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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东北金融业发展情况概述

2015-03-18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兴业银行满洲

王 帅

(1.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8;2.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系,吉林 长春 130028)

一、日本对东北进行全面金融控制的背景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在近卫内阁第一次成立后的一个月零三天中就发动这场战争,说明日本各方面统治力量都倾向到军国主义这一边。然而,由于对中国抗战力量的低估,原本计划两个月就可以结束的战争一直持续了八年。这直接导致日本经济深深陷入对中国战争的泥潭之中。在资本主义世界1929年的经济危机之后,美、英、法等国大多出现了经济萧条的状况,但日本的工业生产仍然出现上升趋势。以1929年为基数100,则1934年为128.7,1935年为141.8,1936年为151.1,1937年为170.08,但这主要是日本加快了经济军事化的结果。在各国对华的投资中,它也比别的国家增加得快,以1934年与1914年相比,英国增加l倍,美国增加6倍,日本则增加近10倍,然而它在中国关内投资的绝对数只及英国的一半,它的国民生产总值不到200亿美元,只及美国的五分之一,钢产量1936年时只有522万吨。这样一个资源缺乏、资金短缺的国家,无法承受长期性的大规模战争的压力,它对于被其占领地区特别是对于已经被其奴役多年的我国东北地区的掠夺、搜括与榨取就更变本加厉,对于东北沦陷区的金融也加强了全面控制。[1]

二、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对东北地区的货币统治

为了集聚资金,为侵略战争服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在东北实行所谓产业开发。伪满洲国原来的“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是一个庞大的计划,最初准备集资25亿元,七七事变后集资额增加为49亿元。1938年11月,日本在大阪召开“日、满、华经济座谈会”,伪满洲产业部次长岸信介,考虑矿工部门副产品处理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再度增加资金至60亿零60万元,由日本投资50%,伪满政府投资28%,第三国投资22%。伪满洲政府大量发行公债,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并承购其中的大部份。[2]

(一)日满汇兑一元化

伪满洲中央银行刚成立时,放款额为10 700余万元,由于最初几年执行的还是紧缩政策,因此到1937年末,放款额为21 200余万元,增长仅为1倍。此后推行所谓“产业开发”,1940年放款额增加到6亿6千多万元。1941年和1942年,准许对特殊公司和对伪满洲政府的放款以公债转账抵销,放款额又稍微有所下降。1943年后急剧增加,每年增长额在15亿到40亿元之间。1945年6月末放款总额达到101亿元,比1937年增加47倍。它的放款占社会总放款的比重,由1937年的36.6%上升为62.8%,其余的37.2%在放款额方面和使用上也均为伪满中央银行所操纵。[3]

日本侵略者为了更大程度上控制伪满洲国的金融和经济命脉,在统一币制的过程中,还处心积虑地实现“日满汇兑一元化”。所谓日满汇兑一元化,即把伪满洲国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以下简称“中银券”)与日元等价,实施汇兑管理,保持日元“中银券”同一汇价。本来这两种货币的本位制是不相同的。“中银券”按照伪满洲的《货币法》规定“以纯银重量23.91公分作为价格单位,称为元”;日元则是金本位制,它的含金量是0.29公分,为了实现这两种货币汇价的一元化,日伪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压缩日元与“中银券”的价差,使“中银券”币值逐渐接近于日元,同时使“中银券”脱离银,采取管理通货制度,到1935年9月终于实现了“中银券”与日元的等价。实行两种货币的等价后,“中银券”币值完全受日币所左右,不仅便于日本垄断资产阶级的资本输出,掠取资源,而且便于日本控制伪满洲国的对外贸易,输入战略物资。由于币值比价不再波动,日本拥有资财者对伪满洲的投资消除了顾虑。从1936年到1941年间,伪满在日本发行的公债,每年都增长数千万元到1亿元,日本资产阶级对东北的直接投资每年则增长6亿元左右。与此同时,伪满对日本、关内以及第三国贸易,1936—1938年的三年间,总额达十亿零八千万元,比1933—1935年的三年间增长34.4%,非贸易输出入总额也增长百分之二十多。[4]为支持军费开支和用于“产业开发”掠夺资源,“中银券”的发行额不断上升。伪满币发行之初的三四年,现金准备尚称充足,货币发行量也增加较慢。1932年末,发行伪满币,即“中银券”15 186.5万元,1935年末发行额仅比1932年末增长31%。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现金准备日益不足。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现金准备益趋枯竭,完全变为公债及借款证书,币值也随之日趋下落。1941年末发行额为131 702.9万元,比1932年增长7.7倍。1945年7月,发行额猛增至808 504.2万元,比1932年增长52倍。日本投降后,伪满政府对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遣散费,到1945年11月,伪满币发行总额高达1 368 846.2万元,为伪满洲中央银行开业时发行额的90倍。伪满币流通急剧膨胀的主要原因是军费支出庞大。伪满政府不仅负担本身的军警费用,还要为日本关东军负担军费。两者约占年度财政支出的三四成。1944年7月到1945年8月,一年多时间即为关东军提供军费34亿元。伪满币膨胀,物价随之上涨。1933年,长春批发物价指数平均为100,1942年平均为288.6,增长约两倍。1936年长春生活费指数平均为100,1942年平均为278.5。上述物价指数,指“统制”物价,事实上从1941年到1945年,70%的生活必需品靠黑市买卖。黑市价格常比“统制”物价高数倍。[5]

