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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平判入等”考辨

2015-03-19陈勤娜

关键词:吏部元稹选人

陈勤娜

判文在唐代是一种很重要的文体,主要用于官府判案和取士命官。前者可称“案判”,后者则为“试判”,都与具体的制度及活动密切相关。唐代文人身与其事者不在少数,也是唐代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年代久远、文献缺略和重视不够等原因,有些制度及活动今人已不甚详明,“平判入等”即为其例。因其制度重要且活动频繁,古今论著虽时有言及,但意见不一或有所未当,故有进一步考辨之必要。

唐代吏部铨选,例有试判,“平判入等”即与之密切相关。杜佑《通典·选举典》曰:“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寖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1]361-362可知试判为“吏部选才”活动,所试内容由实际案牍到经籍古义到僻书曲学,渐趋复杂深奥。“入等”是试判成绩“佳者”,高于一般水平,达到特定的等级,略同于“登第”;“蓝缕”则是试判成绩“甚拙者”,低于一般水平(说见下文)。这里的“入等”即与“平判”密切相关。《册府元龟·贡举部》载:“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词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2]7382说明“平判”为吏部的“科目”之一。然则此处“宏词”“拔萃”“平判”并列叙述,学者往往以为皆属吏部“科目选”,实则后者与前二者不尽相同。

《通典·选举典》载:

其选授之法,亦同循前代……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辩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1]359-360。

由此可知,唐代六品以下文官(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除外)的选授由吏部主管,从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判”即其一。唐人赵匡云:“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彼身、言及书,岂可同为铨序哉!”[1]427可见试判之重要。然则吏部常调铨选试判实即“平判”,“平判入等”则是指参加吏部常选试判成绩达到“入等”的标准。

唐代铨选试判成绩有等级之别,屡见于记载。《唐六典·尚书吏部》云:“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识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或有糊名,学士考为等第。”[3]27这里所记应为常规铨选试判,要求颇为严格。尤可注意的是,试判两道,最后由“学士”阅卷考核,确定“等第”。

吏部铨选试判考定等第的做法,可能始于武则天时期或者更早。《通典·选举典》载:“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1]364据此可知,试判“糊名”“暗考”定等应始于武后。此前可能不定等第,也可能是“明考”定等第。《旧唐书·文苑传》载:“初,则天时,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刘)宪与王適、司马锽、梁载言相次判入第二等。”[4]5017韩休《苏颋文集序》云:“后因选集,时属糊名考判,公(苏颋)与宋璟,俱入殊等,由是天下益称焉。”[5]2987此皆试判糊名定等之实例。

这种糊名定等的做法后来曾有停罢。则天天册万岁元年十月敕曰:“糊名考判,立格注官,既乖委任之方,颇异权衡之术……其常选人‘自今以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2]7271《新唐书·选举志》载:“初,试选人皆糊名,令学士考判,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罢之。”[6]1172可见确曾“停”“罢”,不过此后仍时有进行,并诏制恢复。《册府元龟·铨选部》载:“(开元)十五年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等第奏闻。”[2]7279“依例”应是依武后时期的糊名定等制度,但“考等”似乎改由吏部“临时”进行,不再交由“学士”。至杜佑将“入等”载入《通典》(见上引),则意味着唐代铨选试判定等已经成为较为稳定的制度。

至于铨选试判等第的具体分别,尚未见直接的文献记载,然赵匡《举选议》中所言或可作为参考:“其有既依律文,又约经义,文理弘雅,超然出群,为第一等;其断以法理,参以经史,无所亏失,粲然可观,为第二等;判断依法,颇有文彩,为第三等;颇约法式,直书可否,言虽不文,其理无失,为第四等。”[1]425赵匡从“文”与“理”两个方面权衡试判成绩,分为四个等级。虽然只是其拟议之言,但应有一定的现实根据。试判成绩达到某个等级,便可称“判入第某等”。如《旧唐书》载:“稹九岁能属文,十五两经擢第。二十四调,判入第四等,授秘书省校书郎。”[4]4327元稹十五岁“擢第”之“两经”,即唐代“明经”之“本目”[7]27-29,此属礼部的“科举”;而“二十四调”则是指其二十四岁参加吏部的选调,属“铨选”。前者是为入仕获得“出身”;后者是已入仕且有任官资格,为的是获得新的任职。“判入第四等”是指参加选调时所试之判文达到了“第四”等级,因而被授予“秘书省校书郎”的职务。

