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5-03-19张猛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张 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30034)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张 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30034)
研究指出,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不仅关系着吉林省天然矿泉水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对长白山地区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针对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准入标准设计门槛偏低、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缺乏以及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法律机制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引入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建立健全长白山天然矿泉资源的法律保护体制,以提高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水平。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法律保护
“长白山地区水资源较为充足,生态状况相对较好”[1],因此其成为了吉林省乃至全国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主要来源地。“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消费市场,为依托长白山丰富的矿泉水资源,发展地方经济,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动力。”[2]在自然资源开发日益科学化与法制化的今天,传统的先开发后保护的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开发与保护并重甚至先保护后开发成为了资源开发的主要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注重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规范矿泉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流程,解决在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能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做出合理的预测、预防和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