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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其启示

2015-03-31甘茂熙

大众科技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场农户

甘茂熙

(重庆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54)

发达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其启示

甘茂熙

(重庆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54)

近年来,我国城乡社会生产力发展迅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文章对比研究了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总结和吸取其发展经验,并针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建言献策。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发达国家经验

1 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引发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新课题,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来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制定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道路,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新型农业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制度经验,对我国“四化同步”推进有着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2 发达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2.1美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特点

美国是世界第一农业强国,其发达的农业孕育和带动了工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美国人口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5%,但其生产的主要农产品却占到了全世界总产量的20%以上。据统计,美国每年生产的玉米、大豆、奶制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均位列世界第一,棉花、肉制品等也都排位前三。美国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主要取决于以下两大举措,一是综合运用了多种高科技现代农业技术,涉及了多门学科,多种新兴领域。二是推行了非常适合本土资源禀赋(尤其是土地要素)、企业化运作的家庭农场经营制度。尤其是后者,为美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生产、服务和技术推广的最基本组成形式和经营单位,其基本功能与中国的家庭承包经营户类似”。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标准统计方法,美国家庭农场可以按照不同经营者的身份划分为四种:自有农场(Full Owners)、分成制农场(Part Owners)、经理制农场(Managers)和佃农场(All Tenants)。按照法律属性的不同,美国家庭农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独资。二是,合伙。三是,公司。公司农场又可以分为家庭式和非家庭式。家庭公司农场指一半以上的股份由家庭成员控制的农场;非家庭公司农场则相反,其已不属于家庭农场的范畴。其中最普遍的是独资农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企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催生和形成了合资农场和公司农场。毫无疑问,家庭农场是美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基本的经营主体。

美国家庭农场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土地规模调整的灵活性大。目前,美国家庭农场主主要通过租凭以获得土地经营权,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农场土地是通过租凭市场获得并经营的。美国发达的土地租凭市场的存在,保证了大多数农场主可以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调整土地经营规模,从而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二是农业专业化。农业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经营一到两种农产品,如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或专门种植大田作物。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全美共划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养,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北部平原是小麦带,太平洋延安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太湖地区主要经营乳品。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是以这种区域化布局为基础的,委托专门的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农场经营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提供了保障,减少了业务双方的经营风险。截至2008年,美国家庭农场产、供、销过程的契约化比例占美国农业生产总产值的比例已经达到了 90%以上。当然,除了家庭农场以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在代表农民进行对话谈判、宣传推广农产品和农业信息技术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2.2日本农业经营体和农协发展现状及特点

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有着相似的地理条件,更有相同的家族文化和小农传统,所以在农业经营主体方面也有相同和相似之处。日本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立经营农户。自立经营农户是指其经营规模能实现家庭人员的充分就业,且就业证能确保与从事其他产业相均衡的收入。这一目标的设定有催化自耕农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相衔接的政策意义。二是农业经营体。1999年,日本废除了旧的《农业基本法》,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首次提出了农业经营体这一概念。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个体或团体。农业经营体既包括家庭经营体,也包括组织经营体。家庭经营体指农业经营体中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并且家庭控制经营体,其中包括单户法人的情况。除此之外的农业经营体均属于组织经营体范畴。

可以看出,销售农户和农业经营体都属于“规模经营主体”。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在于:所有的销售农户都属于农业经营体,绝大部分销售农户是家庭经营体;然而,与农业经营体相比,销售农户侧重于农业生产环节,主要指从事大田农作物种植的农户,不包括农产品加工或经营林牧副业农户。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对这两个主题的经营状况展开调查,通过对这些调查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了几个特点:

(1)销售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增加,副业化程度加深。2013年单个销售农户的经营耕地面积为2.12公顷,比2012年增加了2.4%。2013年,销售农户中的农业从业者有384.88万人,比2012年减少了14.61万人。其中业主农户有32.45万户,准业主农户有33.27万户,副业农户有79.77万户,分别占总体的比重为22.3%、22.9%和54.8%。与2012年相比,虽然副业农户数量减少了1.88万户,但其占总体的比重却增加了0.5个百分点。这说明,在耕地面积不断增加的同时,销售农户的副业化程度加深。

(2)农业经营体组织结构明显变化,组织经营体比重不断上升。2013年日本农业经营体数量为151.41万个,比2012年减少4.98万个。其中家庭经营体148.24万个,比2012年减少了3.3%,而组织经营体3.17万个,比2012年增加了1.6%。近年来,随着日本不断解除对公司等法人组织从事农业的限制,组织经营体中单纯从事托管服务的经营体快速减少,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体不断增加。在组织经营体中,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共有1.82万个,而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体1.34万个,占组织经营体的42.3%。从经营形式上看,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2.31万个,比2012年增加了3.6%,只从事农业托管服务的经营体0.85万个,比2012年减少了4.5%。

