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民法救济
2015-03-28李贵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李贵娇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0)
对于权利来说,没有救济就相当于没有权利,对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网购消费者来说,民法救济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2014年3月19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的网购用户规模:截止到2013年12月,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 3.12亿人,同比增长26.3%,而2012年用户规模为2.47亿人。我们可以从中得知,网购消费者的人数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网络消费与现实生活消费不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等付款机构的介入,使得消费者在网络中的每一次消费都会留下个人信息的痕迹,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有了更多的联系,而且消费者除了与经营者有联系以外还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了关联。相对来讲,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非法使用的可能性、危险性远远超过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2014年“3·15”期间,消费者纷纷热议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透露,网络支付中有关支付数据被篡改、遭遇异地盗刷的投诉不在少数,令网购消费者防不胜防。当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害之后请求民法救济时,无论是在请求救济主体、救济对象还是侵害行为等方面的确定都有一定的不同以及更为困难的地方。在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侵害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诉诸于民法的保护居多,虽然在《新消法》中明确了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民法中却没有针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这造成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后的民法救济问题在现实司法中的缺陷,不利于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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