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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与追求:中国法律史的跨学科研究

2015-03-19徐忠明

关键词:司法学术法律

徐忠明

王兄建平主编邀我加盟“岭南学术”栏目,谈谈自己的学思经历,这让我感到了一份荣耀,也让我产生了一种不安。下面,仅仅是我三十年读书问学的点点滴滴,既是总结,亦是反思。

一、命运弄人与散漫读书

所谓“人生无常”,信然。有时,我们根本无法规划自己的人生,更不用说掌控了。很多事情,似乎皆是阴错阳差的偶然结果。在高中时,我曾经梦想成为一名艺术家,但是,由于视力不好,未能继续成就这一梦想,只能转而报考文科。到了高考,我的第一志愿是复旦大学两年制的图书馆专业,想着将来可以成天过着“坐拥书城”和“与书为徒”的生活,便是一件非常惬意的事;可是,阴错阳差,被华东政法学院录取了。

念大学时,对法律没啥兴趣,就读文学作品和理论书籍。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从诗歌,到戏剧;从艺术理论,到社会理论。拿来就读,杂乱无章;生吞活剥,不求甚解。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自己渐渐地养成了“漫无边际”的读书态度。只不过,那时候学校图书馆的藏书远不如现在丰富,可读之书并不多。一晃四年,将次毕业,又到了填志愿的时候。当时,我所填报的志愿全是法院。心想,既然学了法律,那么进法院、当法官算是天经地义的事;相反,进学校、当教师那是从未想过的事。据说,由于我还算坐得住,也喜欢读读书,就凭这点,就被分配到了学校。其实,我的成绩挺差,真是让我哭笑不得;权力,可以支配别人的意愿,更是令人无可奈何,唯有服从而已。

可见,命运弄人,又一次出现了阴错阳差。学校给我的备选单位全是学校,包括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等。不消说,我选择了中山大学。然而,故事还没有完。尽管我学的是民法,却被法律系领导安排在法律史教研室。在我的人生旅程中,再一次出现了阴错阳差。事实上,当时我对中国法律史可以说是毫无兴趣。也许,就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样,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就产生了情感。这意味着,时间能够改变很多事情。慢慢地,我就安于现状;渐渐地,我开始爱上了充满着斑斓故事的中国法律史,并且成了我的终身志业。

只不过,一个仅有本科学历的年轻人,要在一所名校里混,那种忐忑、那种不安,也是不消说的事。幸好,1984年到中山大学法律系工作的七八个年轻人,都是本科学历;而且,那时也不像现在,成天嚷嚷着科研产出,更没有CSSCI刊物之类的东西。于是乎,我们这帮年轻人,倒也轻轻松松,其乐融融,在学校里过着散漫的日子。甚至,那时也没有什么教学工作可做。1986年,我考上了本系法律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1989年毕业之后,才开始正经给本科生讲课。在这期间,仍保持着散漫读书的习惯,竟不知科研为何物。

二、无心插柳与寻寻觅觅

随意翻书的习惯,自然而然也泯灭了学科之间的界限或区隔。同时,为了讲课,为了抓住学生,我在课堂中穿插了一些文学作品里的法律故事。学生不经意中的点头,偶尔爆发的笑声,使我有了一种“初尝甜头”的兴奋,也有了一种学术研究的自觉。渐渐地,“法律与文学”这个学术话题就浮现了出来,并变成了我的兴趣所在。

犹记得,1990年暑假之后,学校派一批青年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我所挂职的地方,则是靠近广西的罗定县的司法局。那是一个比较清闲的机构,没啥事情可做,也做不了什么事情。甚至,在下乡办案时,连交流都有些困难,语言不通故也。下班以后,休假期间,困居宿舍,除了阅读胡寄窗英文版的中国经济思想史、英文版的罗马宪法史,还仔细重读了《红楼梦》《水浒传》等古典小说。我的第一篇法律与文学的文章——讨论薛蟠打死张三的法律故事,就是在罗定挂职时写出来的。因为县城里没什么资料可资利用,所以论文写得比较粗糙,比较简单。

之后的十年,我所关注的学术话题有三:一是法律与文学;二是法律文化史;三是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史。由于对欧美法律学术的了解甚少,我之研究法律与文学,大致上是在陈寅恪先生“文史互证”脉络下的尝试;后来,这些论文被收入到《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是“中青年法学文库”的一种。这套文库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有着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事实上,这本书的理论意识并不强,显得比较幼稚。至于美国波斯纳法官《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律修辞学之类的研究,则是贺卫方教授推荐并复印给我,才有了阅读和进一步了解的机会。我之探讨中国法律文化史,基本上是沿袭了80年代“文化热”的余绪,比较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观念之类的梳理与解释,成果则是与任强合著的《中国法律精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由于出版方面的原因,这本书从完稿到出版,拖延了近十年。我所承担的部分,包括“天人合一”“礼治主义”与“刑治主义”三章。现在看来,诚可谓乏善可陈。但我觉得,这三章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类型的核心要素,最能彰显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我之梳理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史,既是为了讲课之需要,亦是为了把握学科的历史脉络。相关的研究成果,先以书评形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后来又以《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为题结集出版。就我而言,对于学术史的梳理,算是一项“自我训练”的功课,也是一种训练学生的方法。这项工作,对于把握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论题范围、史料利用、理论脉络以及前沿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基础价值。这样的学术史梳理,旨在勾勒近百年来中国法律史是怎样在西方法律理论支配下被逐步建构起来的图像,并且据以反思未来中国法律史应该如何叙述的理由。当然,我所评论的著作,乃是中国法律史学界比较公认的典范之作。不消说,在认真检讨这些论著时,我学到了不少东西。

