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普遍价值
2015-03-31左志德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5期
□ 左志德
学术自由是自由理念在学术实践中的具体原则,很明显,它本身具有建构性意义——一种自由的学术生活本身就是大学教师所乐意的状态,是典型的学术幸福生活。当然,如今大学教师从事学术活动不再是囿于古希腊时代的“闲逸好奇”,这一学术实践所体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延伸功能越发凸显,而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则无疑需要一系列学术自由,所以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工具性意义也愈发明显。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这两种价值意义具体体现在个人福祉和公共福祉两方面。在论述这一普遍价值之前,初步探讨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真实涵义有助于理性把握这一命题。
一、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真实涵义
自由是“免受外界不正当干预以实现自我主宰的可能”,它是任何一项实践行为的基本前提。[1]这一实践理性也进一步论证了“自由是大学学者(教师)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1]。如此看来,学术自由自始至终贯穿于大学教师的学术实践活动中。
人的实践都是在具体的关系中进行的,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命题[2]。既然实践是一种关系活动,那么它必然要受到关系对象的一些限制、束缚。大学教师的学术实践也难逃此命,它总是要受到它的关系对象——譬如政府、社会、大学学术组织等外界的限制、干扰、强制。由于自由涉及到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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