(3)土地流转加速,耕地开始向组织经营体集中。从经营耕地规模来看,2013年农业经营体的经营耕地总面积为358.51万倾,比2012年减少1.5万公顷。经营耕地中的流转面积117.87万公顷,比2012年多流入耕地4.11万公顷,增加了3.6%。平均而言,2013年每个农业经营体的经营面积为2.39公顷,比2012年增加了0.07公顷,为2010年相比增加了 0.19公顷。另外,2013年组织经营体的经营耕地面积为50.28万公顷,比2012年增加了1.82万公顷,比2010年增加了6.58万公顷。2013年,组织经营体流转耕地35.45万公顷,比2012年增加了1.78万公顷,比2010年增加了5.15万公顷。土地流转加速,并逐渐成为扩大经营规模的主要途径,耕地开始向组织经营体集中。

(4)多数经营体为单一经营,不同主体间销售业务差异较大。从农业经营体类别来看,2013年从事销售的经营体有137.82万个,占 91%。在家庭经营体中,从事销售单一经营体占到 91.5%,而在组织经营体中,从事销售的经营体只占67.8%。这说明,与家庭经营体相比,组织经营体对农产品销售的依赖程度较低,经营范围更广。组织经营体中的单一经营体1.62万个,复合经营体0.53万个,分别占从事销售的组织经营体的75.3%和24.7%。

除此之外,日本农协组织也是极具特色的农业经营主体。日本农协始建于1900年,在战前动员时期和战争时期,日本农业合作社出现严重异化,废除了自愿入社退社原则,其他原则也形同虚设,合作社成为一个准国家机构。战后农村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中心的新型农村秩序,随着农民和市场的对立、农民的阶层分化、商业农业的发展,农业协同组合发展的基础条件的形成,政府靠农业政策,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加速了农协组织化。90年代后,日本农业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形成了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融会贯通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并一直延续发展到今天。日本农协的卓越贡献表现在:一方面,推动了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奠定了建设便利农场社区的基础;另一方面,农协通过生活、健康、福利、共济、教育、文化活动的开展,推动了安心社区、学习型社区的建设。

2.3法国农业公司发展现状及特点

法国的国土面积只有55万平方公里,这一国土面积小于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但其农业发达程度领先于其他欧盟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欧盟农业经营近 23%来自法国,法国的新鲜水果、酒类、小麦、大麦、玉米和油菜籽的产量超过了欧盟总产量的1/3。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是世界第一大加工农产品出口国和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

法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立法逐步放宽对农业经营公司设立条件方面的限制,如允许农业经营主体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经营的方式设立农业有限责任经营单位,非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投资入股农业经营公司,并对农业开发公司、农业商业公司参与人的数量、身份及其参与活动和参与者之间的股权分配比例等不设任何限制条件。另外,还通过立法减免税收、提供财政资助等,加强对农业经营公司的支持。凌辱1995年颁布的《农业现代化法》规定,农业经营合伙人拥有公司社会资本的 50%以上时,即可以企业集团的资格享受国家资助;课减免对于公司经营形式过度的农场进行投资的税收;免去农民经营的农业公司缴纳的印花税;继续维持成立公司时减免注册登记费的优惠政策;向农业农商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免税收。随之,法国农业经营公司快速发展起来。从法国农业经营公司发展的实际结果看,2000年,占农业经营单位总量29.8%的农业经营公司的经营能力已占到总能力的50.6%。法国单个农业经营公司的平均规模和土地使用面积均明显高于个体经营单位。从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所掌控的农业经营资产规模看,内含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的有限责任农业经营单位高于个体农业经营单位 1倍以上,而农业开发公司则高出 2倍。另外,法国农业经营领域中的亲缘关系和个体经营的传统特性仍在法国农业经营公司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国家族式农业公司既延续和传承了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某些重要特点及其成功经验,又充分体现了当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从而成为农业经营公司迅速发展的有意重要动因及条件。

3 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的比较研究,在我国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带来一些启示:

第一,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发展规模经营。发达国家一般都是在家庭所有或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进行经营方式变革。如美国在耕地面积大、机械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政府财政支持大和农民受教育水平高的基础上,占美国人口3%的农民所进行的高度市场化的家庭经营使“美国农业的成功戏剧性地表现为产品过剩、大量出口以及各种建设产量的政府计划”。

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中国和日本虽然都是土地所有制度不同,但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都是维持国家安定的基石。日本顺应时代要求,不断调整农地政策,但是核心都是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改革农地制度的重中之重在于农户土地承包权能否得到相应的保护。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土地流转,保持土地承包权稳定并长久不变,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农地制度体系。

第三,充分重视立法在建构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不仅是农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组织制度的核心。因此,在充分体现农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确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安排,通过修改和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立法来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创新,能够让人们对农业经营主体有更稳定的预期,保障起稳定快速发展。以法国为首的农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完善的农业经营主体立法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也应该逐渐改变各地方“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局面,最终以全国性的立法推进改革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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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and revel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cultivating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build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in china. In this paper, we compare studied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France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business entitie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summarizing and absorbing the experience of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suggestions of cultivating and developing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

Main body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302

A

1008-1151(2015)10-0123-03

2015-09-11

甘茂熙(1991-),男,重庆长寿人,重庆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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