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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与虚假: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判断的多元方法

2015-03-18桑宏婧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言词证言证人

桑宏婧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0)

真实与虚假: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判断的多元方法

桑宏婧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0)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一定偏见,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证言得不到采纳。如果仅仅因为未成年人这一个身份而排除其作为证人的资格,则不利于实现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文章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影响因素和缺陷出发,将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分析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多元方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未成年人是一个年龄跨度相对较大的群体,不同发展阶段身心发展不同,因此,需要针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运用恰当地审查判断方法。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

一、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因素

言词证据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使得言词证据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更加简单明了。但是言词证据的优点是基于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借助了人的思维能力,人的思维能力给言词证据带来了大量的主观性,向其注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使得最终获取到的言词证据与客观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案件事实的“失真”。言词证据的失真大致可归为以下原因:首先,主观思维发生偏差导致言词证据失真,可以概括为“欲真而不能”;其次,证据提供者不愿将已知信息如实陈述,可以概括为“能真而不欲”[1];最后,获取程序不当而造成失真。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言词证据更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从其来源上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一)内在因素

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都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出现问题都会致证言失真。同时,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其感知、记忆、表述以及说谎能力也是不同的[2]118,见表1。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过程当中,必须要结合未成年人本身的各项能力发展程度对其真实性做出判断。当然不排除有个别的未成年人智力的发展与年龄不成正比,例如,有些儿童智力比同龄人发展较快,但就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未成年证人所提供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其年龄上应当发展的程度,其证言便有待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表1 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能力发展程度

(二)外在因素

第一,调查人员因素。调查人员在收集以及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过程当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主要问题不是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相关的记忆能力,而是他们没有更多的技巧自主地对他们记忆当中的事物进行描述。未成年人的某些描述具有模糊性,其内容往往需要更多的信息加以补充。[3]因此,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过程当中往往有调查人员的参与辅助。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体验一个事件后,人的记忆会由于他人提供的信息而发生改变,甚至还会移植没有体验过的事件内容。即使是对方发出的一点点语言信息,也完全可以给人灌输没有体验过的事件记忆[4]。调查人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往往对案件情况以及发展方向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也有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够成熟,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往往没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很容易遵循他们认为的“权威者”的想法。其次,询问方式及问题设计,司法人员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询问(讯问)的方式以及问题的设计同样是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例如,让未成年人自由陈述与给其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两种方式:问:“当时发生了什么?”答:“我去了公园,有一个男人自己走过来,然后他把我打倒在地还不让我走”;问:“告诉我关于更多你被殴打的信息”答:“呃......我不记得了”。[3]102以及其他一些选择性或诱导性的问题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陈述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会把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他们所认为的案情发展方向潜移默化地暗示或者引导给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抗干扰能力较弱,所以,他们的回答更倾向于调查人员预期的“正确答案”而背离了其真实的想法和案件事实。

第二,父母或其他亲密人的因素。在未成年人的思想中,父母或者其他亲人是其最信任和依赖的人,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父母或者其他亲人的影响,有些时候父母或者其他亲人出于某种原因不让未成年人说出案件事实,或者让未成年人按照他们的嘱咐来进行陈述,再或者向未成年人表达他们对待某事的看法,而未成年人也会很容易地听从他们。另外,未成年人的同龄伙伴对其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在15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开始出现叛逆的情况,他们渴望得到理解、尊重以及信任,对父母或其他亲人的依赖逐渐减少,对其经常在一起的同龄伙伴的依赖增加,他们往往为了所谓的哥们儿义气而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环境因素。未成年人一般都较为单纯天真,他们的抗压能力相对较弱,当他们受到外界的恐吓或者威胁时,一般都会因为害怕而对其顺从,使其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会按照被指示的内容去回答。另外,未成年人对于陌生场所陌生人的接受能力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目前我国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座谈”式的调询(讯)问模式,未成年人在接受调查时产生各种恐惧、紧张、自卑以及逆反等各种心理压力,在此情况下很容易导致证言的失真。

二、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缺陷

(一)准确性较低

形成言词证据的每个阶段若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到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理上的发展期,感知、记忆以及表达能力都相对较弱,尤其是在年龄偏小的儿童当中总会发生一些感知错误以及认识错误的情况。例如,他们有时会把现实与想象混淆,这里所说的准确性并非绝对的准确性,而是相对的准确性。即相对于成年人言词证据而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准确性低的特点。对于某些情况针对某些事实,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方式,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并且能够很好地展示案件内容。5岁儿童在独立再现一段话时所犯错误的数量与正确答案数量相比为45%,6岁儿童为49%,这种状况并非儿童有意为之,而是受到儿童本身认知能力的限制[5]。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认知能力会逐渐增强。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缺乏日常经验,对外界的事物没有一个正常的判断标准,如身高、体重、速度、颜色等。因此,在未成年证人进行表达时往往以他们自己心目中想象的标准来衡量他们所经历和看到的事物,而使得其陈述脱离实际情况。

