除事后制裁措施,包括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防卫空间技术等。

回顾犯罪预防观念的发展过程,发现犯罪预防的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第一,犯罪预防经历了从国家本位到国家、社区、个人三元论的发展过程,社区警务与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共同确立了国家、社区、个人三元的犯罪预防主体。第二,犯罪人形象也从异常者逐渐向正常者过度,然而随着犯罪学界逐步接受犯罪人的正常者形象,社会大众却难以接受,现实中屡屡出现妖魔化犯罪人的案例,但这一观念却促进了犯罪控制理论的发展。第三,从犯罪预防到犯罪控制也是犯罪预防观念研究的变化之一。

对预防制度,首先需要确定犯罪预防观念与犯罪预防制度的不同。犯罪预防的观念主要解决预防犯罪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而犯罪预防制度则在于落实犯罪预防的观念,其主要针对具体的制度建设。对于犯罪预防制度的研究也经历了从社会预防到刑罚预防、从刑罚预防到情境预防的转变。这一过程中对于情境预防也存在一定争议,认为情境预防可能会加速社区的隔离,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鼓励社会排斥和“堡垒”思想的形成。

而犯罪预防技术的发展则主要包括危险个体的预测、人身危险性综合评估、情境犯罪预防技术、多机构协作的一体化犯罪预防技术。

犯罪预防观念、制度和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犯罪预防观念需要制度来贯彻,犯罪预防的制度需要技术来实现。犯罪预防制度设计可能会产生制度设计者意料之外的效果,可能与观念并不契合,同时制度设计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来配合,没有技术支持的制度必将落空。革新犯罪预防观念与制定与之相契合的制度,是犯罪学家的任务;而具体的技术实施则是犯罪预防专家的任务。所以需要科学设计预防犯罪的制度,从而发展出契合犯罪预防观念与制度的技术。

观点之三:犯罪预防应重视探索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内在的原因。持该观点的皮艺军教授认为,德止于私,法治无望。并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信奉私德的社会,传统私德具有闭锁、自律、规训、排异四大功能,这四大功能既保证了人们行为的规范性,保障中国两千年超稳定的状态,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封闭、停滞、保守的道德根源。传统私德社会产生的私我主义确立的是凡事先要对自己或是自己圈子里的人好,至于是不是伤害到他人和社会就顾不上了的思维模式。同时在私德盛行的社会,公德就没有生长的空间;没有公德就没有法制的基石,从而使得“私德—公德—法治”这一连结公式断裂。然而随着私德功能的变异最终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原有的闭锁、自律和规训三大可以规范行为的功能发生变异与体制上的独立性要求继续维持私德的排异功能和部分的闭锁功能,与保持自我的特色产生矛盾最终产生了一系列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越轨行为。以此为基础,皮艺军教授认为中国社会治理中缺失的五大中介变量:第一主体角色:臣民——公民——国民;第二社会构成:家庭——社团——国家;第三权利类型:私权——人权——公权;第四经济形态:个体——民企——国企;第五价值体系:私德——公德——法制,五大变量是五位一体的,因而对于犯罪预防的研究,就需要探索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内在的原因。

观点之四:犯罪预防效果与刑事政策演进有密切关系。张兆松教授等认为,“前腐后继”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制约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用人不当。二是惩治不力,贪腐犯罪成本低、收益高。贪腐犯罪黑数高。贪腐犯罪发现难、查处难,尤其是部分贪腐分子表里不一,言行不一,“人前抓廉政,人后收贿赂”这种贪腐官员的“双面”本色,更加大了查处难度。同时贪腐犯罪构成严格,致使产生众多漏网者。而在实践中“抓大放小”政策、贪腐犯罪轻刑化、刑罚执行打折扣等问题都使得对于贪污案件的惩治存在一定难度。在对于“前腐后继”犯罪现象的治理上,张兆松教授认为应当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力制约监督难题、完善贪腐犯罪立法;及时查办贪腐犯罪,减少“犯罪黑数”、加大惩治行贿的力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加强对贪腐犯罪的治理力度。

