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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及作用

2015-03-31

大众科技 2015年1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书证海事

韩 娟

(防城港海事局,广西 防城港 538000)

浅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及作用

韩 娟

(防城港海事局,广西 防城港 538000)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涉及各方利益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水上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纠纷等问题。本文就事故调查结论在司法诉讼中能否作为法庭定案的证据,以及事故调查结论所起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探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诉讼;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但涉及有关人员、法人的行政责任,而且可能牵涉有关法人、自然人、民事权利义务,甚至有可能牵涉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水上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纠纷等问题,这对海事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就事故调查结论在司法诉讼中能否作为法庭定案的证据,以及事故调查结论所起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审理,加强海事管理机关与公检法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秩序的目的。

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

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是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不同于一般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即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必须和需要证明的案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或联系,是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

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出,事故调查结论应包括船舶基本状况、事故原因及依据(事实与分析)、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安全管理建议等内容。从内容上分析,事故调查结论所确定的法律事实是由经过调查核实所确定的客观事实和现行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技术性规范制约,它是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真实反映事故客观存在。从程序上分析,事故调查结论是由法律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因此,事故调查结论具备证据的法定特征。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调查中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规定,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表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既可以作为海事管理机关对水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对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同样是依据。同时,也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诉讼证据。

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否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从形成时间上分析,书证一般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非通过之后的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海事管理机关依据职权,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询问当事人、查询船上相关的原始文书资料(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等)、检查事故发生前船舶设施的技术状态等来完成。因此,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形成从时间上分析,它不属于书证的范围。

从客观性方面分析,不论是“书证”还是“物证”都有客观性的特征,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会因为诉讼中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转移而改变。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收集它、发现它、认识或判断它,但是却不能改变它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特性与书证自身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是具有统一性的。但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并不符合前述书证所具有的客观性特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海事管理机关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的综合性评判,其中也当然包含了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专业判断。这种主观认识及判断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偏差。

从制作书证的主体及制作目的方面来分析,书证通常是当事人或个人及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陈述相关事实,确认、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解决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是由在航船员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船舶在航行及停泊时的状态,而不是为了确定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制作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由海事管理机关制作,并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后,在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作出相关处理,其中包括是否将负有刑事责任的肇事者移送司法机关以及民事赔偿问题。

从司法机关证据采信的角度分析,司法机关审查书证并决定是否采信其作为证据时,其重点在于确定书证与所处理案件有无相关联系,书证中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是否是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特定书证”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采信作为证据时,侧重于制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职业道德,是否尊重水上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有无相反的证据及理由。由此可见,从司法机关证据采信的角度来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书证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以此看来,虽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相关情况,但也不能将其归于书证一类。

综上所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是书证。

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否是鉴定结论

鉴定是指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的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科学判断。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即为鉴定结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包括的内容有:船舶、设施的概况及主要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等。虽然这其中也涉及到“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但是这里所指的责任是指“事故责任”,这些因素都是事实问题,而不涉及当事各方具体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日常性问题,没有必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但是,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案件中,如船舶状况、船舶设备中数据的读取及采集、船员驾驶船舶在事发时是否遵守了避碰规则、船舶的受损程度,此外,还要根据事实和收集的资料来分析当事人行为和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以上这些检验、分析和判断需要具备航海或轮机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进行。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恰恰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符合鉴定结论针对专门性问题的特点。

(3)鉴定结论不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这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性。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而言,受个人专业知识储备、个人思维及判断及当时客观情况的影响,都有可能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出现差错,因此,它也不必然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根据《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时,法院可以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应属于鉴定结论。

4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由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调解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或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具有特殊地位,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时及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点问题:

(1)海事管理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了严格海事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按《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指派有相应级别和资格的海事调查官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结论的制作工作,确保事故调查结论制作主体合法。

(2)海事管理机关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只有事故调查结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司法鉴定结论的要求,才有可能在司法诉讼中被法庭采信。

(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明力没有优先性,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根据《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就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除了要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并且还要注意审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人的资格和水平、职业道德,及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等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不能盲目轻信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明力;就证据效力而言,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中,它只是作为间接证据中的一种,并且需要其他客观证据的支持。

Analysis of the findings of maritime accidents in 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the proceedings

Maritime sector as water traffic ac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according t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water traffic accident investigation conclusion involving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 more and more people begin to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ater traffic accident tort disputes, etc. In this paper, th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conclusion in the judicial lawsuit can be as evidence of the court finalized, and the role of th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conclusion and discusses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Water transport; accident investigation; litigation;function

U491

A

1008-1151(2015)01-0201-02

2014-12-11

韩娟,供职于防城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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