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人员的序列化管理
2015-03-26承涛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承涛涛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23060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及其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将法院现有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1]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法院人员的不同岗位予以科学分类,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依照相应的程序或制度进行分类管理。目前我国法院将法官管理纳入统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法院内部,法官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了职责的区别外,在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别,以致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在司法中的核心地位不能得到充分体现。[2]这种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阻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钳制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根据法院审判工作和岗位的特点,将所有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序列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我国法院人员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在法律层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是我国有关法院组织体制和人事管理方面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我国法官定义为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同时提出了法官职业、管理序列化的要求。任职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司法实践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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