此外,试判入等还有甲乙之别。《旧唐书·苗晋卿传》载:“天宝二年春,御史中丞张倚男奭参选,晋卿与遥以倚初承恩,欲悦附之,考选人判等凡六十四人,分甲乙丙科,奭在其首。”[4]3350《唐会要》载:“天宝元年冬选,六十四人判入等,时御史中丞张倚男奭判入高等。”[8]1594两条材料联系起来看,可知这次铨选试判的等第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而张奭应被定为甲等第一名,故称“判入高等”。无论怎样分等和称谓,总之都是就铨选试判成绩“佳者”而言的,亦即为“入等”的范围。

“入等”既如上述,“平判”应是“平选试判”的简略表述,“平选”则是指正常铨选。《唐会要》载:

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勅: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勅旨:依奏。[8]1615

又载:

其年(元和三年)三月勅:秘书省、弘文馆、崇文馆、左右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择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8]1615。

前一条吏部奏文主要是处理“遗留问题”,即元和元年、二年“下文状人”如何“注拟”;后一条勅文是说秘书省等机关单位“进人”问题,委吏部择取符合条件者“注拟”。“注拟”亦即登录情况、拟定职务的意思。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几个“提法”。一是“非时选集”,这是指官方于规定(正常)的“选集”年份之外所增加的临时性的“选集”。由于这种情况“无多”,故只能按照正常年份“选集”,因而造成“待阙多年,艰辛转甚”的情况。二是“平选”,语意上正与“非时”相对,亦即按照规定(正常)的“选集”办理。三是“平流选人”,可以理解为“参与常规选集的人员”。由此可知,“平选”自(吏部)官方言,是正常年份举行的选集;自(选人)私方言,是按正常年份(即符合参选规定的年限)参加的选集。

如《唐会要》又载:

(元和)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明集望停。”从之[8]1443。

中书门下就“县令”提出两种注拟途径:一是“举荐”县令人选,“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二是“平选人中”有符合县令条件的,优先注拟。前者是将县令人选纳入“平选”,后者是在“平选”人中选拔县令。总之都是要按“平选”程序和办法进行,而“三铨注拟”正是常调铨选的通例。诚如《通典》所言:“凡吏部、兵部文武选事,各分为三铨,尚书典其一,侍郎分其二。”[1]359这种做法虽便于操作,却与举荐的本义不尽相合。所以元稹的《中书省议举县令状》于此似有所指:

吏部以停年课资之格,取宰邑字人之官,公干强白者拘于考浅,疾废耄聩者得在选中,倒置是非,无甚于此。朝廷将欲渐去其弊,所以特设举荐之科。(吏部)又云:“检勘榜样,剥放程式,及试书判,并请准平选人例处分。”若此,则案牍之吏得肆奸欺,书判虽工,何关政术?有同减选赴集,岂是特举与官?![9]416

“拘于考浅”是说任职年限不够,“得在选中”是说任职年限符合参选的规定,而“试书判”正是“平选人”例行的制度。

常规铨选既称“平选”,在“平选”中的试判便可称“平判”。《新唐书》载:“(韦见素)迁文部侍郎,平判皆诵于口,铨叙平允,官有丐求,辄下意听纳,人多德之。”[6]4264韦见素作为文部(即吏部)侍郎主掌铨选,“平判”皆能口诵,亦即能够背诵所有参选者所试的判文。这里的“平判”尤能说明其为正常铨选所试判文。

联系上文关于“入等”的考察可知:按照规定的参选年限参加正常的铨选,试判达到上佳等级,便称之为“平判入等”。

前引《通典》云:“(常选试判)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1]362实指常调铨选试判的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佳者—入等—升”,一种是“甚拙者—蓝缕—降”。然则还应有出于二者之间的情况,亦即一部分甚至是大多数参选者试判水平一般,其结果不好不坏,属于今人所说的“及格”范围,也应获得通过。这样“平判”的结果便有三种情况:一是“入等”者“升”,可理解为稍优安排;二是“及格”者“过”,可理解为持平安排;三是“蓝缕”者“降”,可理解为稍低安排。《旧唐书》载:“稹九岁能属文,十五两经擢第。二十四调,判入第四等,授秘书省校书郎”。[4]4327《新唐书》简述为:“(元稹)九岁工属文,十五擢明经,判入等,补校书郎”[6]5223。元稹《酬哥舒大少府寄同年科第》诗自注又云:“同年科第,宏词吕二炅、王十一起,拔萃白二十二居易,平判李十一复礼、吕四颖、哥舒大恒、崔十八玄亮逮不肖,八人皆奉荣养”[9]180。元稹得授秘书省校书郎虽品级不高,但职位清近,实属优待。他自己亦称“荣养”。