观点之五:犯罪学的问题意识应摆脱对刑法学意识的依赖。在对于犯罪预防有效性的研究中,首先需要解决“什么是有效性”的问题,岳平教授认为,比如在对于运动式治理有效性的考察中,犯罪学的问题意识就始终被刑法学所绑架。所以犯罪学应当加强对司法制度有效性的考察。于此同时对于犯罪预防措施及实际价值有效性的研究中,犯罪学始终在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之间徘徊。

该观点并认为,近年来在犯罪学对于犯罪合适目标和犯罪热点的治理中,需要从物理性、地理性及空间性的角度进行检验;同时也要注重犯罪合适目标和犯罪热点形成的内在逻辑的研究,关注避免犯罪预防理论和预防体系的结构性缺失。

观点之六:要警醒和注重预防诉讼违法并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来自于湖北省检察院的杜建国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诉讼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依据。一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丰富的理论依据,再次,从诉讼监督的内容看。诉讼监督包含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是具有充分的实践依据。从实践来看,诸多诉讼违法与涉及诉讼方面职务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诉讼违法就是预防职务犯罪。关于预防诉讼违法的规程设置方面,杜建国指出:一是要明确总体要责,二是划分工作职责,三是规范预防方式,四是实行综合保障。

同时,对于职务犯罪预防而言,为了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应从源头上推动职务犯罪的治理。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碎片化,导致预防合力的减弱,甚至出现了多头预防、重复预防以及预防真空等局面。来自于珠海市检察院的卢希起认为,应借鉴港澳有关预防腐败工作的成功经验,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紧紧围绕职务犯罪侦查这一法定职责,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第一,实行资源深度整合。第二,继续发动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第三,结合查办案件,深度开展个案预防。第四,把预防工作的重点落实在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三个方面。在管理层级上,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级别设置并结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或趋势,对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工作重点及模式作出区分。职务犯罪预防也是一种知识的生产形态,因此,应当注重运用“知识管理”原理,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运行模式、制度生成、共享整合、开发利用以及绩效评估等进行一揽子的科学化设计。在职务犯罪预防绩效评价上可以实行“内外有别”,同时平行设置两套甚至三套评价系统。第一套是检察系统内的评价系统,第二套是检察系统外的评价系统,第三套是预防腐败体系内的评价系统。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的问题,认为涉及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相关工作可以借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东风稳妥推进,但在立法模式上,更倾向于制定一部《国家预防腐败法》,在这部法律中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则根据这部法律的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观点之七:司法公正是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志远教授等认为,司法公正是刑罚应起到一般预防的重要力量。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主要作为一种刑罚理论与其他刑罚理论共同支撑刑罚的正当性,其作用机制在于通过规范确保稳定公众的规范性期望,使公众形成规范信赖并最终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雅科布斯的刑法机能主义思想和卢曼的法律系统论思想是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思想根基,是理解积极一般预防作用机制的前提。建立刑法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互动能够增强公众对刑法的感知度进而实现规范确证,这就需要在法制媒体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规范制定与公众参与、陪审制改革、增设耻辱刑等多个方面加强刑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公众对刑法规范的接受、认可和信任有赖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则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做出努力,合理立法、高效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保证司法公正才能形成公众对刑法规范的信赖,从而真正起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积极功能。

二、关于犯罪预防实务有效性的检视和实践的探讨

犯罪预防实务有效性的检视和探讨是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该议题契合了当前犯罪预防实务的热点和前沿问题,产生了诸多的观点:

探讨之一:大数据对犯罪预防实务的有效性探讨。美国UCLA大学开发的PredPol软件以及英国Jill Dando研究中心开展了利用闭路电视视频数据的分析都为国外较为著名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开展的犯罪防控研究。通过对潜在受害人和警察运动轨迹的跟踪,关注其活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集,为犯罪防控提供了可能。在犯罪地理学的研究中,GIS系统除了可以在空间上对犯罪进行数据分析之外还可以加入时间坐标进行三维分析,根据日常活动理论推测犯罪活动的空间,在团伙犯罪以及系列案件中的效果尤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对犯罪相关因素的收集,绘制犯罪防控图,对执法活动可以进行更为合理的安排。

