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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需提防法律风险

2015-03-16贺玲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2期
关键词:董某受托人王女士

炒股需提防法律风险

委托炒股亏损了 责任谁负

2007年4月,郑芳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炒股经验丰富的林军,在林军的鼓动下,郑芳决定拿出积蓄委托林军炒股,为防风险,郑芳叮嘱林军:“割肉”要经过她的同意,赢利按对方三成、自己七成的比例分。

当年4月20日至5月24日,郑芳按林军嘱咐先后两次共存入30万元用于炒股,获利29115.41元,她按约定付给林军8700元作为“分成”回报。见仅仅一个月就能获利近3万元,郑芳又在5月28日存入7.1万元。但此后就不那么幸运了,林军多次以短信形式告诉郑芳,所购股票被套牢,并一直持有该股票,郑芳信以为真。

直到同年8月31日,郑芳去打出交易清单时才发现,自己股票账户内余额仅为204269元,亏损了197630元。林军在此期间瞒着郑芳,频繁地买进卖出股票,还超越委托权限做权证交易,使得郑芳损失严重。

2007年11月,郑芳起诉到法院,称林军在接受了委托炒股后没有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使得自己遭受损失,要求判令林军赔偿损失197630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林军给付郑芳9.5万元赔偿款。

说法: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郑芳投入炒股资金,并支付委托费用,由林军代为炒股,并获取报酬的委托理财关系。受托人林军炒股权限具有约定,即林军在高买低卖股票时,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但本案中林军恰恰未经委托人郑芳同意,擅自高买低卖,结果造成损失越来越多。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林军与出资人郑芳之间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林军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处分股票,给出资人郑芳造成经济损失,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价买炒股软件却换来高额亏损

几年前,王女士在证券公司开户时,获赠一套由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炒股软件。其后,王女士便不时接到该科技公司的电话,极力推荐其购买高版本的软件,称使用该产品可以带来高收益。

为降低风险,王女士还特意进入该公司网站了解详情。“××软件由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是国内唯一一款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股票走势的产品……”网站上关于软件的介绍让王女士心动了,她便用3万元购买了所谓的升级版炒股软件。

然而,本想凭借此软件在股市里大赚一把的王女士却亏得一塌糊涂。为了拿回损失,王女士将该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以其虚假宣传存在欺诈为由,要求科技公司退还其购买该软件的3万元。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说法: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网站上,介绍其软件是国内唯一一款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股票走势的产品,属于广告法中发布广告的行为。科技公司属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不时向王女士介绍该产品可以带来高收益,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科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王女士消费,给王女士造成损失,因此王女士有权按照广告法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

“保本”约定难保本

5年前,董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委托管理协议》,董某将其股票账户内的100万元资金委托给张某进行股票投资,张某保证董某年收益12%,超出12%的收益归张某所有,如期间出现亏损或未能达到年收益12%,则由张某向董某补足至年收益12%。

协议签订5年后,当张某向董某交接股票账户时,资产仅剩12.4万元。董某认为《委托管理协议》做了“保本并保证年12%收益”的约定,于是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股票账户亏损金额及约定收益共计150余万元,但却遭到张某拒绝。

董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中“本金不受损失”及“保证固定收益”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并且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故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判决生效后,董某以“协议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张某的误导”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张某赔偿董某本金损失60万元。董某的其他损失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说法: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从合同性质上讲,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

在本案中出现的保底条款基本可确定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委托人给付利息,对于超出约定利息的收益部分则全部归受托人享有。《信托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从法理上来讲,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悖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民法的公平原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市场规律,故应当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

另外,本案中董某在签订协议时自己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部分责任。

个人炒股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先生与妻子结婚近三年,由于彼此性格不合等原因,现在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涉及到陈先生炒股所得钱款的处置,两人意见不一。结婚后,陈先生用自己婚前的部分积蓄在股市炒股,三年下来陆续赚了一些钱。因此陈先生认为炒股所得的那些钱款,虽然是发生在结婚之后,但它的基础、来源是他的婚前积蓄,因此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陈先生妻子认为这些因炒股赚来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两人平分。

请问,用个人婚前积蓄炒股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专家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尽管陈先生炒股的资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陈先生用个人财产炒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有亏有赚,炒股所赚资金属于经营所得收益,不是孳息,也不属于市场自然增值。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陈先生用婚前积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期说法专家:贺玲)

责任编辑: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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