“平判入等”既具有特别的优越性,若长期稳定实行,便具有某种“科目”的性质。文献往往将其与“宏词”“拔萃”并列叙述(如上引《通典》及元稹自注),应非无因。独孤及《权徹神道碑铭》载:“初,选部旧制,每岁孟冬以书判选多士,至开元十八年,乃择公廉无私工于文者,考校甲乙丙丁科,以辨论其品。是岁,公(权徹)受诏与徐安贞、王敬从、吴巩、裴朏、李宙、张烜等十学士参焉。凡所升奖,皆当时才彦。考判之目,由此始也。”[5]3972上文说到,“平判入等”早已有其事,此处说“考判之目由此始也”,可能是指开元十八年考定试判等第开始成为“科目”。然《唐语林》又载:“开元二十四年,置平判入等,始于颜真卿。”[10]713这里的“置”可能是指“置科”,亦即开元二十四将“平判入等”确定为一个铨选“科目”。大抵“平判入等”有一个由非科目到科目的过程,至杜佑、元稹之时,则已成为更加稳定而规范的科目。

说到铨选科目,自然会联想到所谓“科目选”。实际上学界一直以来都以为唐代铨选的科目只有科目选。但根据我们的考察和分析,“平判入等”虽是唐代铨选的一个科目,但与“科目选”尚非一事。

《唐会要》载:“(太和三年)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内外常参官改转。伏以建官莅事,曰贤与能,古之王者,用以致理,不闻其积日以取贵,践年而迁秩者也。况常人自有常选,停年限考,式是旧规。然犹虑拘条格,或失茂异,遂于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令不限选数听集,其实限年考者,非择贤能之术也。”(其中“令不限选数听集,其实限年考者”,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作“今不限选数听集,是不拘年数考数”,上下文意不通,此外从《四库全书》版。)由此可知:“常人”的“常选”的“旧规”须“停年限考”,亦即有一定的“年”和“考”的限制。[11]269但是考虑到这些限制可能不利于“非常”优异人才的脱颖而出,于是设立了“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让其不受限制参加选集。上文提到的“宏词”“拔萃”即是“博学宏词”“书判拔萃”的简称。它们虽然与“三礼”“三传”并列叙述,实则仍有区别。《册府元龟》载:“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词、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有官阶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礼部主之。”[2]7382所谓“官(疑衍)皆吏部主之”,实际是说“宏词”“拔萃”“平判”仅向有官阶和有出身者亦即有参选资格者开放;而“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则同时还向“白身者”开放,亦即后者既是吏部铨选的科目,又是礼部贡举的科目。

属于吏部铨选的科目习惯上称之为“科目选”。根据上引《唐会要》所载,“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作为吏部铨选科目,都是“不限选数听集”的,亦即都属“破格”——突破任职守选年限规定——参选;而“平判入等”如上所述,则是符合考选年限规定参选,这正是它与前者亦即习惯所谓“科目选”的最大不同。所以中书门下奏文(上引)在说“遂于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时没有提到“平判”,耐人寻味。盖当时人尤其是主管部门对“平判入等”的常规性不言自明,故不与这些“科目”混为一谈。

“平判入等”与“科目选”的区别不尽在时间(年限)上,考试的内容和数量也有所差异。上引《通典》文:“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1]362言之尤明:“宏词”“拔萃”的参试人员都是“选人有格限未至”者,亦即都是“破格”参选者。而“平判入等”与之相对,都是“格限已至”者,此其一;“宏词”“试文”,而“平判入等”试判,此其二;“拔萃”“试判三条”,而“平判入等”试判两条,此其三。尤可注意者,《通典》将“入等”和“蓝缕”置于此前记述,显然是先说通常情况,后说特殊情况,应是有意的安排;而说“拔萃”亦称“超绝”,较之“入等”的“佳者”更显高级。故“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其待遇应比“平判入等”更为优厚。

说明了“平判入等”的上述情况,便可知有些相关记载和认识的不确或有误。如《旧唐书·张巡传》谓“(张巡)三以书判拔萃入等”[4]4899,这种表述便不够准确,实际情况应该是张巡三次参加“平判”皆“入等”,这里的“拔萃”约同于“佳者”,是一种夸张的表达。又如《登科记考》将元稹、颜真卿等人的“平判入等”系于“拔萃科”下,则属疏误。又如王勋成先生说:“除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科外,吏部科目选中还有平判一科,也为时人所看重。”[11]298高明士先生说:“‘科目选’起初设有‘宏辞(词)’‘拔萃(亦曰超绝)’两科,其后陆续增加‘平判入等’,以及‘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12]118。以上说法皆有欠妥当。(作者简介:陈勤娜,河南开封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博士后。)

[1](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

[2](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

[3](唐)李林甫.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4](五代)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

[5](清)董诰.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3.

[6](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

[7]陈飞.唐代试策考述.北京:中华书局,2002.

[8](宋)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9](唐)元稹.元稹集.冀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宋)王谠.唐语林.周勋初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

[11]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北京:中华书局,2001.

[12]高明士.隋唐贡举制度.北京:文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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