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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寒窗·铁窗·冷板凳

2015-03-29

传记文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人权

文 余 玮

李龙:寒窗·铁窗·冷板凳

文 余 玮

李龙,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1937年1月出生于湖南祁阳,195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历任湖北师范学院政教系副教授、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等职;曾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组长、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等。现任武汉大学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系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法学组主要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总顾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在采访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李龙时,记者才知眼前的这位随和、健谈的著名学者当过兵,坐过牢,说得上是一位经历坎坷、充满传奇色彩的法学家。他笑谈自己可以拍人生三部曲:20年读书、20年坐牢、20年做学问。他是如何走上法学研究之路的呢?又有如何坐热法学研究这冷板凳的?他的人生经历给我们又有哪些启迪?所有的这些是记者所要探寻的。

苦苦追索而凝聚人本法律观

江河荡荡,治道泱泱,人类5000年文明史乃是一部人逐渐被“发现”、人逐渐成其为“人”的历史。人类社会之种种迷失、种种误途,倘以观念史检视,皆因对人的认识不清而起。承认和肯定人的主体性、高贵性应该是一切制度文明的根基,历史上一切对人的践踏、奴役和屠杀,皆是没有将“人”置于宇宙的中心位置上。

在李龙看来,社会历史的演进大体经历了4个阶段,其一是神本时代,神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二是物本时代,对自然的征服和对物质的追求构成时代的主题——主张金钱主导一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三是社本时代,社会整体构成个人自由的尺度;其四乃是今天我们所极力张扬的人本时代。人本时代的开启标志着人不再是手段和被奴役的对象,人将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

在中国,早在春秋时代,法学先驱、著名政治家管仲便与齐桓公有这样一段很有意义的对话。齐桓公说:“敢问何谓其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其后,管仲又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据说,几乎在同一时期,古籍《尚书》便有记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们一般都认为,这是中国民本主义最早的渊源。“很显然‘以人为本’思想在我国留下很深的印记,反映了人民的心声;但由于作者所处时代和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无疑也有阶级的烙印。然而,有一点不可否定,这一思想应为历史文化的‘精华’,尽管其中夹杂一些糟粕,仍不愧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

采访中, 李龙从中国古代的管仲、唐太宗的人本思想谈起,详尽分析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历史事件所体现的人本观念,深度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所蕴涵的人本主义思想,并结合我国目前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理念理论联系实际、高屋建瓴地阐释了“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内涵及重要意义。

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人本思想与法学研究融会贯通就形成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主张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有五大要求: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律异化与回归的发展历程,是法学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人本法律观是由武汉大学李龙率先提出的,他认为,人本法律观的提出意味着一切制度必须经受人权尺度的衡量,所有阻碍、限制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构成必须予以抛弃;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追求,这既给我们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赋予了我们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李龙与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等合影

人本法律观是对传统法律观的继承、反思和总结的结果,旨在实现从人治法律观到法治法律观、从特权法律观到人权法律观、从专政法律观到民主法律观、从秩序法律观到正义法律观、从个体公正法律观到整体公正法律观的根本变革和彻底转型。人本法律观是李龙十年如一日苦苦追索而凝聚成的学术思想精华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早在大学时代,不到20岁的李龙就已经萌发了人本法学的初步构想。大学期间,李龙就在《光明日报》、《湖北日报》等报刊上发表《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等论文,文章中流露出他对法律的人文关怀的特别关注。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李龙在《光明日报》发表了《略论法律至上》一文,较早地提出了“法律至上”的重要命题。特别是在80年代末期法学界掀起法的本质属性大讨论之际,李龙发表了《公益法简论》一文,将人本法律思想运用于法律本质的研究之中。至90年代,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纵深推进,李龙将人本法律观的视角聚集于法的人权精神,由他担任执行总主编的《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以近200万言的鸿篇巨制在中国人权法研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中国人权问题研究的最权威、最全面的标志性著作之一。当历史的步伐进入到21世纪时,李龙在反复梳理、全面提升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人本法律观的完整体系。著名法学家汪习根说,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已经或正在引起中国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在法学史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包括这样一些内涵:具有自然人、社会人、理性人、政治人和生态人五重属性的“人”是其逻辑起点,社会和谐是其基本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实现和保护人权是其终极目标。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要求从确立法律原则到从事法律实践的所有法律活动,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求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着眼于人、服务于人的法学理论体系。