(二)逻辑性较差

未成年人对某一件事的描述有时不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往往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而不区分表述的因果关系、主次关系等等。因此,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一般来说逻辑性都比较弱,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他们的逻辑思维比较简单,一般是单向的,不可逆的。未成年人一方面能够利用一些工具和技巧进行一些简单初步的判断推理;另一方面又缺乏成人所拥有的大量信息和经验。举个例子来说,问一个三岁的孩子:“你有姐妹吗?”她说:“有”。“她叫什么名字?”她说:“思琪。”“思琪有姐妹吗?”她回答:“没有。”[6]未成年人所作出的言词证据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够直接运用到案件的审查判断当中,而需要司法人员对其逻辑较为混乱的陈述进行重新加工整理。

(三)信息内容较为笼统

大体上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的进行表达。但是,未成年不能够像成年人一样对各种信息在脑海当中进行编码整理,因此,未成年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往往不如成年人那样丰富精准。国外一些儿童社会学专家对儿童的表达特点进行了许多相关的研究,其中有研究表明:9岁以下的儿童更倾向于关注一些例如头发、衣服等这样的外部特征,而不是像鼻子、嘴巴、耳朵等这样的内部特征。10岁到14岁的儿童与成年人相比,其描述年龄、性格等方面的精确度要差很多。对于描述犯罪分子,儿童一般偏向于描述犯罪分子的一些行为,而成年人在描述中一般都偏向于犯罪分子的具体特征,如衣服的款式,面目表情。[3]100从研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对案件进行描述上与成年人相比,较为笼统,不善于对细节性的东西进行描述。

(四)易受外界干扰

图1 不同年龄阶段给出虚假供词的人数百分比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一些误导信息对自己认识和陈述会受到影响,很容易受到他们认为的权威人士的引导和干扰而改变自己愿意的看法。在接受询(讯)问时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受到取证人员引导性问题和暗示的影响。另外如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等人的诱导、教唆、恐吓等,也可能会成为干扰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国外曾经对各年龄阶段的人做过一组控制实验,要求不同年龄的被试者依照主试所念的内容在计算机上打字,在试验开始以前,被试被告知不要去碰计算机上的ALT键,因为这么做会使计算机崩溃,继而破坏整个实验。但是,这个实验室是虚拟的,所以,即使被试者没有碰到ALT键,计算机在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崩溃,当被试者对此加以否定之后,主试会向被试者出示“证明”ALT键被敲过的伪证,然后会再次询问被试者他们做过什么,在伪证面前,与成年人相比,有更多的未成年人会承认敲过ALT键,尽管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过,并且15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受到的影响最大,见图1[7]。

三、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判断多元方法

(一)逻辑分析法

一般来说,逻辑性是言词证据的关键特征,符合逻辑的言词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但不符合逻辑的言词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那么必然是失真的。逻辑分析方法是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常用方法,也是有效的一种方法。不论未成年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只要在审查判断其陈述过程中出现矛盾,那么其陈述就是值得考量的。逻辑定律的适用使得言词证据获得合理性的同时排除虚假的信息,以达到确保其真实。逻辑定律一般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充足理由律。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在对其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上主要使用同一律和矛盾律进行分析。

第一,同一律分析。同一律是指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都要保持与自身的统一性。同一律要求在同一过程中,一个概念、判断或命题所断定的内容始终是确定的,只有确定性的思维活动得出的结论才是正确的。[1]273遵守同一律要求的言词证据,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违背同一律的要求,则该言辞证据必定是失真或者最起码对于提问是无意义的。未成年人的感知能力以及理解能力都相对较弱,他们在接受调查询问的时候难免会混淆或者偷换调查人员提出的一些概念或者论题。例如,未成年人陈述:“被告人张三随身带着凶器——锤子”,这样作出一种很具有严重性的证言,但是该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经历的原因,不知道被告人张三是一名装修工人,因此而坚定地认为张三具有十分恶劣的主观性。[1]274由于未成年人偷换了概念,将装修工人随身携带的工作工具理解成为是一种“凶器”,其在作出陈述的时候也都表现出这样一种倾向,而使得未成年人主观的这种认识很难回归到客观事实当中去,相应地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亦有所动摇。

第二,矛盾律分析。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相互否定的判断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作为思维对象的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空条件下,其确定的属性不可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1]64。矛盾律要求对于某一判断不能够相互矛盾,包括纵向矛盾律、横向矛盾律以及综合矛盾律。具体到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当中,纵向矛盾律要求同一未成年人就同一事实在前后不同时间内所作的陈述必须保持一致不能自相矛盾;横向矛盾律要求不同未成年人之间或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就同一事实的陈述必须保持一致;综合矛盾律要求将所有涉及到对同一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各种证据信息加以综合分析,确保各证据之间相互对照协调一致。

