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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领域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5-03-17睢党臣彭庆超

关键词:社会保障腐败领域

睢党臣,彭庆超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社会保障领域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睢党臣,彭庆超

(陕西师范大学 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社会保障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重点民生工程,意义重大。随着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资金补贴力度的加大,社会保障领域已成为贪污腐败高发领域,具体表现在政治腐败、经济腐败、作风腐败三个方面,而且具有群体性、多样性和隐蔽性三个特征。本文通过运用微观主体的成本——收益模型和宏观层面的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了社会保障领域腐败产生的原因,着重提出了从微观个体方面要建立激励性的报酬制度、加强社会保障思想道德教育;从宏观政策方面要完善社保体系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以及加大对社保腐败的惩罚力度等建议,以此来预防和遏制社保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

社会保障;腐败;成本收益模型;制度经济学分析;反腐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民生领域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改善。党的十八大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1]而社会保障则是与人民群众贴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之一,是百姓最低生活保障的“托底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发展,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保资金的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规模庞大的社保资金成为了某些社保干部眼中的“香馍馍”,近些年来在全国各地曝光的社保贪腐案件也呈爆发式增长。这些腐败案件不仅导致了社会保障的公益福利性质扭曲,群众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更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引起了社会强烈不满,也潜在的危及到党的执政安全,直接冲击了政府的宏观经济干预能力,需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接下来将探究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具体包括社保腐败的表现及其特征,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单思考,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有效可行的政策建议来预防和遏制社会保障领域内腐败的产生。

二、社会保障领域腐败问题的表现和特征

(一)社会保障领域腐败的表现

美国学者亨延顿指出:“腐败是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腐败的本质特征就是以公权谋私权,腐败的根本目的就是谋取私人利益,而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纵观近年来媒体所通报的各地发生的社保腐败案,可以将社保领域内的腐败问题归结为三类: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作风腐败。

1.政治腐败。社会保障领域的政治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工作态度、政策决议以及组织人事等方面。集中体现在:一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腐败。某些社保局领导在选拔推荐干部时任人唯亲,只选择与自己关系近的、铁的,听话的,而不综合考察他人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以及思想水平。导致招进来的社保干部不思进取、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只一门心思讨好上司,社保业务水平也越来越差,使人民群众对社保干部及其下属的工作作风逐渐失望。可以说用人方面的腐败是最大的政治腐败。二是决策方面的腐败。部分社保干部刚愎自用,骄傲自大,对于他人的合理建议置若罔闻。比如某些社保局领导不顾专业基金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擅自变换投资策略导致投资亏损严重。三是官僚主义日趋严重。一般意义上尊重上级权威是必须的,但是倘若上级权威泛滥、不受节制,进而发展到故意为难下属甚至人民群众,有的甚至发展到玩忽职守,对自己工作不负责任,这就形成政治领域内的一种腐败行为。比如当群众去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查询社保金额时,工作人员态度冷漠或者敷衍了事,更甚者对个人社保账户管理不当造成社保账户丢失,使群众利益受损。

2.经济腐败。社会保障领域的经济腐败,主要体现在资金无端占用或者非法挪用、社保资金账户管理不当导致账面资金少计甚至丢失、与第三方进行寻租导致社保资金投资亏损严重等方面。对于资金擅自挪用,近些年来的社保腐败案曝光大都在这一块。比如湖南郴州贪官李树彪先后44次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超1亿元,广州8.9亿元养老保险金被挪用。[3]有的地方干脆挪用社保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贷款甚至是投资房地产。社保资金擅自挪用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社保资金账户管理不当导致账面资金少计甚至丢失也大有存在,有的基层社保干部不按照规定登记和管理社保账户,造成社保账户资金丢失严重。比如自2000年上海实施医疗保险政策后,到2006年竟然发现所有退休职工个人医保账户里的医保基金都被少计了,涉及人数约50万人,资金超过2000万元。[4]最后则是最触目尽心的社保资金非法出借、投资不当导致亏损严重了。据全国社保基金会介绍,在2010年到2013年期间,全国各地的社保机构所投资的社保资金亏损共计69.53亿元。[5]虽然投资有风险,但是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与部分社保领导层的垄断性失误决策不无关系。