和谐社会是中国民众所梦寐以求的社会,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李龙说:“没有民主法治当然就谈不社会主义和谐。所谓民主法治,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说法就是指宪政。宪政也好,法治也罢,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地位与作用如何。按照人本法律观的理念,可以设计具体政治制度,出台行为规范,使民主法治的形式更符合国情。”

李龙认为,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就是人本法律观倡导的重要理念。“对于一个社会讲,公平是极为重要的,没有公平绝不会有和谐社会。人本法律观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可能通过法律实现机会均等,其中包括政治权利平等、谋求职位均等和从事科研和学术研究的自由,也可以通过立法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通过政策或法律来缩小城乡的差距,还可以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弱者进行特殊保护,使他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李龙所主倡的人本法律观不仅主张法律平等,而且主张人的全面发展,倡导权利平等,是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的重要力量。

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的法律,一向把秩序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之一。李龙说,人本法律观要求协调各种关系,完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弘扬人们之间亲善、友爱的精神,继承和发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由此看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立体工程,而构建这一伟大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本法律观息息相关,与以人为本法律观为重要理念的社会主义法律紧密相关。的确,李龙所倡导的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即法律发展的规律;论证了一个原理,即人是法律之本;回答了一个问题,即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人权、法治与宪政理论研究的突破

人权是一个横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的宏大课题,在法学领域,人权研究已经突破传统的国际法的限制而延伸到了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的法学之中。李龙是当代中国最早探索人权问题的法学家之一,也是对人权问题进行宪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先驱,并取得了突破性成就。他曾将传统个人主义的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法体系的理论设想。

李龙夫妇

李龙认为,人权从狭义上讲就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从广义上讲既包括基本权利又包括公民权,并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于一体。“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概念,既要从静态角度去认识它,更要从动态角度去把握它。”正因为李龙用辩证的方法,系统地研究人权,从而使其人权理论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李龙指出,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权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第一、第二、第三次代表大会都非常关注人权问题。民主革命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民主革命胜利后,当时的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权。20世纪80年代末,理论界开始讨论人权问题,加大了对人权的研究。李龙说:“我认为,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至少取得了四大进步:第一,从只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到既坚持人权的阶级性又认可人权的普遍性;第二,从只强调人权斗争到既强调人权斗争又重视人权对话;第三,从只强调集体人权到既强调集体人权又尊重个人人权;第四,从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到既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又主张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法治是人权的形式和载体,要实现人权就必须实施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首先提供充分的法学理论支撑。李龙曾率先大胆提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即当法律同领导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是领导人的意志高于法律还是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当法律权威高于领导人意志时是法治,反之便是人治。奉行“人治”与实行“法治”是专制独裁与民主政治的分水岭。

在系统研究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法治思想,近代和当代西方的法治理论,中国古代的重法思想与近代的法治主义,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法治观以及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基础上,李龙针对法学界存在的错误认识,论证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他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共产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与法律,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龙说。

据悉:当年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时,不少法学家担心“法治”会被“法制”代替——因为当时报告草案向官员、专家征求意见,对用“法治”还是“法制”,意见并不完全统一。毕竟包含了民主、自由、人权重要内涵的“法治”,并不像现在这样被普遍接受。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

在构建法治理论基本体系的基础之上,如何将理论推向现实生活,具体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探索当代中国的法治路径,是摆在转型时期国人面前的关键问题。李龙超前性地开始研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问题,并实现了3个理论创新:其一,提出并论证了法治的模式。将古典法治模式、近代法治模式和现代法治模式进行纵向对比,并对西方的法治模式加以深刻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进行了富有价值的研究。其二,首次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如何构筑良法的体系。依法治国实质上是良法治国,但如何界定良法却从未有学者进行过专题研究。李龙开创性地提出了良法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理论标准和实践标准以及良法体系构建的具体方式与体系,这一成果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其三,首次全面探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步骤。在内部,重点研究了立法法治、行政法治和司法法治的具体对策和措施;在外观,重点突破了“依法治国与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这一难题;在法律上,研究依法治国路径的选择,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切合中国实际的规范构想。

