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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研究综述*

2015-03-26李明贤

湖湘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担保物抵押贷款

李明贤,王 旋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当前我国农户在贷款时,由于自身资产的局限性,可提供的有效抵押物范围比较窄,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正规金融机构对普通农户“惜贷”、“慎贷”、“恐贷”现象严重,农户面临着较强的融资约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创业潜力的可实现性。因此,我们对当前农户信贷抵押担保方式进行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以此缓解农户面临的融资约束难题,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带动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一、关于信贷担保的作用机理研究

早期,信贷担保问题并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被专门研究,只是在研究信贷配给问题时有所涉及。Stiglitz(1980)认为信贷配给产生的原因是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借贷双方均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获取相关信息[1]。Akerlof(1970)则借用二手车市场交易均衡模型,论述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并指出担保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办法[2]。随后,众学者们开始对担保问题展开专门研究。Barro(1976)提出了信贷担保融资理论,他考虑了担保贷款对市场利率的影响,认为担保的存在能促使贷款合同得到顺利执行。贷款者的行为会受到担保的约束,其违约的可能性下降;即使贷款者出现违约,依据法定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能将抵押品自由变卖,弥补自身贷款损失[3]。Yuk-Shee Chan(1985)则提出了信贷评价与担保的信号传递理论,他们认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时,担保能够作为一种间接的、附加的信号源,将债务人的信息更多地传递给债权者,从而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4]。

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抵押担保的作用机理进行了研究。林毅夫(2006)对几个县镇的农信社资金情况调查分析后发现,当前金融机构“惜贷”和农户得不到贷款的核心原因是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曹琦(2010)认为由于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户信用意识薄弱、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狭窄、信贷风险的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农村信贷抵押担保面临着形式单一、担保物缺乏和担保实现困难的困境[5]。王玮、何广文、于丽先(2007)进一步指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高昂的交易、管理成本是导致农户信贷约束的本质原因。而信贷担保可以甄别信息、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能在借贷双方之间传递信号、减少违约风险,促使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融资主体,使农村整体的信贷资金量有效增加[6]。

二、关于农户可充当抵押担保品的主要财产的研究

(一)关于土地充当抵押担保品的研究

对于农户信贷抵押担保品的选择,早期学者们主要集中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户主要财产标的物上。然而,由于土地制度不同,土地作为农户融资抵押担保物的可行性也各不相同。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村土地属于私有财产,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与处理没有限制,土地毫无疑问成为了农户合适的融资抵押品。Deininger(2003)认为由于地权具有稳定性,银行更倾向于土地抵押贷款方式[7]。Gershon Feder等(1988)也认为土地抵押贷款方式降低信用评估费用,是农户贷款方式最优选择之一[8]。但在一些农村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仅仅拥有土地用益物权的发展中国家,土地使用权虽然可以作为农户融资的抵押担保品,但其担保效果并不理想。Field 和Torero(2006)认为当小规模农户农地价值低而抵押过程的交易成本相对较大时,银行不一定愿意接受农地作为抵押品[9]。Deininger(2003)也认为,只有当农地不再是农户的主要保障,并且农户能通过贷款获得较大收益时,农地抵押担保贷款方式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在我国,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这显然已与现实条件不符,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不少国内学者对此也提出了质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鉴于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和困难,学者们对基于土地为基础的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农户其它主要财产标的的抵押担保功能进行了研究。

(二)关于农户其他主要财产标的物充当抵押担保物的研究

1.关于农户其他主要财产标的物充当抵押担保物的可行性研究

学者们对农户除土地以外的其它主要财产标的物充当抵押担保物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一般情况下,抵押标的物应为可流通的、有独立交换价值的不动产,抵押人拥有其处分权。沈永敏等(2008)认为现行法律禁止农户房屋使用权抵押是不合理的。刁其怀(2010)则认为现行法律既然认可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那也就应该允许农户使用农房抵押贷款[10]。而对于林权的抵押担保可行性问题,重点在于研究林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可行性。《森林法》、《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林地使用权充当抵押担保物提供了法律依据。刘祖军等(2012)认为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当然可以用于抵押,因为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具有商品的价值属性[11]。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则突破了担保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充当抵押担保物的权利。顾培锋(2008)认为从宏观层面看,海域的物权明晰,相关流转市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海域使用权充当抵押担保物已具备了基本条件。朱建明等(2011)则进一步指出丰富的海域资源也为开展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物创造了条件[12]。

2.关于农户相关财产充当融资抵押担保品的缺陷研究

虽然农户主要财产标的充当抵押担保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受到了许多因素的限制,它可能会使农民失去或暂时失去赖以为生的房屋和土地等财产,影响农民的生计,从而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引发许多道义问题。而且农村产权关系相互纠缠、错综复杂,产权界定不清晰,为今后土地和房屋等财产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了隐患[13]。(邓纲,2010)。当前房屋使用仅、林权、海域使用权面临着缺乏相应的评估机构,流转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问题(孟全省,2006;肖建中,2009;顾培锋,2008)。刘祖军等(2012)进一步指出,林权抵押贷款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以下矛盾:抵押贷款期限短而林业生产周期长;抵押贷款利率高而林业经营收益低;另外,现行较单一的还款方式与林农弱经济性不相适应,这些都会影响林农抵押贷款的能力[11]。顾培锋(2008)则认为海域与临海土地难分离也将制约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发展,农户抵押担保贷款难度大。

