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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新规则、新业态与新监管

2015-03-27周雷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业态监管客户

周雷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是信息时代移动网络数据处理技术与金融产业高度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它基于大数据平台而构建,随着金融技术不断创新而发展。两年前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使口碑第一次战胜了传统银行历时数十载经营的品牌,将互联网金融推上到一个风口浪尖。此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逐步纳入监管框架的历程,其对经济金融的颠覆性影响逐渐显现,并渗透到了包括存款、贷款、支付、股权、征信等在内的几乎全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在当前经济运行“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正呈现出新的规则与业态,同时也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有效监管范式。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规则十大变化

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全面来临,我国金融生态系统的三个核心要素——金融环境、金融物种和金融生态规则正剧烈变化。其中,金融生态规则将发生十大变化。

1.“普惠金融”取代“二八定律”。传统金融业信奉“二八定律”,但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能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服务成本,改进服务效率,提高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边远地区、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也由“高大上”的私人专属向普惠共享的全民理财转变。

2.“上善若水”取代“赢者通吃”。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在各种行政保护下,凭借规模、网点等优势,能轻易赚取超额利润,呈现“赢者通吃”的局面。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等特征,将造就“上善若水”的生态环境,即“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追求合理回报、利他主义以及和谐共赢。未来,金融业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金融机构须通过规范经营与企业和社会共享利益。

3.“协作共赢”取代“同质竞争”。在新时代,协作共赢将取代同质竞争,紧密的多方在线协同、联合竞争和合作共赢将成为一种主流商业模式。对外合作方面,银行应与互联网社区、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深入合作,获取更多的用户行为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同业合作方面,金融产品将向多元化、综合化拓展,以满足客户综合金融服务的需要。2015年2月,首家网络银行微众银行与华夏银行达成战略合作,拉开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在竞争中合作的序幕。

4.“无界经营”取代“有界经营”。金融机构业务边界会经历传统的银行业务、全面的银行业务、全面的金融业务和全面的经济业务四个发展阶段。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已步入第四阶段,从“有界经营”转向“无界经营”(全牌照混业经营),根据市场需求围绕自身优势开发各种增值服务,通过综合化经营、吸引客户、留住客户,形成自身数据资产。

5.“信息为王”取代“资金为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业竞争的基础不再是占有金融资源的多少,而取决于其占有数据的规模、活性以及对数据的解释和运用能力,信息资源将成为金融机构最重视的核心资产。对数据的掌握将决定对市场的支配权,越靠近终端客户的机构,将在金融体系中拥有越大发言权。

6.“效率优势”取代“规模优势”。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推进,粗放式发展将不可持续,信息流、信用流、任务流和资金流加速流动,整个金融体系处在持续动态变化过程中。与扩大规模相比,更为紧迫的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打造智慧型金融机构,促进内生增长。机构要能迅速感知外界变化,及时分析和处理海量数据,清晰洞察客户的行为、态度、需求和发展趋势,随时调整自己策略和行动。

7.“个体风险定量”取代“总体风险定量”。目前,内部评级法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分析大量历史数据得到统计学规律,实质是一种“总体风险定量”的方法,对个体风险进行预测和管理会存在偏差。大数据与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的深度融合应用,使“个体风险定量”取代“总体风险定量”成为可能,这标志着信用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的重大进步。

8.“小而不倒”取代“大而不倒”。金融危机中,一些曾被认为越大越好的金融帝国丑闻频出、濒临破产,如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与此对比的是,以扎根和服务社区为宗旨的富国银行成为耀眼的明星。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的数据显示,大型银行的破产概率是社区银行的7倍。小型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对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更为熟悉,拥有大银行无法比拟的“信息资产”,成为后危机时代“小而不易倒”机构。

9.“为客户树立影响力”取代“为自己树立影响力”。随着互联网金融竞争的加剧,客户对服务品质必将日益挑剔。金融机构必须满足客户对尊重、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从“为自己树立影响力”转变成“为客户树立影响力”。这就要求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在交易链条中做好以产品定制为基础的个性化服务、以延伸服务为内容的增值性服务和以私人专属为标准的尊享型服务。

10.“为客户创造新需求”取代“满足客户现实需求”。现实需求往往都是基础性的,只有潜在需求才具有超额价值。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科学分析,替客户识别潜在需求;如果客户的需求难以被有效满足,可以尝试对其进行转换;尝试拆分需求专注于满足客户的一部分需求,或者合并需求从单纯的提供金融产品转变为提供综合服务,如“投米网”就将客户的理财需求和娱乐需求相结合,开发出了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结构化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四类主要业态

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践正全面展开,并形成了四类主要业态。

1.基础业态: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该类业态包括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直营银行、在线折扣券商和直营保险等。目前在我国,主要体现为网上银行(包括手机APP)、证券网上交易以及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最新的突破性进展是我国首家民营网络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成立。

2.整合业态: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据统计,2014年苏州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亿元,增长超过40%。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金融是相互促进的。其他行业电商业务的发展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这种整合业态主要表现为面向商户开展的小额贷款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我国该类业态的代表性业务有余额宝、阿里小贷、京东白条、建行善融商务等。

3.创新业态:全新的互联网直接金融。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点。我国目前P2P平台数量众多,保守估计已经超过1500家,在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开创了“全民理财”新时代。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因素的大发展,监管空白的填补,以及市场细分促使P2P发展迅速,而征信系统不健全是P2P网贷发展的核心障碍。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总体上看,众筹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众筹平台的发展和监管还在摸索之中。

4.支持业态: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这类模式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发布、搜索服务,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的功能,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纵观古今中外金融发展史,金融实践往往先于金融监管,而金融监管又是与金融创新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经历了“监管真空”的“野蛮生长”后,目前正逐渐纳入监管框架,从灰色地带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规”。但如何有效监管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只有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监管之策,才能在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创新。

1.加强监管整合,发挥协同效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态模式和金融生态规则将发生很大变化,各种跨界的组合创新产品层出不穷。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事实上,由于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加剧了混业经营,有效监管难度较大,因此“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整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和立场协调,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发挥协同效应。例如,目前作为互联网金融重头戏的P2P已被机构调整后的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监管,但实际上部分P2P平台还涉足私募、P2C等业务,同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履约保险等合作,未来还有望升格为合格融资机构,成为央行货币政策考虑的资金引导方向之一,因此对P2P的监管还需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

2.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宗旨,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当前,P2P平台跑路潮与第三方平台泄露客户信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通过制定严格的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交易监管体系;构建权责分明、法理明确、救济有道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要建立开放自由的市场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还应及时修正现有法规,完成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特殊性的补充。

3.强化行业自律,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引导相关企业形成产品规则、运行规则,提炼出行业标准,成为行业自律准则、公约。要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商会的自律作用和影响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4.以大数据监测分析为基础,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及时获得足够的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为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大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形成一套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包括大额风险预案、预防和处置借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预案等,严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综上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业态,要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新范式,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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