宪法至上是法治的灵魂。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无人权之保障则无宪法,因此人权和法治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李龙从法理学与宪法学相互交叉与渗透的视角出发对宪法进行全新的探索,创立了“宪法基础理论”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并在全国率先设立“宪法基础理论”这一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其代表性成果《宪法基础理论》被国家教育部指定为全国研究生重点教材。在宪政领域,李龙通过对人类宪政史的深入考察,发现了呈现在纷繁复杂的宪法现象和宪政事实背后的宪政规律,即立宪规律、行宪规律和护宪规律。这一理论成果不仅有利于抓住宪政历史的主线,更有利于中国宪政的建设和发展。

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李龙在考察政治文明的渊源后,指出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是马克思首次提出来的。李龙认为,政治文明泛指政治领域的进步状态:“如果说物质文明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成果,精神文明专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成果,那么政治文明就是人们改造国家的成果。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整个政治文明的先导。”

宪法是一种文明的法律形态,是政治文明最为集中的载体。李龙说:“文明的政治不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而人权的保障离不开宪法。迄今为止的各国宪法没有不规定人权内容的,尽管有的未使用‘人权’一词,但事实上包含了广泛的人权内容。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我们第一次正面使用‘人权’这个字眼,就其内容来看,关于中国宪法的宣传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实际上是关于中国宪法在人权问题上的阐释。”

文明的政治要求摆脱个人的主观任性,政治文明的运作方式必然是法治。“有宪法不等于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得有宪法。因为宪法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没有宪法,法治就不可能被确认;没有宪法,法治的实施就没有法律依据。”李龙说,政治文明的法律形态就是宪政,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如果把国家比作机器,那么宪法就是一国所有政治力量共同为它设计的蓝图,它不仅规定其内部权力结构,而且也规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及方向,使国家机器更易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掌握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成为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

研究无罪推理原理而自己“无罪”入狱20年

1937年,李龙出生在湖南祁阳的一个书香世家。至今,李龙湘音浓厚,难忘故土,多次回故园省亲。他的曾祖父李蕊是进士,曾供职清朝廷,所编著的《兵禁类编》曾是中国军事高等院校的必读教材。李龙的祖父号“竹石山房主人”,也是进士,出版过《竹石山诗集》。

李龙的父亲李景荫,生前是湖南大学中文系教授。不过,李龙认为还是伯父对自己的影响大些。伯父李祖荫,号糜寿,是著名的法学家,自朝阳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学日本,在燕京大学、北京大学、长沙临时大学、湖南大学任教,先后任湖南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训导长。李龙为家族中有伯父这样的人而骄傲:“伯父在新中国成立后,历任过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主任、国务院参事。他曾在北京大学等校讲授《婚姻法》《中国法律史》,生前著有《比较民法总则编》《民法概要》《法学方法论》等。”从小李龙就在家庭教育熏陶下成长,在伯父的引导下对法律产生了深厚的兴趣,酷爱广读法学书籍。

1950年,李龙穿上了军装,成为一名军医医助。1952年,他随部队到抗美援朝前线参与志愿军的救治工作。第二年,李龙回国,转业到广东。就在这时,他拾起当年的有关书本,报考国内响当当的武汉大学法律系。

1954年9月,李龙如愿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李龙这样解释说:“我选择法学,主要是自己对社会科学、特别是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我始终认为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至今,李龙还记得当年的系主任是从哈佛大学法学院“镀金”回国的韩德培,也是自己所在班的法律课主讲老师。

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李龙就在《光明日报》《湖北日报》《长江日报》和当时的《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最让他感到得意的是,他还在那一年参加了全国先进知识青年代表大会,并得到了“青年法学家”称号。

