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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015-03-28聂建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5期
关键词:神木县借贷民间

□文/聂建平

(西安外事学院 陕西·西安)

引言

从神木县的发展情况来看,民间借贷是目前神木县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民间借贷在近几年的发展逐步陷入困境。然而,结合神木县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而言,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认为民间借贷对于自身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并认为民间借贷的风险实际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单纯的以打击民间借贷的方式控制民间借贷发展,实际上会对中小企业等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威胁。

一、民间借贷对神木县经济发展的作用及风险爆发

民间借贷对于弥补中小企业缺口,活跃民营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以神木县为例,90%的神木县中小企业依靠民间借贷弥补资本缺口,才能够正常的推进生产,这对于神木县经济在过去几年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2012~2013年神木县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时,神木县民营经济迅速下滑,神木县整体的GDP 迅速下降,这也说明民间借贷的稳定对于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神木县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2005年来煤价暴涨,而神木县地下蕴藏的丰富煤资源被开采,神木县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银行融资难,无奈转向民间资本市场融资。而神木县民众手中积累了大量财富,大部分资本自然而然进入了民间信贷领域。据调查,神木县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的普通民众达90%以上。神木县总人口不过50 万,而投资公司就达上千家。投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做民间借贷中介。整个县城有1/5 的人从事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资本约为500 亿以上。全县成为第一个享受公费医疗、义务教育为12年、大学本毕业回去安排工作的县城。2012年,煤炭市场不再火暴,大批煤炭积压,煤价暴跌。煤炭行情走弱对神木县大部分企业影响巨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尤其是“房姐”龚爱爱被抓引发关注,使神木县民间借贷危机被广泛传播。最为关键的是原神木县县委书记雷正西被调走,令当地人信心崩溃,这也是引发神木县群体事件的原因。2012年至今,神木县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对薄公堂的案件近5,000 起,涉诉人超7,000 人。众多“集资大户”纷纷跑路,“黄金大户”张孝昌一夜关闭所有金铺消失无踪。

二、神木县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监管缺位。民间融资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相比于正规金融完整的法律监管机制,民间融资活动中,融资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不十分明确,在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非法侵害的约束都存在一定不足,这就导致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可能较高。结合本次调研,神木县中小企业主表示,目前神木县的民间借贷限制较多。民间借贷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借贷,正规的中小信贷公司或者担保公司,都要对企业的财务及信用等进行一定的调研后才会进行借贷。或者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关系型的借贷,借贷双方彼此较为了解,其借贷的信息不对称相对较低,因此其整体风险能够得到一定控制。但是,由于神木县民间借贷本身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不足,借贷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也不可避免的促使神木县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偿付无保障。神木县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为主的融资模式中,2011年之前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较好的偿还。但是,进入2011年开始,随着煤价格的下跌,大量的煤矿开始盈利能力不够甚至开始亏损,这就自然显示神木县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在神木县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增加的情况下,扩大了企业的筹资风险;另一方面,神木县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风险虽然较高,但是其资金链完全断裂或者不偿还借贷的风险并不突出,也就是说,只要合理的对待神木县民间借贷,加大对企业风险的监管,则神木县民间借贷应该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组织规范性不足。随着民间借贷风险的逐步增长,神木县民间资本投入借贷领域或者用于融资的资金量逐步下降。这个问题的主要表现是神木县本地的民间资本成立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较少,这就降低了神木县民间借贷发展的优势资源。尤其是在2013年,神木县民间资本中,大量资本外流,开始在北京、西安大量买房,像“房姐”龚爱爱被抓引发关注,使神木县民间借贷危机被广泛传播。据报道,龚爱爱经手的民间借贷可能超过20 亿元。这就导致神木县本地民间资金迅速下降。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可借贷总额下降,中小企业和农民等为主的民间借贷需求者很难通过正规或者风险较小的渠道获得融资,而只能更多的依赖风险高,并且利息高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部分,这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者承担更多风险,其借款积极性也会逐步下降。

三、推动神木县民间借贷合理发展建议

(一)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立法完善。针对当前神木县民间借贷金融监管立法缺失的问题,我国政府必须对当前包括神木县在内的国内多个省市民间融资发展的问题形成充分重视,推进民间借贷的立法完善,才能够真正的建立行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性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合理法律界定,需要建立具备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监管能够建立在独立完备的法律基础上;其次,结合当前民间借贷的市场环境,制定能够适度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相关法制,并逐渐形成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全面约束,确保其利率在一定合理空间内浮动;再次,针对神木县民间借贷的正面意义和不良影响进行区分,制定对经济发展有利的民间借贷的合理法律保护条款,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利的现象及问题制定合理惩罚机制,形成保护适度、惩罚合理的法律监管;最后,神木县需要在全国民间融资的相关法规体系下,注重结合神木县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集中在中小企业之上的民间融资行为,构建地方性民间融资活动管理条例,对神木县民间融资的资金供求主体的行为、权利和责任进行合理的约束,更好地维护神木县民间融资发展合理秩序。

(二)建立独立监管机制,并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在完成全面的立法后,神木县需要进一步解决当前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机制缺位问题,成立独立的监管机制。首先,神木县必须建立具备独立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的监管机制,依法行使对民间借贷的全面监管,保护合法行为,并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其次,神木县需要对独立监管机制的内部组织进行严格的制度设定,形成监管内部权责明确、监管有序的内部机制,促使其更好地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职能,发挥金融监管作用。此外,神木县还需要以独立的民间融资监管机制为依托,结合市场数据,设定民间借贷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资本规模及资本流向等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在出现潜在的社会性风险时,及时启动风险应急预案,有效治理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控制风险损失,进而促进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引导神木县商业银行等进行业务创新和发展,为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提升社会服务意识和能力提供条件。通过金融监管的创新,促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进而促使市场竞争自动淘汰利率不合理、信用风险过高的金融业务,同时推进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的有序发展等。这就需要神木县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法律,确定独立的监管部门,并且在各地设立监管分支机构,注重对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监督民间借贷的资金存量和流量以及其结构,及时对存在较高风险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遏制可能产生的较高风险。

(三)构建完善的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基础。促进神木县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应该建立有利于神木县民间借贷合理发展的组织基础。一方面构建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资本的整合组织,积极推进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这需要大力推进银企联合,以银行资本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并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民间借贷渠道资源,逐步开展合理合法且风险更低的民间借贷业务。对于当前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和农村发展等有利组织和行为,需要采取适度的政策手段进行扶持。明确其市场地位,并设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市场退出机制,对这部分有利的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合理维护。采取财政支出的手段,适度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组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联盟,建立行业协会,形成对组织内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地区发展奠定更充分的资本基础;另一方面构建神木县民间借贷合理发展的信用担保机制对于神木县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意义。神木县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在地方信用担保市场发挥重要的经济干涉职能,出资成立独立担保机构,并注重形成以市场为准的公开运作流程,由此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需求。

四、总结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我国特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金融市场部分,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有着一定的正面影响,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相比于其对经济的贡献而言,更应该注重采取合理保护的引导手段规范其发展。

[1]陈志刚.民间融资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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