3.作风腐败。社会保障领域内的作风腐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两个方面。在工作中,高高在上、态度冷漠、脱离群众等官僚主义作风盛行。据以往查处的社保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中,有些社保基层干部不秉公办事,而是根据个人关系的远近、感情的好坏办事,甚至直接索要贿赂,否则不予办理等等。也有些人在低保资金的发放上搞亲情救助和贿赂性救助,使一些不符合社保领取条件的人从中获利。比如有人不到退休年龄想办假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有些人为了提高退休待遇想违法增加工龄,这些人便有目的的向一些社保干部寻租,而某些社保干部禁不住诱惑,在金钱的诱惑下对这种违法行为敞开方便之门。还有的社保干部千方百计的刁难前来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工伤补助金的群众,设置各种不必要的手续和条件阻碍他们领取,然后把这些社保资金中饱私囊。在生活中,某些社保干部奢侈糜烂、挪用他人社保资金公款吃喝、沉湎色情,不积极改善服务质量反而狐假虎威均属作风腐败。

(二)社会保障领域腐败的特征

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腐败问题,有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相似的腐败特征,也因社保部门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群体化腐败现象严重。相比较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社保部门发生的腐败一般来说涉案人数都比较多,牵涉的上下级裙带部门也比较广,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查就带出一个窝”。这里所说的人数多和部门广不仅仅是指社保部门,也包括与社保部门有业务往来而且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比如财政部门、金融部门、民政部门等等。社保腐败集群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牵涉的对象和内容比较广,涉及到方方面面,尤其是需要上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此形成了一个涉及对象广泛的综合性系统。这样一来,一方面个人或者单独部门的腐败就会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但是另一方面也为群体性腐败提供了便利。一个部门只有联合其他相关的部门才能获得腐败收益,这就诱使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行动结成腐败团体。这可以从内部和外部加以说明。一是从外部而言。首先,还有大量的中间人充斥在在参保群众与社保机构之间。他们一方面向那些想要参保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收取高额“业务费”,另一方面向部分社保干部行贿以满足部分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获取差价利润。其次,办理社保一般都需要公司的工资凭证以及加盖单位公章。这期间就很可能发生相关挂靠单位集体作假甚至伪造凭证以达到参保的目的,甚至还经常牵涉到卫生局、国土局等部门。[6]二是从内部而言。很多报道发现,针对社保系统的内部往往有很多社保干部集体作案。毕竟在一个系统内部只有集体作案才能不被揭发也更容易获得腐败收益。

2.腐败方式多样化。这里所指的腐败方式不同于以上所说的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作风腐败,而是指在具体的社保职能职责方面发生的腐败。比如在社保业务办理、社保基金运作、社保政策制定、社保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腐败现象。具体表现形式为:在社保业务办理方面,贪污受贿,贿赂案件突出。正如前文所述,一方面部分社保干部经受不住诱惑,私收贿赂,利用手中权力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参保,甚至将国家的社保补助资金中饱私囊;另一方面则对正常办理社保业务的群众百般刁难,颐指气使,官僚主义盛行。在社保基金运作方面,违规使用和投资社保基金。这不仅包括无端占用或者非法挪用社保基金,更严重的是非法投资社保基金导致社保基金亏损严重。比如部分社保干部便把社保基金投资在了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期货甚至股票市场,盈利了就从中分一杯羹,亏损了也不需要自己承担损失,社保基金投资可以说是随心所欲。[7]还有的社保干部非法拆借或者截留专项社保基金,然后以各种看起来正规的名义转移到私人账户名下中饱私囊。 在社保政策制定方面,不顾本地实情,不理群众心声,制定的政策繁琐、可行性很差,导致百姓办事不方便。而在社保数据管理方面,常常发生丢失个人社保账户资金的事情,使群众利益受损。这些事情表面看起来无关紧要,但是倘若长此以往,往往就容易滋生一系列的腐败现象,因此必须防微杜渐。

