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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迟滞原因探论

2015-03-17杨锦銮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寿险保险业经纪人

杨锦銮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迟滞原因探论

杨锦銮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中国民族保险业发轫于清光绪年间,至20世纪30年代,已历半个世纪,但发展仍严重“迟滞”。“幼稚”和“迟滞”成为时人对民族保险业发展程度评估的共识。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之迟滞,既有近代特定的社会经济大环境造成的保险需求有限的原因,也有在华外资保险业的强力挤压、政府未能充分扶植和保护的原因,还与民族保险业自身技术落后和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诸多局限的制约密切相关。

民族保险业;发展迟滞;外资保险业;近代保险史

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之迟滞成因复杂,有经济落后和社会动荡导致的保险需求有限的原因,也有外资保险业的强力挤压、政府未能充分发挥扶植和保护作用的原因,还与民族保险业自身技术落后和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诸多局限的制约密切相关。

一、社会经济的落后和动荡使得保险需求有限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在半殖民半封建的近代中国,民族工业发展缓慢而且畸形。“中国整个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程度很低,所以保险事业也不发达”。一般地,人们是有了余钱才会产生保险需求。在近代,“因为大多数人民没有隔日之粮,自然谈不到保险”。[1](P3)近代中国投买保险的主要是中等收入人群,寿险更是如此:“欧美各国人寿保险之金额,固有一人多至百万元以上者,然亦有小至数百元者,而我国则一般人寿之金额皆以一千元为最小之数额,五百元之保额金额,事实上已不多见,故所有要保之人,均属于一般有产阶级。”[2]

实际上,在近代中国,幅员广大的农村几乎与保险无缘。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经济的破败,另一方面也在于其落后的小农社会格局和传统家族制度的强固存在。[3]中国“向以五代同堂为佳话,父子兄弟,乃至近支族侄,大都聚合一处,互相维护,于是人寿保险需要的急迫,就无从感到”。[4](P461)基于浓重的宗法关系、家族血缘关系,人们对于人寿保险惯于漠然视之:“中国旧家庭制度的传统思想,注重团体负责与彼此依赖”,[5]“在旧时家族制度之下,一个人,婴儿、失业、老年、疾病、灾难,各种生活上的危险,差不多都有家族为之保障”,[6]家族制度中的祀田、义庄就具备了对族人的养老、恤孤的基本功能。对此,外国学者也看得清晰:“中国的家庭制度减低了购买人身保险的需求”。[7]

社会经济的落后,民众的普遍贫困使得近代中国保险市场规模狭小。加上政治形势的频繁变动、“战事循环,盗匪充斥”以及连年灾荒,整个社会处于持续不断的震荡之中。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民众对保险难有乐观的保障预期。保险业的经营是以稳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为预期的,战乱一起,供求双方都漫无头绪。

社会大环境对保险业发展的制约还体现在民众落后的观念导致的保险认知的缺乏上。民国建立后,迷信旧俗虽然受到了一定冲击,但由于科学知识尚未普及,民众观念中仍然“以谈及死亡之事为不祥”[8],人寿保险业被视为一种“投机之营业”,寿险业务员亦多遭误解。其实,寿险“具有人类的各种善根性,如鼓励节约,孝顺父母,爱护妻子儿女,保障老幼孤寡,提高道德,显示责任心等等,原是我们民族的天性”[9],它所具有的保障身家的美意“恰合我们东方古国素有的风度”,“但是数十年来何以仍未能崭露头角,引起人们充分的需要,这并不是他们不需要保险,实在因为没有认识清楚,以致一般人提起人寿保险,引为希罕,就是智识分子,也都一知半解,将信将疑的。”[9]“民智之不发达”是近代保险业不能发展起来的一大原因:“因为人民无科学常识,故大多头脑冬烘,迷信命运。因为迷信命运,所以大家相信‘人生有命,富贵在天’。家里死了人,不怪家中不讲卫生,却怪上代坟墓风水不好;家中遭回禄,不怪家人火烛不小心,却又怪上代坟墓风水不好,……试问具有如此头脑之人民,欲其相信科学的风险年均率,相率投保寿险、火险、水险,以及其他各险,其何可得?那末,我国之保险业之未能发达,又何足怪?”[10]所以,当时保险界有识之士这样宣扬:“保险业务之发达,恒与其国之文明成正比,斯文明发达之国,保险亦甚发达”、“世界文化最盛之国,即保险事业最盛之邦”、“保险事业乃为一国文化之尺度”。