3.关于克服农户相关财产充当融资抵押担保品缺陷的对策研究

针对以上缺陷,学者们主要从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相关可抵押的财产标的的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其流转市场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健全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具体有:孟全省(2006)提出了应当加快解决农户房屋资产产权认证、价值评估以及建立流转市场等问题[14],陈霄等(2010)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维稳机制的建议。刘圻等(2013)针对林权抵押担保问题,提出了创建政府信用担保,完善森林保险体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推进资产评估体系改革,健全信用评级体系;防范交易风险,规范金融调控等建议[15]。周伯煌等(2010)认为加强流转体系建设也十分重要。针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完善,李冬梅(2010)认为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流转、风险监控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此外,陈霄等(2010)指出可以在“物的担保”之外增加“人的担保”,拓宽担保融资渠道。刘祖军,张大红(2012)则认为政府应合理地确定与林业生产相适应的抵押贷款期限,适当提高林业资产抵押贷款获得额度,同时建立林业贴息贷款制度、提供多样化的林权抵押还贷方式。而徐广平(2009)建议由有关部门成立海域使用权的担保基金或专业化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进行再担保[16]。虽然这些建议对克服缺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众学者开始寻求农户抵押担保的替代方式,以弥补农户抵押担保品不足的缺陷,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

三、关于农户抵押担保替代方式的研究

(一)关于农户联保贷款方式的研究

普惠金融代表人物孟加拉国默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Yunus)教授在20世纪70年代的教学实验中引入了联保贷款模式,为农户担保贷款提供了一种新思路。联保贷款有效地降低了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起到一种变相抵押的作用,有效弥补了农户抵押担保物不足的问题。1983年,孟加拉国首创了联保贷款制度并在孟加拉Grameen Bank 实践成功。借鉴孟加拉的成功经验,2000年1月,我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信用社可对联保小组成员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提供贷款。

1.关于农户联保贷款优劣性的研究

对于联保贷款方式,专家们的观点并不统一。Stiglitz(l990)认为团体贷款中需承担的连带责任可以促使团体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与信贷机构的直接监督相比,其成本更低、还款率更高、效果更好[17]。Van Tassel(1999)、Ghatak(2000)、Mehrteab(2005)、 杜 丽群、曹斌(2007)等人认为联保贷款可以有效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提高了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户贷款可获得性。江能(2008)认为联保贷款的动态激励机制使联保小组成员共谋违约的现象减少、联保贷款“违约传染”机制的效率下降,而其履约激励机制的效率进一步提高。自动筛选、双向监督、共同还款机制降低了贷款农户的违约率,能达到农户、贷款机构、政府三方共赢的效果。Barron 和Gjerde(2008)则认为联保贷款的横向监督虽然能够激励借款者按时还款,但考虑到横向监督的成本时,其优势并不明显[18]。Hisaki Kono(2006)通过对越南的贷款模式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联保贷款中出现了严重的“搭便车”、策略性违约和较低的还款率等现象。李洪岩(2012)认为联保贷款还款率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差异,如果贷款农户项目收益较低会提高贷款违约率。而崔少磊(2010)认为缺乏共同体基础的联保小组更多地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更容易出现违约风险。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户的行为,贷款农户的违约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农户违约率会上升。同时,在传染效应的影响下,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也很有可能出现违约现象(Asli Demirgü-Kunt,2007;满明俊,2012)。

2.关于我国农户联保贷款的运行效果研究

不少学者也对联保贷款的运行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刘峰等(2006)对黑龙江农户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方式进行了研究,发现联保贷款风险小,贷款额度也基本满足了农户的生产需求,农户收入大幅度提高[19]。然而,部分学者则发现农户联保贷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由于制度缺陷,在发展中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唐红娟,李树杰(2009)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联保贷款模式将最贫穷的农户排斥在外,道德风险的问题也仍然存在,贷款手续的过于繁杂也让联保的运行效果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李井明(2009)则认为农户联保贷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支农意识低,轻农户重企业;农户之间强强联合易,强弱联合难。另外,农户缺乏诚信意识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也都影响着联保贷款模式的有效发展[20]。部分学者则对联保贷款的总体效果进行了总结。赵岩青、何广文(2007)通过对北京、河南、四川三地区的联保贷款运行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由于农业经营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金融机构对于风险的甄别与控制受到限制,而相关的法律也并未有效地发挥惩罚作用,农户联保贷款模式的运行很难在现阶段的农村金融市场上达到应有的效果[21]。谢文婷(2006)则认为虽然随着联保贷款方式的创新,这种融资方式慢慢地开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但其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不同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农业条件对联保贷款进行创新发展,这将仍是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