3.腐败手段隐蔽性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一方面有效防范了大范围且后果严重的腐败,但也在局部范围为社保腐败提供了“遮阳伞”。这主要体现在社保腐败的方式以及腐败收益越来越隐蔽两个方面。针对社保腐败的方式,权力的“期权化”等方式逐渐成为社保腐败的主要方式。所谓“权力期权化”也就是说是指有些社保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将来的利益做交易。由于这种“权力期权化”时间跨度长、权钱交易极其隐蔽,加之有受对方“热情邀请”等作为幌子,极易逃避监管和打击,进而演变成了当前社保腐败的一种新动向。事实上“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本身并不会直接涉及钱财物,它们之间的兑现往往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而且涉案周期较长,因此形式和过程都较为隐蔽。所谓社保腐败收益越来越隐蔽,则是说社保腐败的收益不是立即兑现而是在未来兑现的,导致社保腐败在当下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比如一些社保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企业老板牟取利益。待到社保干部离职或退职后,企业老板以各种名义予以“回报”,或钱或物或股份。由于这种收益是许诺在未来实现的,因此腐败的周期大大延长,所以也更不容易被立即发现。

三、社会保障领域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是最早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腐败现象的,他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加以研究和说明”。[8]此后我国许多学者也在自觉尝试使用经济学这一方法来分析我国的腐败问题。比如盛宇明通过分析供需双方的效用成本,对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9]夏业良用公式“C=M+D-A”来表示腐败程度,C表示腐败程度,M表示垄断程度,D表示专断程度,A表示可说明度或者透明度。[10]当然,这些只是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去研究众多腐败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但已足以说明经济学方法在分析腐败问题上的解释和解决能力。本文在用经济学方法分析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腐败问题时,也正像其它经济分析框架一样,其分析的前提是经济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我们首先进行经济人假设,并目假定可以清楚地计算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为此,文章首先借助一个简单的成本一收益模型来分析个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及时机,其次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上的制度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国社保领域腐败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一)个体的微观机制:社会保障领域腐败的成本一收益模型分析

1.社保干部腐败的成本。众所周知,腐败成本是指不恰当的权力运用或者在工作岗位上不尽职、不作为而使权力人付出的各种代价。具体来说,这种代价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直接代价、间接代价、受罚代价。首先,社保腐败干部的直接代价是指社保干部在实施腐败行为的过程中直接由他自己承担的各种代价,比如互相联络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送礼贿赂等方面的开支。当然,这其中也包括社保干部冒着法律制裁、舆论监督或者违背自我良心的一种心理负担。[11]但是很明显,社保领域内腐败的直接代价是很小的,由于社保职业的特殊性,外在联系较少,大部分都是内部职员协同腐败,往往签签字条,打个电话就可以了。其次,社保腐败干部的间接代价是指社保干部要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就必须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与此同时就不再有机会把这些资源用在其他合法的活动中,导致在这些合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收益的损失。一般来说,由于社保干部也属于公务员,而国家对公务员在兼职、经商方面有种种限制,因而社保干部在工作之外所能得到的纯收益是很有限的。这也正说明了社保干部不腐败转而想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收益是很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间接代价也比较小。再次,腐败的受罚代价是指社保干部进行腐败被发现受罚的代价。目前, 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我国腐败整体的惩罚力度是不大的。尤其是在社保领域,一是财产罚得很少;二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一般来说,鉴于社保工作的特殊性,对社保干部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也需要很长时间的取证和审批,最后很多小案件也都不了了之。总之,社保腐败的三种代价都比较低,也就说社保腐败的成本是很小的,这无疑有助于社保领域内的腐败愈演愈烈。

2.社保干部腐败的收益。目前中国社保基金的规模很大,在这样一笔巨款的诱惑面前,想要彻底的杜绝各级官员浪费、挪用甚至贪污社保资金困难很大。某些社保干部之所以要腐败,一是规模庞大的社保金的诱惑,二是钻了社保金监管制度不严的空子。这种收益不仅直接源于贪污公共的社保金从而中饱私囊所获得经济利益,也必然会得到一定的其他“好处”,比如从心理上来说会有一定的满足感,更甚者把能否贪污公共养老金作为自己能力和官阶的评判标准,贪污数目的多少也成为炫耀的一中“资本”。除此之外,社保干部通过群体腐败也可以加强小团体内部的信任程度和工作关系,对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带来潜移默化的好处,如可能的利润分成、权力、晋级加薪、提升职位的预期等,此文一并把这些未来可能的收益也囊括到精神满足之中。