探讨之二:重视环境设计对预防犯罪的作用。袁振龙教授探讨是针对北京市在环城带设立直属派出所及直属中心警务的实务进行的实践展开。北京环城带地区对犯罪预防有现实需求,无论从人口结构亦或是犯罪情况都能够体现。因而在2014年9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抽调警力在北京环城带地区成立了13个市局直属派出所,与此同时,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统一部署,朝阳、海淀、丰台、大兴、通州、顺义、昌平、房山八个公安分局,与市局直属派出所同步挂牌成立了35个分局直属警务站,警力总数达到486人,并配足辅警力量,实现了对北京环城带6 0个治安重点地区的全覆盖。这一做法直接取得了效果,一是环城带地区治安秩序明显好转,辖区警情以及社区可防性案件出现明显下降;二是直接推动北京环城带地区群众安全感提升,甚至在2014年,北京城市功能拓展区群众安全感首次超过首都功能核心区;三是推动北京整体治安形势趋于稳定,首次出现违法犯罪总数回落的局面。实践中,在环城带设立直属派出所和直属警务站强化了警方对环城带空间的管控权,也体现了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的思想,但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问题,比如直属派出所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犯罪迁移的问题等。

探讨之三:如何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在讨论中,单勇教授认为,地点警务的实施可能产生犯罪转移也可能产生犯罪防控效应的溢出,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政策层面上而言,如何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成为中心议题;由于犯罪拐点并未出现,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高位运行;以往对犯罪与空间因素的关联缺乏精确计量;城市系统的非平衡性都使得犯罪热点与冷点空间对比存在必要性。反观过去对于“犯罪死角”、“犯罪盲区”等高危空间的经验描述色彩过重,精密计量程度有限,因而更需要犯罪热点及冷点进行探测。单勇教授通过对特定地区的盗窃案件进行网格和路段的分析,对犯罪的聚集性进行了验证。同时单教授通过引入普通网格与冷点网格和热点网格进行空间比较,(选择普通网格的原因有三:一是相对于热点与冷点,真实存在普通网格;其二,热点网格不仅是相对于冷点的热点,热点网格还是相对于普通网格的热点;冷点网格也不仅是相对于热点的冷点,冷点网格还是相对于普通网格的冷点。其三,正如热点与冷点之间可能存在空间差异,热点网格与普通网格、冷点网格与普通网格之间也可能存在空间差异。)得到初步结论:道路长度、农民房比例、商业点、政府机关、公交站点、银行及停车场数量在冷点、普通及热点网格中均依次呈现明显的升序排列。这七种空间因素在盗窃犯罪热点、普通及冷点网格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单教授以SPSS20.0软件对“热点与冷点”、“热点与普通”、“冷点与普通”样本分别进行单独T检验,当P值<0.05时,才能够证明该因素构成判断这两个分组差异性的标准。实验证明道路长度、农民房比例、商业点、政府机关、公交站点、银行及停车场数量这7类空间因素在热点与冷点网格的对比中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在网格层面这7类空间因素的数量或比例与盗窃犯罪数量呈正比例关系。

在上述实验后,单教授提出了空间差异对城市犯罪防控的启示,包括基于空间差异能够更好的把握防控重点,将更多的治理资源投入到热点空间。针对各种危险性因素的分布状况,开展犯罪风险评估及预测,强化犯罪预测与犯罪控制实务的联系。同时.基于空间差异制定防卫空间方案、扩充防控的参与主体、改进被害预防。但是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对于空间差异的研究后,更需要同其他学科的合作,以提高犯罪防控的效用。

