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封驳制度看唐初皇权的“自我约束”
2015-03-21张翔云
文教资料 2015年36期
关键词:制度
张翔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从封驳制度看唐初皇权的“自我约束”
张翔云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封驳制度,最早出现在两汉时期,直至唐代才被最终确立。封驳实行的目的就在于拾遗补缺,防患于未然。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在政治清明的唐初,这到底是一种皇权的“被动受缚”还是“自我约束”。
封驳制度唐初皇权自我约束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自秦始皇完成大一统以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真正形成。“皇权独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然而,“皇权独尊”就意味着皇权不会受到任何约束么?又有什么能够真正的制约到皇权呢?
一
《汉书·王嘉传》记载,汉哀帝时,益封大臣董贤两千户,丞相王嘉“封还诏书”[1]。《后汉书·钟离意传》也有记载,汉明帝时,上书仆射钟离意“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臣下过失辄救解之”[2]。可见,封驳在两汉时期就已经出现,只是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直至唐代,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建立,封驳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对于“封驳”,在《日知录》中解释为“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3]。在《旧唐书·白居易传》解释为“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4]。在《唐会要·奴婢》中对于门下省的职能也有着“审署奏议,驳正违失”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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