四年级下学期,李龙到了广州中级法院实习,这对一个每科都是优秀的学生来说,意味着他即将毕业并投身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去了。那段日子,李龙一边憧憬着未来,一边悉心摸索法学的实际操作能力。可是,就在他实习期间,整风运动开始了。

到了暑假,李龙一回到武大,就发现许多他尊敬的老师都被划成了“右派”。对这些,他并没有太在意,他仍去拜访他们,还陪他们下下象棋,有时候还请教他们一些学术问题。谁知,他自己就这么惹祸上身了。

也就在那时,他发表了篇名分别为《无罪推理原理》《论社会主义民主》的论文。结果,他因此很快被定为“右派”。

李龙至今还记着毕业那天下着毛毛细雨。他和学校里所有的“右派”被集中在了操场,然后他得到通知——“保留学籍,劳动察看”。他们都得去湖北省蕲春县一个叫八里湖的农场改造。他懵懵懂懂地打了被包,来不及和女友告别,就坐上一艘摇摇摆摆的轮船,开始20多年的坎坷经历。

前往农场的路途上,有一位难友吟了一首诗,李龙至今还记忆清晰——“扬子江在怒吼,八里湖在啼哭。天下着毛毛细雨,迎来了一批可怜的农奴。”

那段时间里,李龙每天早上4点起床去种棉花,到中午11点休息。接下来,又从下午4点一直做到晚上8点。这当中较长的一段休息时间,他就用来继续读书和写作。就这样,他竟写出了中国第一部来自民间的法学基础理论《国家概论》,还发表了批判赫鲁晓夫的文章。

然而,这些收获又给他的人生带来磨难,他因此被施以管制。对这份管制判决书,法律系出身的李龙感到哭笑不得,没有经过开庭,他就莫名其妙地被判了。当即,他提笔写了上诉书。这回,法院组织开庭了,他站在被告席上惊讶地发现组织审判他的就是他的大学同学。但李龙并不觉得有什么羞愧和难受,他振振有词地阐述了他的论点。原本这个该当庭宣判的案子,因此而择期宣判。可是,李龙个人的辩论当然难以扭转乾坤,不久判决还是下来了,仍然维持原判。他不知道的是,那个希望能维护法律正义的大学同学,也因为坚持判他无罪而被调离审判岗位。当他们再次聚首,畅谈当年的遭遇时,都已是人过中年了。

1959年,接到这份终审判决书后,李龙二话不说拿起提包就走,年轻气盛的他以“出走”来表明他的清白。

李龙在北京的一个小旅馆落脚,年轻的他不顾严峻的政治形式,给南斯拉夫领导人铁托写信,称铁托是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惜,他还没有把信寄给南斯拉夫驻京大使馆,就飞来横祸。当晚,一批防虫灾打药的人突然来到这个旅馆,他们把每张床铺都掀起来,于是,李龙的那份尚未寄出的信也被查获,李龙当场被捕,审查中又发现他属在逃的管制犯。对他的审讯迅速进行着。又一个阴霾的天气,他又一次以被告人的身份站在被告席上听候法官的宣判。当法官读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时,李龙的心咯噔了一下。

就这样,李龙浑浑噩噩地坐着颠簸的囚车被关进了监狱。这一次他真正地感到未来没有了希望。但是,他的满腹才华又救了他。刚进监狱3天,接受完入监教育,还没开始劳动,监狱主办的《湖北新生报》4个编辑中的一位突然去世。狱方就想选一个懂马克思主义、懂法的人来做编辑。李龙恰好是这样的人选,于是,他作为特殊犯可以看书、写文章,连住宿也都和一般的犯人分开了。他又可以读书了,起初纯粹为了解闷,看着看着他就着了迷,文学、艺术、历史,许多门科的基础知识他都是在狱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毕竟回到了知识的海洋,李龙庆幸自己无意间碰上了一份“美差”。

转眼到了1978年,一直在与李龙失去联系的家人开始活动起来。他们不信李龙已死,打算满天下找他。就在一个晚上,李龙的弟弟突然梦见李龙,他哭醒过来,坚信哥哥没死,就开始上京寻访。巧合的是,在列车上恰逢一名老乡,又是刚从监狱里面出来的,就带着他来找李龙。