探讨之四:科学布建视频系统对犯罪治理的探讨。在当前的犯罪治理中,防控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科学布建视频系统并恰当地加以利用可以有效地打击各类犯罪,并实现对犯罪的防控。该观点从实务着眼,通过实践摸索,合理布建视频网,科学组建专业团队,通过理念更新,工作措施落实,视频战法总结运用,充分发挥视频在打击、防控犯罪中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中,因充分利用视频,达到了破案率快速上升,犯罪率迅速下降的效果。因此,作为社会犯罪防控第一线的公安部门对视频在公安机关治安防控、侦查破案等工作中具有的重要价值:1.提升打击犯罪效能;2.有效震慑违法犯罪;3.准确重建案发现场;4.充实固定诉讼证据;5.提高应急处突能力;6.转变传统侦查模式。莆田市利用视频打击、防控犯罪的主要做法有:1.科学布点,构筑视频网;2.整合人员,组建专业团队;3.服务实战,完善工作措施;4.提炼战法。他们在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是:1.通过实践确立事后破案思路—通过以事后快速多破案达到防控的目的;2.轨迹比图像本身更重要;3.固定监控探头;4. 培养专门人才;5.绘制电子地图查找;6.便衣协警支持;7.视频与其他的侦查手段相结合。但是,探讨中也认识到,视频的大量使用也暴露了一些现实问题。比如:1.缺乏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不一;2.平台功能不全,智能程度不高;3.专业人才缺乏,队伍力量薄弱;4.利用效率不强,资源整合不足等。因此,来自于福建省莆田市治安第一线的肖宏斌警官对于提升公安机关利用视频打击防控犯罪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科学规划监控布点工作,统筹智能平台功能建设,提高设备招标质量标准,提高后期维护管理水平,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视频资料证据价值,指导整合民间监控资源。

探讨之五:重视金融领域新型犯罪的预防。王铼教授认为,防控资金池运作中易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尤为重要。如今,随着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业的兴起,资金池运作模式被金融创新者由传统金融行业移植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来,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刑事犯罪。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下,P2P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在近年来饱受争议。P 2 P行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补充形式,一方面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满足了一定的现实社会需求,并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缺失,P2P行业内乱象丛生,P2P行业在保持爆发性增长态势的同时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倒闭潮。平台跑路不仅使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并且严重挑战了刑事法律的底线。跑路平台的运作模式常伴有资金池的存在。王铼教授通过对传统理财资金池和P 2 P行业资金池的比较研究,阐释P2P资金池的内涵和类别,并结合现有P2P行业中资金池运作模型,进一步分析资金池运作中易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有的P 2 P平台设立之初商业模式就不在合规范围内,有的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针对P2P平台资金池运作中易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提出四点防控对策:一是P2P平台将自身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要坚持“不吸储、不放贷”的原则,故P 2 P平台不得以发放理财产品的形式归拢资金,先借后贷;二是在拆标过程中,仅允许对资金量的拆分而不允许期限错配的行为发生;三、国家对P2P的态度是将P2P定位于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也就是国家不希望看到P2 P与传统金融业发生竞争关系。P2 P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是因为它能够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国家为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鼓励和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所以P 2 P行业经营范围应坚持小额借贷,设定最高贷款额度;四、在央行牵头起草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P 2 P平台应为客户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托管。

探讨之六:新疆边境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之能动司法路径的探讨。在该问题的探讨上,高雪静教授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能动司法是实现新疆边境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要有意识地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建立健全防范监督错案工作机制;通过法律审判有效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对重大疑难敏感问题加强对策研究与检视;建立法院社会治理创新评估体系,以法治建设维护新疆社会公平正义。

探讨之七:对地铁恐怖袭击防范的探讨。在探讨中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有愈演愈烈之势。地铁系统环境封闭,人员密度高、流动性大,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这些因素都使得地铁极容易成为暴力恐怖袭击的场所。恐怖主义犯罪为了追求最大的危害和影响,在地铁系统内制造恐怖袭击的可能方式有:爆炸、放射性物质、生物制剂以及纵火等。地铁恐怖袭击具有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和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为此,王志亮教授和从事地铁治安第一线的谢安成认为,为了更好防范应对地铁恐怖袭击,应当建立健全地铁反恐体系,完善安检制度,更新反恐技术手段,增加反恐物质投入,强化地铁警备巡逻等措施。

