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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

2015-03-27刘行星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5年8期
关键词:试验区仲裁天津市

■刘行星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提出,自贸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方案”中列出了健全法制保障体系、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完善配套税收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评估推广机制五种保障机制。其中,“法制保障”居首位。

2015年4月21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天津港东疆片区正式挂牌成立。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中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总体目标是,经过3-5年的改革探索,将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制度创新”、“健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制环境规范”等多个关键词表明,“法制保障”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国家立法保障

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为,天津港片区共3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 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共46.8平方公里。

此外,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2015年4年8日,商务部颁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该办法是第一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2015年5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具体内容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2015年5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地方立法保障

天津市关于自贸区的地方立法中,主要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两大类立法。2015年4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自4月21日起施行。这是天津市出台的第一部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政府规章。

自贸区地方立法的重头戏是出台地方性法规。2015年4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其中,《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被列入提请审议的7件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之一。在指导思想上,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具体工作要求上,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方向,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既要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又要为改革决策预留必要空间。要积极推进立法精细化,按照立法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体例、规定内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现象,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自贸区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性质,但作为政策性文件,对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成熟后仍可上升为地方立法。在这方面,2015年4月17日,为规范天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4月20日,为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4月22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30日,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滨海新区政府、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

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与创新,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该审判业务文件主要体现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深刻认识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牢牢把握北方首个自贸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相互叠加带来的历史机遇,增强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努力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全面加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加大对走私、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自贸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在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诈骗等利用自贸区宽松监管制度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犯罪活动的同时,慎重处理非法经营、逃汇与骗购外汇等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是以“司法服务优质化”为目标,积极探索服务自贸区建设新机制。密切结合审判实践,向市人大、市政府各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法律与政策咨询,完善自贸区法治化环境。建立纠纷动向即时反馈机制与风险预警机制,发现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

四是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工作,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保障经验。在自贸区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积极推行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司法改革促公平正义。严格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针对涉自贸区案件专业性、涉外性强的特点,拓宽专家参与审判的渠道。

五是加强自贸区审判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司法能力。以提升自贸区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目标,采取内部遴选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市法院并面向社会选拔并培育一批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熟悉金融、财会、航运、保险等相关领域知识的专家型复合法律人才,担当自贸区审判重任。

商事仲裁保障

商事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天津仲裁委员会是于1995年9月28日成立的天津市对财产性纠纷进行仲裁的唯一机构。天津仲裁委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所做的仲裁服务保障主要体现3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涉及自贸试验区纠纷所具有的专业性、国际性特点,制定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并在4个方面实现了创新,体现在仲裁规则适用和准据适用灵活、仲裁员选定范围较大、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多样,以及设置了仲裁第三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认定、友好仲裁、邀请仲裁制度。

二是为方便当事人就近立案、就近开庭,2015年4月15日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该仲裁中心是天津仲裁委的派出机构,主要为涉及自贸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仲裁法律服务。5月1日,该仲裁中心开始受理涉及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是与上海、福建、广东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共同商议建立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该合作联盟于2015年4月10日在深圳成立,旨在形成中国自贸区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集聚中国各自贸区优质仲裁资源,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服务水平,实现仲裁员间的互相推荐,联合举办中国自贸区仲裁论坛、仲裁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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