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的角色界定:政府责任与边界
2015-03-28李奕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李 奕
(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政法系,广东 东莞 523000)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二十一年的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2014年,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4万多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4万多件,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让法律援助成为高品质的免费午餐是政府追求的目标,然而,政府在法律援助供给与管理中存在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为使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能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政府必须转变传统的公共管理惯习,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提供法律援助职责边界内不折不扣地履行政府责任。
一、法律援助中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该项制度最初的萌芽源于律师的道义和施舍。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律社会化的思想推翻了传统的以“穷人”阶层为施舍对象的法律援助理论基础,而将为包括穷人在内的每一个人提供诉诸法院的机会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责任[1]。
现代法治国家确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有以下原因: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为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提供理论基础。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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