3.关于克服我国农户联保贷款缺陷的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存在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赵岩青,何广文(2007)、唐红娟,李树杰(2009)提出了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农户的数量、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等相关建议。而李井明(2009)认为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新格局、推行信用合作组织等措施对完善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有重要作用。杨峰(2011)则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首先,联保小组可设定一定比例的物权抵押或征收一定额度的农户担保基金以提高贷款还款率;其次,放松对联保小组的户数要求、建立联保小组信用记录以优化联保小组制度;另外,通过充分发挥联保贷款的自动筛选、互相监督和还款共生机制的组织优势,完善联保贷款机制;最后,基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产业结构千差万别,应实行差别化利率[22]。虽然这些对策建议对解决当前我国联保贷款模式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仍需结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进一部完善。

(二)关于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的研究

通过借鉴中小企业供应链担保融资的方式,部分学者对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进行了研究。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是指基于对农业产业链管理程度和龙头企业的信用实力的掌握,金融机构对其上下游的多个企业及农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Santomero(2000)认为,金融中介理论的重点是增值,通过降低成本或者发展多种类的服务来达到价值增加的目的。遵循这个理论,价值的增加是推动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将供应链纳入融资方式创新范围,是价值增加的手段之一[23]。

1.关于产业链担保融资优势的研究

产业链担保融资可以通过产业链的信用转移作用来支持产业链中各个成员。宋雅楠,赵文,于茂民(2012)认为,与传统单独针对每一个农户提供服务相比,供应链担保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更低,通过此方式,农户可突破缺乏担保或者较高贷款成本的限制获得贷款[24]。王婷睿(2010)认为当金融机构以产业链为单位进行信用评估时,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更容易得到满足[25]。马九杰等(2011)对中国农业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蔬菜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研究发现此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农户贷款难问题,也带动了蔬菜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26]。刘西川等(2012)对五里明镇、肇源县和福兴乡的三个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核心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动产抵押有效降低了农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并且,这些融资模式能使银行更有效地对农户现金流进行监控,从而使银行和农户两者间的借贷行为更容易达到博弈均衡。

2.关于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存在问题的研究

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虽然优势明显,但由于供应链担保融资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较晚,目前这一领域还处于初期阶段,许多问题尚未真正解决。目前,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并未真正发挥价值链核心作用[271](贾俊萍、谢生业、李柏杉,2011)。李庆胜等(2008)认为农业产业链的龙头公司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农户之间的权责关系,风险与收益结构失衡的问题将仍然存在。陈贺(2011)则认为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的质量和效果与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和信用状况紧密相关。当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健全的财务制度,农业产业链担保融资方式的实施受到了较大的制约[28]。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融资方式的研究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新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要切实解决当前农民贷款难问题、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担保人引入信贷抵押担保融资机制中,使得农户担保融资机制逐步完善。

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融资的优势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单个农户变为合作组织的社员,在农户自身抵押担保物不足的情况下,可借助合作组织提供担保,贷到所需款项。同时,合作组织的担保也能激励各成员及时偿还贷款,使组织的集体福利得到保证[29](王静,霍学喜,周宗放,2011)。梁红卫(2009)、贾丹花(2012)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和农户双方信息不对称、农户缺乏抵押担保物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拓宽农户的融资渠道。王德业(2010)对夏庄镇花生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融物融资”+“合作社社员”的金融互助担保贷款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具有金融功能拓展的内在需求和动力,把弱小、分散的农户信用资源量身定做成可交易的信用产品,实现了信用自增强和自升级,缓解了农户的融资约束问题[30]。闵达律等(2010)则对恩施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担保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发现此融资模式可以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农户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31]。

2.关于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融资方式的研究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面临各种问题,合作社担保融资模式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如何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的限制,使各社员更好地借助合作社担保融资,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贾丹花(2012)认为应在加强农户自身信用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提高合作社的担保实力。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农行湖北分行三农信贷管理部课题组(2011)则鉴于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一般、发展欠成熟,仍存在着担保瑕疵的状况,提出了发展“合作社+多户联保+风险基金+社员农户”、“合作社法人代表+多户联保+风险基金+社员农户”、以及“合作社+风险基金+社员农户”新模式。杨军等(2013)则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合作+担保合作”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嵌入农业产业链的融资模式,并认为这些模式能增加合作社的担保力度,从而使农户更顺利地贷到所需资金。

四、研究述评

总之,国内外学者对农户信贷抵押担保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贷担保的作用机理、农户可充当抵押担保品的财产和农户抵押担保替代方式三个方面。但是针对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现有研究也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拓展空间:(1)国外学者虽然对农户信贷抵押担保问题有了十分详细的研究,提出了较成熟的抵押担保创新方式,但是其研究成果还不太适合我国国情。如何将国外先进经验与本国国情结合,创新更贴合我国实际的农户信贷抵押担保方式,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2)国内学者虽就我国国情,对适合充当农户信贷抵押品的财产标的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提出了很多抵押担保替代方式,但系统性的研究还不够。(3)虽然有些学者对农户抵押担保方式的运行效果进行了研究,但如何通过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来客观评价当前农户抵押担保实施效果,以及哪些因素影响了农户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实施效果,都还有待我们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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