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考察研究
2015-03-28□文/魏斓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1期
关键词:改革
□文/魏 斓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江苏·苏州)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较高营业税税率影响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对于税率问题,马恩涛(2010)指出金融业5%的营业税税率明显比国内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3%的营业税税率高,造成了一定的税负水平差距。而以营业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加大了差距,造成金融业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国际上部分国家对金融业给予免税优惠,对比之下我国金融业不具备竞争优势。
(二)重复征税问题明显,税制结构不合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当前税制下,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较高税率的营业税,这对于企业而言造成了双重税收负担。例如,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如果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已纳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该项购进所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带来隐形税负。另外,金融业大部分业务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购进的已纳营业税项目所负担的营业税不允许扣除,造成重复征税。
(三)现行税制不能实现彻底出口退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和金融创新。在我国实现出口退税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并不存在出口退税的情况,这就意味着金融业对外提供服务无法实现退税,影响我国金融业服务出口的竞争力。与实行金融业零税率政策的国家相比,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其跨国经营业务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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