之后,我的所学与所思,既沿袭了以往的研究兴趣,又拓展了以往的研究领域。写作《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我的博士论文,颇具象征意义。这本著作,无疑是沿袭了法律与文学的议题,然而与自己以往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又有明显的差异,因为我在写作时借鉴了美国学者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的研究方法,旨在梳理历史文本、文学叙事以及包拯著作中的包公形象。可以说,该书既是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亦是文化表达或形象建构的探讨。现在回想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包公故事》的研究策略,既与顾颉刚“层累造成的历史”有着某些相通之处,也与英国文化史家彼得·伯克《制作路易十四》具有某些相似之处。胡适先生曾说:包公是一个“箭垛式的”人物。我想追查的则是,这一支支箭是怎么被射到包公身上去的?又为什么被射上去?那些被射上去的箭是如何改变了或形塑了包公的形象?在我看来,这种研究方法,亦可以称之为“话语考古”或“文化考古”的方法。经由这种抽丝剥茧的方法,既能探知包公形象八百年来的历史变迁,又能了解通俗文化究竟关注哪些法律问题;借此,我们或许可以粗略把握帝制中国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由此,关于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也成了我的研究对象。为了探讨这个问题,我不但持续留意相关的史料,而且还阅读了一些法国心态史论著与社会心理学书籍。

出版了《包公故事》之后,我想,自己的研究重点应该有所变化,就沉寂了两年。通过两年的阅读与思考,我决定将研究重点转移到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与司法文化。之所以作出了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此乃国际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热门话题,值得一探究竟。陈寅恪先生曾经提到学术研究的“预流”问题,我想这也许是一种“预流”吧!

之后的十年,又迎来了一个学术写作的高潮,相继出版了《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等书。如果说这三本书尚有什么特点可言的话,那便是:(1)拓展了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资料范围,举凡档案、正史、小说、戏曲、笑话、谚语、日记、传纪、竹枝词以及地方志,皆被纳入考察的范围;(2)拓宽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与司法文化的论题,例如,我将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情感、信念以及原被两造的诉讼策略,也纳入了探讨的范围,这是以往学术研究从未留意的课题;(3)开始了关于明清中国的司法类型及其运作机制的思考和论证。对我来说,这是一项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它不仅涉及研读史料范围的变化,而且还要注重司法理论、乃至社会理论的阅读。

就明清司法研究而言,之所以将法律知识、情感、信念以及诉讼策略皆纳入到考察的范围,是因为,我特别想了解在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的能动性与诉讼行为的特殊性,究竟在哪些场合、在何种程度影响了司法决策。换言之,如果仅仅考察司法制度与程序结构,我们实在难以把握这种能动性与特殊性。这是因为,司法制度是规范性、结构性的约束,从中我们只能看到“静态”的构造,难以见出“动态”的实践。进一步说,了解和分析这些东西,更能探知制约司法实践的深层因素与制度以外的特殊效果。

寻找明清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观念,一直以来都是我所关注的基本问题。为了继续探究这个问题,我希望以扩展史料范围来解决。我相信,唯有在多样性的史料中,才能找到法律观念的平均值。为此,我将李氏朝鲜时期的汉语教科书、明清小说戏曲的图像以及衙门的匾额、楹联作为研究的素材。这些成果,皆被收入《〈老乞大〉与〈朴通事〉:蒙元时期庶民的日常法律生活》(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和《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两书。此外,为了把握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我还将研究领域延伸到法律知识史,在借鉴和整合知识社会史、传播学、出版史与阅读史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考察了这一问题,并且与杜金博士合作出版了《传播与阅读:明清法律知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可以说,在中国法律史学界,这些作品也称得上是开创性的新领域和新成果。当然,这一课题仍有一个维度未能得到深入的研究,即明清时期法律知识蕴含的“本土法理学”问题,希望将来能有机会探讨这个领域。

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类型分析,属于宏观研究的范畴,固然有其理论意义,值得深究;但是,很多细节和微观语境,在有意无意中却被忽略掉了。填补司法制度及其司法运作的细节,无疑是深入把握司法实践之不可或缺的环节。据此,我又转而深究一些资料比较翔实的个案,并陆续写出了若干论文。现在,它们被收入到《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与杜金合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在研究这些个案时,我们不但深考其中的细节操作问题,而且探究里面的宏观机制问题,以期两者之间能够相得益彰。我以为,所谓个案,应该不仅仅是个案;个案背后的制度架构,实践操作当中的政治因素、权力机制、司法信念以及行动策略,应皆得到应有的深入分析。