(二)国民储蓄运动

日本侵略者对东北地区全面的金融控制,除滥发货币外,还强迫企业和居民参加储蓄,强制开展“国民储蓄运动”,并根据《国民储蓄会法》把储蓄定为国民义务。强制储蓄名目繁多,有“出卖不动产储蓄”、“小学生储蓄”、“鸦片瘾者储蓄”等等。看电影、下饭馆以及买烟、酒等消费品也搭配储蓄票。机关、企业职工按工资收入比例直接从工资中扣储。1945年储蓄总额高达60亿元,为国民收入预算额的46.2%;伪满洲中央银行除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特别存款、通知存款外,还发行公债,软硬兼施,多方推销,1937—1941五年间,共发行公债18亿4千万元,比前五年增加6.1倍;实行资金统制,控制资金分配与生产安排,对私营银行逼迫它们扩大存款,并将存款的三成存于伪满洲中央银行;此外,对外汇和外贸管理步步加紧,采取外汇集中制,以大量农副产品和金银所换回的外汇资金,先集中于伪满洲中央银行,然后交由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调剂使用。伪满洲中央银行放款,主要贷给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借给伪满兴业银行、兴农金库和横滨正金银行。[6]

三、抗日战争时期东北地区主要银行概况

东北的金融体系,以伪满洲中央银行为主体,“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属于政府,使满洲中央银行代行之。”它既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经济组织,又是伪满洲国的金融机关,参与伪政权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资源掠夺计划的制定,并对中国民族资本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统治与打击。

(一)伪满洲中央银行

1932年6月15日,伪满洲国政府把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及边业银行(简称四行号)吞并,并以“四行号”为基础,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伪满政府颁布的《货币法》规定,以伪满币统一收缴原市上流通的“四行号”货币,并有意压低兑价,强制规定伪满币1元兑换(具体情况已在文章前半部分叙述)。[7]

(二)伪满洲兴业银行

由朝鲜银行、正隆银行、满洲银行3家日本系统银行合并而成的伪满洲兴业银行,是长期投资银行,负责对工矿企业的金融控制、监督,特许发行带息奖券、储券,还负责供应“产业开发”所需要的长期资金;又把垄断外汇和外贸贷款的权力交给横滨正金银行在东北的分行。[8]

1933年3月,伪满洲政府公布《经济建设纲要》,曾确定“为谋工商业之发达,应设立特种金融机构,特准发行有奖债券,藉以供应长期低利之资金。”但当时未即进行,直到1936年12月3日公布伪《满洲兴业银行法》,以“谋金融之周转,并供应各种产业开发之长期资金”为由,把在伪满的日本朝鲜银行、满洲银行和正隆银行(天津、青岛两支行除外)改组合并成立伪满洲兴业银行。这一决策,被伪满洲国自誉为:一方面填补了伪满金融机构在工矿企业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也使处于伪满管理外的日方银行适当并撤,有利于实现伪满币流通统一的“三得”之举。实际上又多出一家殖民地金融掠夺机关。

伪《满洲兴业银行法》规定,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定为伪满币3 000万元,其中半数由伪满政府认可。后股东会决议,并经政府认可,增至l亿元(实收额为9 000万元)。伪《满洲兴业银行法》规定伪满兴业银行业务范围除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外,并办理:(1)对地方债或以开发东北产业为由的公司债的应募与承受;(2)办理公债、地方债、公司债或股份募集,及其缴纳金收受或本利、股息支付;(3)对于公司债权人担保权的信托,以及伪经济部核准,得应募或承受公司股份;(4)以营业盈余买进公债券、地方债券及其他经伪经济部指定之有价证券;(5)经伪经济部核准,对产业法人公会,或开发东北产业公司担保放款;(6)发行伪满洲兴业银行债券。1937年11月30日,伪满政府制定伪《满洲储蓄债券法》,指令伪满洲兴业银行可随时发行伪“满洲储蓄债券”,从发行年份算起30年内还清。伪满洲兴业银行资金来源分为:(1)存款,1945年6月,为22.9亿元;(2)自伪满洲政府、伪满洲中央银行、日本朝鲜银行等借入款。到1945年6月止,伪满洲政府借款2.29亿元、伪满洲中央银行借款35.16亿元,朝鲜银行等借款0.55亿元;(3)发行兴业债券和储蓄债券。到1945年6月止,共计2.66亿元。资金运用方面,放款和买入证券从1937年的2.59亿元、8512万元,到1945年6月末,分别扩大到36.04亿元和28.72亿元,比开业当年分别增长12.9倍和32.7倍(以上均无分省数字),资金渗透很快。1945年8月,伪满洲兴业银行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而自行消亡。[9]

