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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改革”的理念、实践与前景

2015-03-31郝诗楠龚思文

党政论坛 2015年9期
关键词:上海理念法律

○郝诗楠 龚思文

在中国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中,“改革”与“法制”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暧昧的关系。不过,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逐渐开始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举,并提出了“依法改革”的理念。本文就将对这一理念的提出、实践以及“模式化”的前景做出简要分析。

一、“改革”=“破法”?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逐渐成了全国上下解决问题的“主导范式”。一时间,甚至诸如像经济或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似乎都可以用“革命”、“斗争”或群众运动的手段来解决。应当承认,革命对于一些既有顽固问题的解决确有一定优势,但是在一个合法的制度框架已逐渐建立的国家中,革命的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后果要多于其正面的效应。1978年之后,邓小平以“改革”替代了“革命”,实现了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范式转换”。与此同时,邓小平笃信制度的力量,并认为人可以被制度形塑。在那篇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在当时的中国,当务之急便是要重新建立起各项制度,尤其是法制建设被提高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应当说,数十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成就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以破坏法制为代价的。尽管中国的改革并未完全抛开法制,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制度常常被无意地忽视或有意地搁置,而这类行为往往得到了某些领导的“默许”或“红头文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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