3.社保干部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综上所述,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函数模型来表达这种成本收益关系。腐败的成本函数可表示为:C=C1+C2+C3=f1(l,n,m)+f2(v,t,k)+f3(p,q,r)。其中C1为直接代价,也叫直接成本,它包括腐败所消耗的人力l,物力n和财力m;C2为间接代价,也叫机会成本,包括兼职的次数v,时间t,收益k;C3为受罚代价,也叫受罚成本,包括被查处的概率p、发生次数q和受罚程度r。腐败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R=f1(w)+ f2(s)。其中w为物质因素,f1(w)表示由物质因素带来的经济收益,s为精神因素,f2(s)表示由精神因素带来的精神收益。由此可见,社保腐败既会产生腐败成本,也会带来腐败收益。[12]其中腐败的总成本由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受罚成本三部分组成,而腐败的总收益则由经济收益和精神收益两部分组成。[13]社保干部也是受到利益驱动的“经济人”,他们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根据成本收益计算,从宏观上看,采取腐败行为与否取决于腐败收益是否大于腐败成本,从微观上看则取决于腐败的边际收益是否大于腐败的边际成本,由此便可以解释和预测人们的腐败倾向。目前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的规模很大,而且社保领域的监管法规也不够严格和完善,再加上惩罚成本也比较小,造成社保领域腐败活动的私人收益较高,而腐败成本比较小,这就大大刺激了一些社保干部宁愿冒着风险也要从事腐败活动。

(二)社会的宏观机制:社会保障领域腐败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法律结构不太完善,另一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这是引发腐败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林祥荣指出,目前有四大类制度性缺陷会诱使权力主体选择腐败:一是大量制度租金的存在,诱使腐败行为的产生;二是权力监督机制的缺陷,使得从事腐败有机可乘;三是个体激励机制的缺失,使得从事腐败行为有利可图;四是腐败惩罚力度较小,使得从事腐败行为愈演愈烈。[14]而笔者着重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三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腐败现象进行分析。

1.社会保障系统激励机制的缺失,致使部分社保干部转而通过腐败行为获取利益。通过分析和探究形形色色的社保腐败案件及其成因可以看出,导致社保腐败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收入因素和预期权力变化的因素,其中收入因素包括现期收入和预期收入。这两个因素归根结底都会影响到社保干部的经济利益,由前所述,经济收益才是导致社保腐败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然而在目前的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对社保干部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即使部分单位已经建立但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激励效果不够突出。比如针对政绩突出的社保干部,经济激励不够明显,甚至常常会有精神激励代替经济激励的现象。部分社保领导自以为通过口头表扬、网络宣传就能达到激励下属的目的,但是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保干部的收入水平还不太高,他们对获得经济激励的满足要超过对精神鼓励的满足。因此,根据赫茨伯格的激励保健理论,针对不同的群体应该有不同的激励措施。[15]具体看来,针对我国的社保干部,经济激励要比精神激励有效得多。因此不应该忽视经济激励的作用,在这基础之上再进行精神激励才能使精神激励产生更大的效果。事实上,激励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对他们来说更甚者是一种打击,最后不得不钻制度的空子进行腐败进而谋取各种利益。

2.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缺陷,使得腐败行为有机可乘。通过对众多社保腐败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多社保基金之所以被明目张胆的擅自挪用、支配甚至侵吞,主要是因为社保基金管理者大都等同于监守自盗。因为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给部分社保干部从事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事实上,并不是说目前的社保系统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而是说相关部门建立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并不完善,以至于社保基金在社保部门内部封闭运作,缺乏公众监督,导致一些社保干部私自出借资金用于“保值增值”的违规现象禁而不止。从国家意义上来说,社保基金首先要保值,其次才是升值。[16]很多社保干部借着升值的幌子,随意支取和在市场上运营社保基金,亏了的属于国家,赚了的自己也好顺手捞上一笔。在这从事腐败的全过程中,社保干部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进行操作导致公众并不知情,所造成的损失也并没有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管。由此可见,社保基金的运作既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也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公众作为社保基金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在社保资金投资环节中几乎是一无所知,这也正加剧了某些社保贪腐分子的嚣张气焰。