二、外资保险业的绝对优势对民族保险业生存空间的挤压

在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之迟滞,“推厥原因,盖以洋商保险公司,到处林立,攫取吾国保费,把持保险市场”。虽然是在中国,但华洋保险业的规模和待遇相差悬殊:“中国公司受保区域,不过国内通商各埠。外国公司其分公司遍于全球,且在中国内地营业自由,有权利而无义务,如保单收条印花税之类,概不担任,华商公司则有捐税债券,重重缴纳,不胜需索输将之苦。”[11]众多外国保险公司委托洋行在华设立保险代理处,这些洋行不仅资本雄厚,且存续时间长,熟悉中国商情,因而能凭借其绝对优势占据中国保险市场的有利地形。

据1939年《中国金融年鉴》统计,民族保险业“三十八家保险公司之资本,……达五百万元者,计仅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一家;达三百万元者,表面上虽有太平保险公司及中一信托公司二家,惟中一公司之资本三百万元,仅系一部分用于保险事业,故实际上仅可以一部分视之。达二百五十万元者,有中国保险公司一家;达二百万元者,有永安人寿、四海通两家。在一百五十万元左右者,有永安水火、上海联保水火两家。一百二十万元者,有先施保险置业一家。资本一百万元者,有中国天一、安平、香安、泰山、联泰等五家。五十万元至七十万元者共凡十四家,其余十家,资本均在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之间。”这与外商保险公司资本动辄超过千万元者,诚不可同日而语。外资保险业凭借其绝对优势对近代保险市场形成垄断之势,不断地挤占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使得民族保险业“在对抗外商之竞争途径上,处于不利地位”,一直无法发展壮大。

三、政府未能对民族保险业予以充分的扶植和保护

民族保险业在近代中国的兴起和发展,与政府关系尤大。晚清时期民族保险业的初创与清政府的扶持有着颇大的关系。民国时期,政府的扶植在华安合群保寿公司等民族保险企业创办之初表现也甚为明显。当时一篇题为《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开幕记事》的报载新闻,就揭示了政界与华安合群公司之间非同寻常的关联:“黎副总统元洪居本公司赞成员之首,其名固久轰世界,董事徐固卿君绍桢乃民国光复南京之首功,而又为本公司首倡之人,若王采丞君人文即前代理四川总督,曾救出无数人民于水火,若王铁珊君芝祥则卸职广西都督。”[12]实践证明,在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之初的近代,来自政府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从清末开始,历届政府还试图通过制订相应的保险法规,将保险业置于法律的规范和管理之下。但由于近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囿于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以及本身固有的一系列弊病,政府并不能给予民族保险企业足够的扶植和保护,许多时候甚至连中外一体对待都无法做到。实际上,政府反而给予外商更多优惠,这就使得民族企业在与外商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1930年代华商保险界争取减轻印花税率和要求将保险费和保险理赔金加入免税行列,就仅仅是为了得到一个和洋商同等的待遇:中国保险事业“还在萌芽时代,政府自应尽力扶助它滋长,更不应当课以重税。可是在事实上,中外公司的待遇,极不平等,中国公司要多负一重缴纳印花税的责任,将来实行缴收营业税,责任更重,势必置华商公司于不利地位,更难与洋商公司竞争。”[13]同一时期,要求免征人寿保险所得税也是基于同样的担心:“今所得税虽有实行开征之确期,而外侨已有不愿遵行之表示,如果未能中外一体照例征收,将必重蹈畸轻畸重之弊。华商公司既已筋疲力尽于外商之竞争,今复课以外商公司所无之税赋,势必妨害国人自营寿险事业之发展。”[14]对此,时人亦有体认:“中国政府对于保险事业,缺乏有效的监督。……除了立法院对于保险稍加注意外,政府仍没有什么积极的监督表示。”[5]

反观欧美日本等保险大国,政府对保险业以“最大的决心予以倡导和扶持”。日本政府在提倡发展保险业时,提出的口号是“世界三大海军国,日本居其一;世界三大保险国,日本亦必居其一”,[15]足见其重视程度。

在近代,受不平等条约的羁绊,中国政府在民族保险业发展中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而是自觉不自觉地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设置障碍。政府扶持的有限性和与之相伴的过多的约束,是近代民族保险业终难发展起来的原因之一。