关于建立校园突发暴力预防犯罪体系的探讨。常年从事青少年问题研究的杜立主编认为,随着学校安保的强化,校外人员进入中学校园寻衅滋事的现象越来越少了,而事先无预谋、临时起意,或长期积蓄、隐忍后突然爆发,或因为开玩笑过火而突发的犯罪占大多数。一些基层公检法部门的调查,也显示了这种情况。

因此,探讨中学如何建立校园突发暴力犯罪预防体系尤为必要。校园突发暴力犯罪不易防范,但并非不可避免,关键在于如何预防。预防,其实就是“事前防备”,未雨绸缪。杜立强调,应该建立健全校园突发暴力犯罪综合预防运行机制,该机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以政教主任为中心的安全、法制教育体系;以心理教师为中心的心理疏导疏导体系;以班主任和宿舍管理教师为中心的调解体系。建立这种预防犯罪的运行机制,开展多范围、多层次以人为本、科学疏导的心灵工程,这才是预防之本。

探讨之八:对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和策略的探讨。来自于上海市检察院课题组的专项研究中,重点梳理了当前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做法。着重讨论了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以及面临的任务和挑战。自贸区制度创新主要有四个方面:金融创新、投资管理创新、贸易监管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有: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其给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四方面的挑战:新类型的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更加隐蔽和智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风险加重、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的任务更重。投资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其带来的职务犯罪风险有两方面:非公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犯罪的风险加大,以及国有企业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可能加大。贸易监管创新主要是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提高贸易的便利化程度。其中有三个高风险环节:“先入区、后报关”环节,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缉私、物流监管环节,电子系统存在被利用的漏洞。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其可能隐藏的职务犯罪风险有四方面:法律法规调整引发的风险,机构调整引发的职务犯罪风险,综合执法容易引发的职务犯罪风险,以及中介组织诱发的职务犯罪风险。最后,提出六项建议:建立包含侦查协同、侦防一体、非公领域的预防机制在内的现代化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体制;完善预防专业小组工作机制和案件调查机制;建立符合自贸区特点的预测预警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机制;推动完善自贸区内信用机制建设;建立符合自贸区特点的警示教育与预防宣传机制;建立服务自贸区联席会议机制,并加强与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

关于“舞弊三角”的防范的探讨:探讨围绕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建设展开。“舞弊三角”和内部控制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依据。“舞弊三角”由“面临压力、有机可趁与合理化”三个因素构成,消除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可以阻止或避免舞弊的发生。内部控制就是消除其中“有机可趁”这个机会因素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可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根据这一原理,来自于浙江省检察院王建国处长在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现状、特点进行了总结:1.从查处案件的总体情况看,总数较多;2.从查处案件罪名分布看,主要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3.从查处案件行业分布看,发案领域、环节相对集中;4.从查处人员群体情况看,呈现“三多三少”特点。“三多”是女性较多,农村基层人员较多,年龄较大;“三少”是学历较低,党员较少,担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较少;5.从犯罪危害和后果看,金额较大、损失较大、判处刑罚较重;6.犯罪手段多样、日趋隐蔽。部分传统案件多发易发行业系统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到初步遏制,部分行业系统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增多,并向以往不被关注的行业领域渗透,国有资产、社保福利、涉农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财会人员渎职犯罪日益增多。以上三个方面是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王建国通过分析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发现,可以运用“舞弊三角”原理来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并进一步对内部控制不健全带来的问题进行系统检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之所以成了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不仅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是各种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基础,而是由于内部控制的八个要素与职务犯罪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以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具体有以下原因:1.内部环境恶化;2.风险管理薄弱;3.控制活动弱化;4.信息与沟通困难;5.监督不力 最后王建国老师提出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1.改善内部环境;2.强化风险管理;3.加强控制活动;4.加强信息公开与沟通5.加强监督。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犯罪防范措施的探讨:对从制度建设层面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的胡晓景以浙江省义乌市为例,对2010年至2014年义乌市检察院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具有群体性腐败突出,市政工程、行业监管部门犯罪高发,单位领导、现场管理人员和村干部涉案居多,土地流转利用、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分包管理和安全监管为主要案发环节等特点。胡晓景认为要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首先采取编印预警防控指引,推进制度预防流程化;其次建成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制度预防信息化;再次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促进制度预防刚性化;最后把握风险防控重心,形成制度预防系统化。