就纵向矛盾律而言,其前提是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过多次的调查询(讯)问,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过程中,往往多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未成年证人进行调查,一般来说,仅凭一次的调查很难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未成年人的记忆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再加上时间的推移以及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不足,调查人员很难通过一次性地询(讯)问取得全面、真实、客观的证据。同时,由于前述各种内在以及外在的各种相关因素,导致收集到的言词证据真实性不足。多次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一方面能够对之前所缺漏的信息进行补足;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前后对比看其是否存在着矛盾之处,如果存在则其真实性有待考量,如果不存在,则真实性的强度较高。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其智力、记忆力、知识基础、性情气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再加上言词证据本身由于渗入了太多主观性因素,所以,对其真实性的审查不能仅仅依靠未成年人的一面之词,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国台湾学者翁岳先生曾说:“证据法则上,证人两人以上一致,方可组合为一完全证据”[1]64;罗马法谚云:“一人之证言,绝不可听”;德国法谚云:“一个证人等于无证人”。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分析未成年人自身的陈述的同时,还要结合与其亲近的人或者其他人所提供的一些信息,从而能够更好地进行对比,看其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同龄伙伴是其最亲近的人也是最了解他们的人,甚至有些时候同龄伙伴要比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爱好、性格、习惯等更加清楚,对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信息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进行横向的矛盾对比分析,有利于排除虚假的言词证据。如果他们之间的陈述有存在矛盾的地方,那么就必须要对收集到的证据信息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但另一方面,如果这些证据之间具有完全的一致性,甚至特别小的细节也都描述的完全一致,此时该些言词证据亦是不正常的,需要调查人员谨慎对待。

综合矛盾分析法是将案件涉及到的所有信息综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是否协调一致相互照应,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之间,也可以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之间,又可以是与其他事实之间。该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通常也称为综合印证法。一般来说,只要是能够印证或支撑案件相关事实以及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信息,包括是案件其他人证物证、未成年证人身心发展程度、日常经验、正常人的思维等等都可以综合分析。如果收集到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信息相互呼应,则可以考虑采信该证据。如果之间存在矛盾,则要对该些证据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以排除错误信息,为案件顺利地进行调查审理排除障碍。综合印证法需要调查人员不仅根据证据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审查判断,而且需要按“常识、常情、常理”对证据作出认定。如:未成年证人在陈述时讲到,“我坐在公交车的最后一排,当时张三和李四坐在上车的座位上,张三说让李四把一个黑色袋子拿回家”。该证言就很值得怀疑,因为在公交车上最后一排座位和最前面座位相隔是比较远的,而且公交车上声音比较嘈杂,很难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之下听到对方的谈话内容。此时调查人员就可以依据生活日常经验排除这样的虚假证据。未成年人观察能力较弱、记忆能力欠缺、表达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因此,其陈述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出现失真的情况。在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进行真实性判断时需要结合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综合的审查,通过分析发现其中的各种矛盾,以鉴别真伪。

(二)实验法

实验法是司法人员为了查明证人所陈述的事实能否发生以及怎样发生,来判断其是否真实能否被采信。物质世界的客观现象在合乎规律的条件下是可以重复再现的,利用这一原理,实验方法在证人证言的认证过程中不仅可以用来科学地甄别真伪,而且有助于法官发现真实的证人证言[6]200。比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会以侦查实验的方法来考察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清某个事物、某一个行为是否会留下特定的痕迹等。这样的方法同样可适用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过程中,有助于进一步判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三)心理学方法

第一,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的采用。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Statement Validity Assement ,简称SVA),是迄今为止测量言语陈述真实性的最常用的技术,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测谎而是证实。这项技术在德国已经发展成为在性侵犯案中决定儿童证人证言可信度的一项专门技术,并且也逐渐被其他案件证言的可靠性评估所应用。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不论是法庭上的取证还是社会调查当中“座谈”式的取证,都会使得未成年人产生紧张的情绪和心理上的压力,导致不能全面客观地进行陈述甚至提供虚假的言词证据。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是通过庭外的心理学专家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各项心理测试,包括结构化的访谈——对基础内容进行标准化分——内容分析的结果评定三个方面,这些心理学专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有一定的了解,在对其进行测试的时候也能够根据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去应对,在实践当中能够取得很好地效果。另外一方面,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明显的存在一种偏见,使得某些案件当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陈述有效性评估能够通过科学的得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逻辑结构、细节质量、证据相关联系等各项标准维度,弥补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本身的不足,提高了其质量。