3.社会保障领域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降低了腐败行为的受罚成本,使得社保干部从事腐败行为愈演愈烈。通过前面的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可知,腐败的受罚成本是由进行腐败被查处的概率、腐败从事的次数以及对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严厉程度三个方面组成。这三个部分都是影响腐败受罚成本的重要因素。就社保干部某次进行的腐败行为分析,如果进行腐败获得的收益很大但是被查出的概率和惩罚力度都很小,那么只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保干部从事腐败活动。然而目前,我国社保系统内部腐败活动具有群体性,腐败行为被揭发的可能性比较小,更不用说进行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和受罚成本了。即使腐败行为败露,由于参与腐败活动的人数和机构比较广,也无形中减轻了对腐败分子个人的惩罚力度。况且近些年来,国家在社保政策方面一直在进行一些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各方利益均有影响,这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运营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这两方面的反腐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即使某些社保干部贪污被查,只要不是大案,已经存在的相关条例和惩处法规弹性也很大。总之,社保领域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助长了社保腐败的滋长蔓延。

四、治理社会保障领域内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一)建立激励性的报酬制度,加强对社保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不愿腐”

1.合理确定社保干部的薪酬水平,增加其职务晋升的途径通道。既然经济因素是导致社保干部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应该采取相应对策合理的提高社保干部的工资水平。比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政策效果显著,就可以适当的被我国公务员队伍所采用。曾经有学者指出,虽然足够的工资水平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部门的腐败,但是也将大大减少腐败发生的概率和进行腐败的人数。[17]世界银行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也指出,公务员薪水微薄的国家更容易出现腐败现象。[18]实际上,虽然单纯的高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但是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将有利于降低腐败活动带给社保干部的相对收益,而且还能够提高社保干部进行腐败的机会成本。这样一来,部分社保干部在从事腐败活动之前,必然会再三考虑,使一部分从事腐败活动却面临较大风险而较小收益的社保干部自觉放弃腐败活动。笔者认为,首先,针对社保干部的薪酬不一定要很高,但是一定要合理,关键是要跟得上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上涨的速度。其次,要完善社保干部的职务晋升机制,尤其是要确保那些职务不能晋升的社保干部也能享受合理的待遇水平。在这方面需要通过其他方面的弥补实现对这部分社保干部职务晋升受限的补偿。比如给这部分社保干部提供诸如带薪休假、工资补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福利保障,使社保干部自己都觉得被纳入了完善的福利体系,这样他们才会信任这个制度,在这个体系中工作也会尽职尽责。

2.加强对社保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腐败的心理成本。从长远看,良好的道德水平是保证队伍廉洁的根本措施,只有大部分的社保干部自尊自爱,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社保系统公正廉洁。在这方面,首先要深化社保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从社保队伍的源头入手,提高社保干部的道德素质在干部任免中的考察比例,将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排除在社保系统之外,保证建立一个道德素质较高的社保队伍。其次要建立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培训制度,做到警钟长鸣,防护于未然。比如要定期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和落后人物批判会,加大对正面人物的奖励力度和宣传力度,使社保干部从内心认同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只有当社保干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道德约束,才能使其在面对腐败行为时不断的用道德良知和腐败行为作斗争,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保干部从内心抵制腐败行为,进而形成全社会腐败行为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当大部分社保干部都能做到自觉抵制腐败行为,那么全社会的反腐成本就会大大的下降,整个社保系统就会形成一种廉洁自律的风气,有利于抵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总之,提高社保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成本较小,但是影响深远,可谓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理顺社保系统监督体制,完善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他们“不能腐”

1.完善社保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比如加强各级人大对本地区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地方政府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社保专业知识的培训或者设置专业人才来处理社保腐败案件,提高他们的办案效率和破案率,这可以有力地震慑社保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正如前文所述,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和对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严厉程度将显著影响社保腐败的惩罚成本。只有不断提高反腐败的办案效率,加大对腐败活动的查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社保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再次,必须严格财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切实发挥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作用,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社保腐败的集群化,也有利于震慑社保系统内部部分社保干部进行腐败活动的侥幸心理。总之,加强相关部门对社保部门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预防社保部门内部的腐败和集群腐败。