那天,李龙突然得到狱政科的通知,说有人来看他。从未有人来看望过的李龙很激动,也很紧张,他换上了唯一一套带进监狱的新衣裳,还把胡子剃了,心扑通扑通跳着来到接见室,是弟弟!两人同时流出了眼泪。

1980年1月24日,是李龙43岁的生日,而就在这一天他正式被平反出狱。真是历史的巧合,他又一次获得新生!出来那天,他大学时代的恋人晴带着女儿前来接他。李龙的牢狱生涯使这对有情人未能成为眷属。看到当年恋人身旁的孩子,李龙才意识到岁月的流逝。今天,李龙坦言:“没有这种经历,就没有后来的成就。我认为,人的一生要敢于与困难作斗争,要善于在逆境中奋起。”

李龙回到阔别的武汉大学,发现自己成了武大历史上最老的等待分配的学生。很快,他被分到地处鄂东南黄石的湖北师范学院政教系当老师。总算有了一个安静的角落,可以坐下来做学问了。

依法据理从黄泉路上拽回14条人命的法学家孜孜以求法理学体系的重构

往事不堪回首,来日岂可蹉跎。此时的李龙只有一个想法:追回失去的20年光阴!当时的中国刚刚挣脱“无法无天”的时代。泱泱大国,尚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李龙越来越不能平静地进行纯理论研究了。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现自己的法理信念,李龙开始了兼职律师生涯。

1983年12月的一天凌晨1时,黄石一位老工人关闭自家窗子时,猛然发现有黑影从楼上坠下,便急忙下楼一看:不得了,一个女人坠楼身亡。经过警方的调查,该女晚上一直与男友、钢厂工人张某在一起。

沉重急促的敲门声响在张某家门,他顿时惊慌失措,翻过门窗,逃到了哥哥家。不料,哥哥知道原委后,执意让他自首。投案自首的张某一被收审,就受到了严厉的审问。面对凌厉的攻势,心理幼稚的张某答应“好好合作”。

不久,张某得知自己被定为“故意杀人罪”,万念俱灰的他忽然看到了看守所墙壁上的一句话:“请律师,找李龙。”他的家人找到了李龙……

张某跪在李龙的面前痛哭流涕:“不是我杀的。可他们说如果我认了,就不打我,就放了我。”李龙脑海中闪过一道阴影:冤案!人的生命权益岂能随意剥夺?李龙决心为张某辩护。

孰料有关方面对李龙参与此案,十分不快,甚至一边到黄石市市委去告状,一边对张某施压。在法庭上,张某迫于压力,又改口供称自己是杀人凶手。尽管如此,心情复杂的李龙还是冒着风险为张某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李龙就不信这个邪,调查出能证明张某无罪的有力证据:一、死者坠楼时极平静,没有遭暗算或谋杀时本能的恐惧叫声;二、按抛物线原理,死者若被身强力壮的男子推下去,应落在距墙角3米外,可死者尸体距墙角只有1米;三、据张某的口供,他致命的一拳击在女友肚子上,女友身高仅一米五几,而栏杆一米四高,这一拳是不可能将女友打下楼去的,张某的口供事实不能成立;四、据死者姐姐说,案发当晚死者说自己要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对死者房间勘验时,发现绝命书一封。

经过法庭内激烈的唇枪舌剑,李龙理由充分、严谨有力的“无罪”辩护被采纳,张某获得新生。

1983年,在“严打”那个特殊的时期,李龙以他学者的渊博学识和律师的一腔正气,先后使14个可能被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其中3名无罪获释。李龙因此名噪一时,他的“无罪推理”理论也得到充分的实践和肯定——即在法庭判决之前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要假定他无罪。他说:“在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条件下收集材料,可以避免事先在思想上确认某人有罪只收集有罪证据而不考虑其无罪方面证据的片面性,可以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早在1958年自己因为写有关这方面的论文而被打成“右派”,而今被中国法律界确认,李龙感到既欣慰又有些伤感,好在毕竟中国法制进程的大跨越让人高兴。