第二,依靠直觉情态识别虚假言词证据。直觉情态是指基于一个人心理的活动而反应在其面部表情、声音或肢体动作等上的外部表现。在证据法研究当中,一般被称为“情态证据”。由于情态证据不易保全并且较其他科学证据具有明显的劣势,因此,受到了一部分学术界的质疑。本文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不是将此情态作为其真实性的依据,而是为其真实性判断提供一种线索。Feldman 等人[8]通过要求被试品尝饮料味道的实验发现:12 岁的儿童就已经完全具备了和成人一样的能力来控制他们的语言和外在的行为表现,以掩饰自己的真实感觉[9]。即使是学龄前儿童也能够很好地控制他们的外部行为来表现出他们的诚实,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样的能力也越来越强。[10]一个身心发展较为完全的人,在说谎时可能会控制其表情或者动作,以让对方相信自己的话语。例如,提供虚假陈述的内容时关于其受到了伤害,而可以让自己表现出悲伤的表情甚至能够流出眼泪;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尤其是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提供虚假陈述的时候,大脑当中不会产生太多的认知,来掩饰其说谎带来的不安和恐惧。例如,年龄较小的孩子在说谎时,表情会比较僵硬,眼神一般处于游离状态,声音会发抖,手偶尔挠头或者两只手相互搓擦等等。年龄越小,其情态反映地越真实,随着年龄的增长,掩饰谎言的心理和生理能力的增强,通过情态判断其陈述真实性的难度逐渐增强。

(四)语言学方法

有研究发现, 40%的人每天都至少会说一次谎。[11]国内外语言学以及心理学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语言内容线索来辨别谎言。主要有基于标准的内容分析(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简称“CBCA”)、 真实监控(Reality Monitoring, 简称“RM”)以及国外部分研究者正在提倡的语言探析词频软件(Linguistic Inquiry and Word Count Software,简称“LIWC”)。CBCA是基于认知和动机两方面的因素,划分一般特征、具体内容、动机要素以及具体侵犯要素四个类别和19条判断标准来辨别话语的真实性。RM是基于区分真实记忆和想象事件,以空间信息、知觉信息、认知操作等8项标准来识别谎言。但就未成年人而言,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比较差,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够正确地区分真实记忆和想象事件。因此,CCBA和RM适用于认知能力发展较为完全的未成年人。

LIWC是一个计算机程序软件,它通过分析陈述文本以及计算各类单词使用的频率在总文本单词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来对陈述进行语义分析。运用这个软件,Newman发现,虚假的陈述一般都有较少的第一人称(例如,我、我的)、较少的第三人称(例如,她、他、他们)、较多的消极词汇(例如,憎恨、生气、敌人)、较少的高级词汇(例如,但是、除了、此外)以及更多的动词(例如,行走、移动)。在其他的研究当中,Bond 和Lee也发现了该规律。研究已经证明这种语言模式降低了人的认知性的要求,使得说谎者能够与他们的陈述保持一致,同时能够把自己和谎言划清界限。[10]3在国外,通过LIWC软件进行语义分析已经在鉴别成年人陈述的真实性当中得到较好的应用。对于该程序能否适用到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国外相关语言学研究者也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在《Is the Truth in Your Words? Distinguishing Children’s Deceptive and Truthful Statements》中,作者对LIWC是否适用在儿童证言的审查判断上进行了相关的实验并且在文章中作出了细致的讲解和描述,实验发现,在以上虚假陈述规律的基础上,儿童较以自我为中心,其在作出虚假陈述时较成年人用到了更多的第一人称,并且由于儿童对于作出虚假陈述负有一定的愧疚感,因此,其陈述中带有更多的否定性词汇。另一方面,儿童说真话时要比说谎话时带有更多的限制性内容。LIWC通过语言的词汇出现频率来识别真实和虚假的陈述,与其他语义分析的方法相比较,不仅快速有效,而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虽然该方法适用到未成年人身上,还需更多的研究以及完善,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适用的现状而言,该方法可以排除司法人员对未成年证人的偏见,提高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质量,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值得借鉴。

[1] 房保国.言词证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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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雁影]

Truth or False: theMultiple Methods to Te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ity of Children’s Testimony

SANG Hong-jing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0,China)

In legal practice, children’s testimony is not adopted in many cases because of their immaturity of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thus people may have bias towards children’s witnesses. If children are disfranchised of the right to be a witness just because of they are juveniles, it would be too hard to realize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paper aims to combine with both traditional and modern methods, and find out an efficient way to judge children’s oral evidence authenticity from its influence factors and defects by analyzing different methods. Given this, we are able to protect juveniles and improve working efficiency. Children are a group of relatively large age span,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is of great difference in each stages. Therefore, we should take children witnesses’ characteristics into account and adopt different methods when judging their oral evidence authenticity.

children; testimony; witness; truth

2015-03-16

桑宏婧,女,河北张家口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

G612

A

2095-770X(2015)05-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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