2.强化社会保障外部监督机制。由前所述,社保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即使有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督,但是也不足以使社保腐败分子彻底的放弃腐败。毕竟相关职能部门也有自己的工作,不可能对社保工作进行方方面面的监督,也不可能发现所有的社保腐败案件,这个时候就需要发挥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的作用了,因此社保领域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来反腐。事实上,众多的社保贪腐案件也正是在广大群众的曝光之下才被发现和惩处的。为此,一方面要建立公开的群众监督机制,社保部门有必要定期公示社保基金的动向和投资的盈亏情况,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网络向群众传达这些信息。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加大社保干部的工作负担,所以需要结合激励机制对表现优异的干部加以奖励,使他们愿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广泛的新闻和舆论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批判社保腐败的社会氛围,尽可能使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真正成为过街老鼠。

(三)加强立法、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加大对社保腐败的惩罚成本,使他们“不敢腐”

1.健全法制,成立专门反腐机构,把反腐败制度化。以法惩腐,以法保廉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19]众所周知,法律手段是预防和遏制腐败活动最有力的武器。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反腐就如同竹篮打水,毫无作用。因此针对社保腐败案,必须要建立覆盖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通过增加社保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进而改变成本收益状况,迫使社保干部自动地放弃腐败活动。[20]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国家社保干部的权责范围,详细规定什么行为是违规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以及这些违规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同时建立专门针对社保资金运作的第三方反腐机构,定期进行监督和财务审查,对社保干部的公职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破除社保干部腐败无人监管或者监管不严的贪腐心理,从而有效防范腐败的产生。

2.加大对社保腐败的惩罚力度,提高腐败成本。胡鞍钢先生曾经指出,当下的中国就反腐而言,大幅度提高腐败成本才是当务之急。当把腐败成本由“隐性”变为“显性”,使它成为腐败分子必须承担的个人成本时,腐败就很难在社会上流行开来。[21]从前面腐败的成本收益模型可以看到,社保腐败的惩罚成本主要与其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有关。而前者与监督有关,后者与经济收益和精神收益有关。因此,首先,提高对社保腐败分子的经济惩罚力度,彻底追缴其社保贪污、受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并对其处以高额罚款或罚金。其次,一旦查实社保干部的腐败行为,不仅要对其处以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还要在媒体上对其进行公开披露。这样一来,社保腐败分子不仅其经济上受损,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名誉和声望也会受损。这样有助于增加社保干部腐败的心理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次数和人数,也有助于警醒腐败团体和利益相关者,迫使他们放弃继续腐败。

五、结语

由前所述,随着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支持力度的加大,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不仅导致了社会保障的公益福利性质扭曲,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引起了社会强烈不满。在大力倡导廉洁自律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下,社保领域内的腐败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事实上,社保领域内的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作风腐败三个方面,具有群体性、多样性和隐蔽性三个特征。而造成我国社保领域腐败问题多发的主要原因,从微观上看主要是我国社保腐败活动的收益要远远大于社保腐败活动的成本;从宏观上来说主要在于社保领域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激励性的报酬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伦理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社保体系内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加大对社保腐败的惩罚力度等措施来遏制甚至消除社保领域的腐败。只有通过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活动在社保领域的蔓延,才能确保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保干部队伍,才能有效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共福利性质,才能有效发挥社会保障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的作用,才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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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潇雨)

Economic Analysis and Measures on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in the Field of Social Security

SUI Dang-chen,PENG Qing-chao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062,China)

Social security is the key to protect the people′s basic living standards with great significance. However, with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ncreasing the fund inves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the field of social security has become a high incidence of corruption in three aspects:political corruption, economic corruption,life corruption and in three features:community, diversity and concealment.By using micro main body of cost-benefit model and the macro leve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alysis metho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corruption in the field of social security and gives some advises to prevent or even eliminate corruption in the field of social security,including setting up incen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ethics moral education; improv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improving the social security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intensity of punishment for corruption.

social security; corruption; cost-benefit mode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alysis; fighting corruption measures

2015-08-24

D630.9;F123.16

A

1008-2603(2015)05-0063-08

睢党臣,男,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彭庆超,男,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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