探讨之九: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的实证探讨。该探讨以江西省毒情为分析样本对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进行关联分析展开的实证研究。王利荣教授和揭萍教授以江西省毒情为分析样本,对其毒品交易进行人口学、地理学、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揭示这类区域毒品消费与供给的常态性关联,进而为该地域乃至国家毒品治理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另外,在公安部新近部署的百城会战中,该省南昌、九江、上饶和赣州等四个城市被列入重点城市名单,时逢会战接近尾声之际,展开对江西省全省毒情包括四个城市毒情的分析,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客观评估会战的效果。经过实证调查分析发现,与吸毒人员分布密度相关的因素有:第一,城镇化与毒品消费之间具有正相关性;第二,人口流动速率、交通网络发达与毒品交易之间呈现正相关;第三,周边省市毒情状况与江西省吸毒人员分布密度可能存在密切关联。另外还发现,合成毒品具有娱乐性、群体性和社交性使用的特质,它本身因花样和名目翻新而导致一般人难识真相,加上对成瘾药理的误解和对其不可逆损害的忽视,这类毒品向主流社会渗透力度和速度,都须引起高度警惕。目前该省消费合成毒品主要呈现以下态势:吸食场所趋于隐蔽,从娱乐场所转向宾馆和个人住所;聚众吸食,地下“嗨场”不断出现;出现网络吸毒群体,毒品交易渠道“现代化”;黄赌毒相伴,“毒驾”隐患严重。此外,针对毒品供给的回应态势,毒品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这三种常见类型的毒品案件绝对数量整体都呈增长趋势,但是增长态势与地域性有所差异;本地制毒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探讨之十:关于流动人口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务的探讨。首先,于阳教授应用社会支持理论对预防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展开研究并认为具有重要启示。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特别是对于预防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预防和降低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中主要发挥如下五个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是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当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感受到来自企业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二是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三是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四是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五是给予社会支持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社会支持对犯罪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那些社会支持接受者身上,也体现在那些给予或者提供社会支持者身上。通过提供社会支持,一个人的利他观念得到增强。同时,提供社会支持者也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重。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的尊重,一个人更有可能自觉地增强自控,远离犯罪环境,减少犯罪可能性。故于阳研究员认为社会支持理论对预防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具有如下启示:1.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支持网,可以提升犯罪预防层次和水平,从而降低犯罪预防成本、提高犯罪预防效率;2.注重外来流动人口城市归属感和工作满意度的培育,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的身心和健康,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3.下大力气,破解现实存在的体制和机制难题,充分调动积极性,大力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尽快融入城市;4.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整体法治文化和法治环境状况;5.积极开展平安建设等专项工作,创新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层次和水平。

其次,对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体系展开的探讨。杨令一教授认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从农村来到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务工,他们有的出生在大城市,有的从小被父母带到大城市。从抽样调查结果看,在年龄分布上,从零岁到18岁为不规范的倒金字塔形,12岁到16岁的人数最多。他们虽然户籍仍在农村,但与传统的农业、农村、农民相脱离,是非户籍意义上城市中的一份子,被称作“处于城市化进程与城乡分割体制的矛盾之中的城市边缘人群”。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主要的特点是:犯罪数量明显上升;罪名相对集中,大多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团伙性犯罪较多,由于成长背景和教育背景相似,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容易出现“抱团”现象,尤其是来自相同地区的人员之间很容易“结伙”;由于打击力度有限,监管和再教育不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再犯罪比例很高;网络引起的犯罪十分突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走向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存在缺乏足够的家庭管理、受教育条件差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正向心理因素缺失的主观因素。针对这些原因,预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应加强家庭教育,逐渐改善受教育条件,改变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良好氛围。在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强化阵地控制、进一步规范网吧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作用。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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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

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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