四、民族保险行业自身诸多局限的制约

与外资保险业相较,民族保险业自身存在诸多局限,如保险技术落后、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等,这些严重制约着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技术的落后表现在中国长时间内缺乏死亡统计表一类的寿险业必需的科学经营依据、一直使用英文保单以及不能与外国保险公司建立分保业务联络等方面。赵兰亮在其著《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1843—1937)》中对此作过比较详细的论述。

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当时民族保险业经营所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虽然当时业界不乏海外留学归来、专业精深的保险精英,但是受传统的“学而优则仕”择业观的影响,近代智识阶层还是不太愿意接受这一新兴行业,这与英美形成了鲜明对比。[10](P4)相当从业人员素质水平低下、服务意识淡漠,严重影响到民族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为甚。

经纪人也称经理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中间而存在,旧时被称为“保险掮客”,其主要作用是介绍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斡旋,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付与经纪人佣金作为酬劳。中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都是由经理员或经纪人招揽而来,所以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民国著名保险人胡咏骐当时就讲,保险经理员及经纪人的知识水平若能提高,则“保险事业亦得易为推进矣”。

由于保险法规不完善,政府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没有相应的限定,以至于当时经纪人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加之业内缺乏必要的组织约束,各保险公司时常上演以高额佣金为诱饵的经纪人争夺战,“佣金制度,过去在中国风行,其用意在鼓励经纪人揽取业务,惟此项经纪人流品不齐,所取之佣金,有多至所收保费百分之五十至七十者”,[16]到1936年4月,上海火险营业佣金竟高达88%。[17]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许多经纪人“只知交易成功,不顾一切利害”[16],“其所代收的保费,例得按月汇交,无须即时交付,三数月一交者,已属司空见惯,积习相沿,流弊百出,小则拖欠,大则逃账,亏损公司之事,已数见不鲜。万一承保财产出险,或者保户提出退费要求,则公司尤为吃亏,此皆滥用经纪人之结果”[18],这势必“引起社会人士对于保险业之反感”。[16]1934年3月,四海保险公司李百全在一篇题为《寿险营业今后应有的努力》文中就提到当时业界愈演愈烈的、凭藉盲目压低保费争抢客源的不良风气,“近有某公司,发行微数寿险。为推广生意起见,将寿险金额减低,利率增高;保法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储蓄保险,按月缴费;并便利投资人起见,在五百元以内的保险投保时,免验身体。居然不数月之间,已经收到保费六七千元”,[19]这样做虽然可能导致投保人数短期内明显增多,但由于公司资本额有限、保险基金不足,“一旦遇有大量灾害发生,如何赔偿?而对于日后大众未受灾害之投保人,安全期满时之应得利益,又将如何清偿”。

与旧式商业不同,保险业是现代的金融服务业,这就要求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还要有着充分的服务意识,“旧式商业,纯以图谋一己利益为前提,现代商业,则力求服务顾客,使其满意为归依。保险原为社会事业,对于被保险人方面,更宜发挥其服务功能,况国人对于保险内容,认识尚浅,同业应设法与社会人士多行接触,随时解释宣传,对于合理之赔款,迅速履行,对于保户疑问,谦诚作答,尽力服务,诚如是,则国人对于华商保险事业,皆能发生信仰,乐于推行之矣。”但是,许多保险公司并不愿意去作这些跟进,认为是浪费时间,从而造成大量保险契约的失效。优秀经理员的缺乏成为制约其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培植可靠的经理员,也是必要的。假使保险的意义,和对于人群伟大的贡献,能使经理员充分陈述出来,使被保者因需要的迫切,而生诚意,那末,保险事业可以建筑在更稳固的基础上了。”

人才方面的华洋之别已是高下立判。民族保险业凭借此种人才条件,要与外洋竞争,又从何谈起。况且外洋保险公司还得到了条约特权的庇护。

综而观之,近代恶劣的社会经济大环境,加上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操纵,使得中国民族保险业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发展严重“迟滞”。民族保险业在近代的发展和“迟滞”印证了汪敬虞先生关于中国近代经济史“发展与不发展”中心线索的精辟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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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百全.寿险营业今后应有的努力[J].寿险界,1934,(1):19~20.

2095-4654(2015)03-0028-04

2014-12-18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近代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研究(1875—1937)”(GD11CLS04)

F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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