(三)伪满洲商业银行

伪满洲国为建立殖民地金融体系,控制东北经济,在建立伪满洲中央银行后、颁布《银行法》(又名《私营银行法》),对原有民营商业银行强行“整顿”。1938年12月,伪满政府公布《新银行法》。该法规定:银行经营主体一律限定为股份组织;进一步提高银行资本金,凡独立经营必备资本金50万元,在哈尔滨特别市要在100万元以上;以保护存款人权益为由,要求银行将相当于储蓄存款总额1/5的公债或伪经济部指定的有价证券,寄存于伪满政府;银行现金(包括邮政转账储金、公债、经济部核准的有价证券和在指定银行之存款)不足存款总额l/10者,不准发放新贷款或分配股利。《新银行法》的实施,使一批实力较差的民营商业银行宣告停业,勉强维持营业者,大多数不得不接受日本或伪满洲国资本渗入,日本和伪满洲国还借机向银行派领导人或高级职员,从而把民营商业银行纳入殖民地金融体系,变为附庸。[10]1940年3月,伪满政府又抛出所谓《共同融资制度》,要求各商业银行以存款总额的40%留作存款支付准备金,30%用作购买公债,其余30%交给伪满洲中央银行存入“共同融资户”,由伪满洲中央银行统一支配运用。从资金运用上完全剥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1941年3月,伪满洲政府又公布《金融机关稀密调整纲要》,对“业绩欠佳”和未达法定资本限额的民营商业银行强令停业。经这一系列的“整顿”,以黑龙江省为例,到当年末,除中国、交通、金城、大中4家银行外,还有滨江实业、德泰、大城、犹太国民、中泰、天和、恒聚、瑞祥、功成、益发、环城等银行在维持营业。1942年,伪满政府为加强对长春、哈尔滨、沈阳等主要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将总行设在哈尔滨的民营银行裁撤7家,只留下滨江实业、德泰、大成、犹太国民4家银行,除保留中国银行外,交通、金成、大中3家银行因业务一再受阻,于当年5月被迫关闭。1944年11月,在伪满政府的斡旋下,哈尔滨银行在黑龙江境内开设(总行设哈尔滨),并由该行收买德泰、大成两家银行。截至1945年8月伪满洲国覆灭,东北境内的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还有总行设在哈尔滨的滨江实业银行、哈尔滨银行、犹太国民银行,总行设在长春的有益发银行和总行设在吉林的功成银行等。[11]

四、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逐步建立的殖民地金融体系

1931年日本侵占东北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三省逐步建立起殖民地金融体系。第一,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关东军参谋部即着手策划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1932年1月14日,日本关东军统治部财务课就设立伪满洲中央银行提出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故新设中央银行,由其接收旧发券银行的一切资产负债,是最易实行而有效的。”第二个方案:“是以建立适合这一地区的中央金融机关及通货制度,作为其发展经济的枢纽和血液,是至为重要的。为此,提出建立中日合办满洲中央银行的提案。”根据此计划,同年6月15日伪满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至1937年形成以伪满洲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伪满洲兴业银行、伪满保险会社、伪满大兴公司为主体的殖民地金融体系。这个殖民地金融体系与日本在东北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沆瀣一气,垄断了整个金融市场。[12]第二,实行金融统制。1938年11月9日,伪满政府公布修订的伪《银行法》规定:银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伪满币)。设在长春等大城市的为100万元(伪满币)以上。此规定实施后,又迫使一大批民营金融机构停业:1941年3月,伪满政府公布《金融机关稀密调整纲要》,到1945年,以吉林省为例,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设在吉林省的分支机构各剩一处,民营银行只剩下益发银行、功成银行两家,钱庄已不复存在。第三,垄断货币发行权。日本侵略者为把其侵占的东北经济与日本经济融为一体,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积极主张伪钞采取金本位制,与日元等值。在日本侵略者的操纵下,伪满政府公布了体现殖民者利益的伪《货币法》,采取压价、限期的办法对其它货币全部予以收兑。货币的统一,并与日元实现等值,为日本侵略者实现“日满经济一体化”铺平了道路。第四,聚集资金,为侵略战争服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实行所谓的“战时统制经济”,以便为侵华战争聚敛更多的资金。在金融活动中,对存款实行强制办法。一是开展“国民储蓄运动”,强迫民众储蓄。二是实行“共同融资”。1940年,通过银行协会,把私人银行组成“共同融资团”,实行融资。对于放款,通过伪满兴农金库控制农村放款,农村放款主要用于为日本侵略者掠夺战争物资,收购粮豆及其他农副产品。通过伪满洲兴业银行控制工业放款。工业放款主要用于侵略战争的军工生产和战略军需物资等。1945年6月末,伪满洲重工业株式会社贷款高达12亿元,约占伪满洲兴业银行放款总额34.7亿元的三分之一。[13]

[1]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金融史组.伪满洲中央银行简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

[2][3]《中国金融史》编写组.中国金融史[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341,342.

[4][7][9][10]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吉林省志(卷三十一)金融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43,139,7,140.

[5][6][8][11][12]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卷三十二)金融志[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162,164,162,163,164.

[13]洪葭管.日军刺刀下的三家银行[J].中国金融,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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