顺便指出,如今国内外的明清法律史学者特别注重司法档案的计量研究,据以考察司法官员是否“依法裁判”之类的问题,进而挑战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提出的“卡迪司法”的论断。这样的研究,固然很重要,亦值得引起重视。只不过,这些计量研究往往忽略了司法实践中的权力关系、情感信念与行动策略。所以,表面上它们是实践的、动态的研究;可实际上却成了另一种静态的、形式的研究。据此,对个案的微观考察和深描解释,对个案蕴含的权力关系、情感信念与行动策略的深度分析,可以弥补计量研究的某些疏略和盲点。

三、读书明理与点滴感悟

在本文中,所谓“读书明理”之中的“理”,包括了几层意思:通过大量和广泛阅读史料文献,体悟其中蕴含的人生道理,领悟当下的生活境遇。我觉得,历史研究不应该是为历史而历史,而应该是为当下而历史。只是在具体研究时,必须恪守韦伯倡导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原则。经由细读甚或“读破”史料,理解史料的意义和价值,透析明清中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的特点和原理,把握明清中国法律文化的类型特征、司法权力的制度构造及其运作机制。这就是说,我们不但要从史料中考掘历史真相,而且要在史料中发现具有理论意义的历史问题。与此相关,通过广泛研读理论书籍,在相关理论的引领下,以“学理”来检视和分析明清时期的法律文化与司法类型。这一方面,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关于中国家族法原理与清代司法实践,以及寺田浩明对于中国契约法和清代司法运作的研究成果,很有典范意义。事实上,阅读理论书籍的作用,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旧史料的新价值,而且可以成为发现学术问题的指路明灯。由考察和解读明清中国的法律文化、司法构造及其运作机制,来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理论与司法理论。我觉得,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倘若没有自觉的理论关怀,那么,即使阅读了海量的文献资料,即使研究了林林总总的个案,亦难以真正“参透”明清法律文化的内在肌理,更难以提出相应的文化理论与司法理论。换言之,理论的运用以及理论的修正和产出,应该成为学术研究的基本追求。舍此而言学术创新,皆不能说是真正领悟了学术研究的奥义与旨趣。

另一方面,在阅读学术论著时,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作者运用的理论和概念,以及运用理论的旨趣和方法,进而评估理论和概念的可行性和适切度,关注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检验结论与史料、概念、理论之间的内在关系。否则,也就难免出现所用理论与研究对象之间“相背离”或“两张皮”的现象。对我来说,虽然有此自觉,不过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亦有很多的努力需要付出,而这正是学术研究的魅力之所在。

读过华伦斯坦《开放的社会科学》一书的学者都知道,学科分化,乃是晚近的产物。在知识爆炸的今天,分科研究,无疑是学术操作的宿命。然而,学科之间的隔膜,也导致了视域的偏窄;视域的偏窄,则导致了许多本可避免的研究盲点,一如谚语“盲人摸象”之所谓也。在这个意义上,超越学科的分际,进行新的综合,又是近来学界倡导并且努力的方向。实际上,所谓“问题导向”的研究,已经提出了“跨学科”的要求。就我而言,无论是过去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抑或是现在的明清时期的法律知识史考察,在一定程度上,皆系跨学科研究的努力与尝试。至于结果如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说起来,在“驳杂”中探究明清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是我的学术追求。这里的驳杂,讲得好听一点,则是“博雅”。在我看来,驳杂约有三层意思。其一,一手史料的驳杂。比如,虽然明清中国的精英文化与庶民文化存在明显的彼此互动或相互影响;但是,它们之间的区隔和差异,仍然不可小觑。惟有通过解读驳杂史料承载的信息和意义,我们方能感受其中的互动与重叠,并且寻找它们的差异和特色。其二,二手学术成果的驳杂。学术研究离不开想象力,更离不开新问题的提出。那么,想象力和新问题又是怎么得来的呢?我觉得,只有通过广泛而又驳杂的阅读,方能培养良好的学术想象力。倘若没有丰富的想象力,那么要想提出具有学术价值的新问题,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其三,分析工具的驳杂。虽然悉心打磨出一种精良的学术工具,也能做出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如果能够在工具箱里多存放一些有用的理论工具,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研究问题之需要,选择相应的分析工具,这无论如何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

顺便一提,论题的有趣好玩,其实也是我的一个学术追求。而在研究有趣好玩的对象之时,如何进行跨学科的研究,怎样做得精致厚重,则是我的另一个学术追求。

如果一定要对自己过去三十年的学术工作进行划分的话,那么最初十年,基本上是散漫读书的十年;中间十年,则是寻找自己偏好的学术课题的十年;最后十年,可以说是逐步形成自己的学术风格的十年,也是形成学术理论追求的十年。从现在到退休大约还有十年工夫,我想,如何进行明清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司法文化的理论解释,也应该放上案头了。我的初步设想则是,在“制度结构、行动主体与文化信念”三个维度中检视和分析明清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司法文化。至于能够达到什么程度,目前尚不能预作断言。(作者简介:徐忠明,上海市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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