与此同时,李龙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从事法学研究。他的一篇篇论文相继发表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权威刊物上。这时候,许多名牌大学向他抛来“绣球”——1988年底,已是湖北师范学院政教系主任的李龙回母校武大任教,同时,他没有放弃兼职律师的工作。李龙在采访时一再强调做律师只是兼职。毕竟法理研究得越深入,越需要放到实际生活中验证。

到武大的第二年,李龙就被晋升为法律系教授。1992年,武大成立了湖北省第七律师事务所,李龙理所当然出任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李龙率先大胆提出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树立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坚持将该观点载入全国高校法学专业统编教材之中。由此,足见李龙追求真理、献身科学的精神和超人的胆识与智慧。

法律科学的存在与进化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及由此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法理学正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逐渐由政治哲学的法理学发展为法律科学的法理学,而李龙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繁荣和发展,特别是法理学体系的重构作出突出的学术贡献。

回顾法理学的学科发展史,从梁启超开始使用“法理”二字,至20世纪50年代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再到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直至90年代的“法理学”,中国法理学走出政治哲学的领地而独立成为法学学科经历下复杂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宽松的社会氛围与和谐的人文精神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民主的时代背景烘托下催生出科学的春天。法理学界便由此而开始躁动与兴奋,继而出现了在兴奋中沉思,在沉思中探索,在探索中重构,在重构中勃兴的繁盛局面。李龙始终把法理学体系的重构作为其矢志不渝的追求,为新时期法理学体系的重构而努力。

1992年,为使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原国家教委选定沈宗灵、张文显、李龙、刘升平和朱景文一起编写《法理学》统编教材,并在全国范围内改《法学基础理论》为《法理学》。该教材不仅使课程内容更加丰富,而且在体系上也有突破,改传统的纵向写法为横向体例,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好评,在中国法理学学科发展史上有标志性意义。

1994年,李龙出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1996年,李龙在自己主编、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法理学的完整学科体系,将法理学体系归结为“五论”: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关联论。纵观世界法学史,对法理学的理论分类做法不一,尽管其合理性不容否定,但存在不少缺陷——要么过于抽象,要么失之宽泛。则李龙所归纳的“五论”则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从学科构建必备的“本体论、价值论、范畴论”这一普遍原理出发,并结合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具体实际,克服了西方法学派要么研究应然的法、要么研究实然的法,并把其理论体系建筑在这种片面分析与论证之上的局限性,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2003年,在李龙主编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法理学》教材中,他进一步将上述的“五论”发展为“六论”,即增加了“发展论”,专门探讨法律发展的一般问题,从而使其构建的法理学学科体系更加完善。

2000年,浙江大学向63岁的李龙发出邀请,于是李龙的头上又多了一个帽子——浙大法学院院长。到任,他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和院长工作中,两年内为浙大法学院成功申报了两个博士点,实现了零的突破,还为该院很多工作、规划打下了基础。2004年,武汉大学确认李龙为享受院士待遇的7名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之一。如今,李龙已成为法学界享有盛誉的权威学者。这些年来,李龙一直把中国的法律实践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进行理论探索,体现了“形而上”与“形而下”的高度统一。

李龙深知孜孜以求的学术成就,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以社会化,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为此,他不断探索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的同时,不懈地探索法学教育的规律,并以独特的方式运用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之中。李龙认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关键在于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出路在于拓宽专业口径,重点在于加强基础、增强后劲,核心在于更新教学内容、突出实践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创造性的法学人才。

李龙常教导学生要博览群书,勤于思考,笔耕不辍,以写作促进读书,在读书中写作。不仅要了解学术前沿,更要创造学术前沿。在李龙看来,老师可分为三种:仅仅传播知识的老师,是三流老师;能够培养学生独立能力的老师,是二流老师;把学生带出一定境界的老师,才是一流老师。他说,所谓境界,就是学生具备创新能力和领先学术前沿的能力。李龙正是运用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通过辛勤劳动,换来桃李满天下。

小姑娘悄悄对李龙说:“李爷爷,你这一辈子真不容易。”

责任编辑/胡仰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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