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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偷拍”中看新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争议

2015-02-26刘聪歌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合理性手段现象

刘聪歌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从新闻“偷拍”中看新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争议

刘聪歌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2015年6月7日南都记者“卧底”高考事件让“偷拍”这一现象又一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偷拍现象从一开始就成为新闻界的一个普遍现象存在着,从名人到官员,涉及公权和私权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偷拍的可能。偷拍一方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又存在着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如何在新闻报道和新闻媒体法律伦理道德中进行平衡是新闻界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从偷拍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偷拍现象与新闻法律及道德的关系分析偷拍应遵循的原则,综合这几方面对偷拍现象进行诠释。

偷拍;原因;负面表现;原则

一、偷拍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分析

(一)舆论监督的作用

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一直是社会效仿的榜样,节目中大量的偷拍、暗访成功地树立了节目的口碑和质量。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一经媒体揭露便引起受众的关注和好评。偷拍存在合理性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中存在的一系列事情,如腐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一经媒体揭露便引起受众的关注和好评。

(二)满足受众的需要

“使用与满足”研究把受众成员看做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做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1]偷拍现象的存在就是受众需要与满足的结果。首先,受众需要获得关于自身利益的动机。其次,“偷窥欲”的满足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特别是关于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方面。最后,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东莞黄流”事件和文章出轨事件用大量的视频画面满足了人们的好奇心,这是“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应用。

(三)新闻采访的一种必要手段

新闻采访的手段包括显性的采访和暗访,其中的暗访主要指的是偷拍现象。记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显性的采访方式,这样的采访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和道德的纠纷。由于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腐败问题、环境问题、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问题等涉及不同人的利益,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等,让显性采访这一采访手段成为空中楼阁,必须要通过暗访的手段才能获得一系列的线索,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偷拍现象造成的负面表现

(一)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在《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允许采用秘密的手段进行采访,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偷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手段的运用是不可避免的。在东莞“黄流”事件的偷拍中,虽然央视有进行舆论监督的作用,但由于在节目中没有对“小姐”的画面进行特殊处理,因此就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遭受诟病。

(二)造成正当采访权的丧失,新闻事业受到损害

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制片人在一次座谈会上说:目前他们最大的困难是获取事实之难,因为拒绝接受采访的情况越来越多。媒体经常采用暗访和偷拍的方法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隐形采访越多,拒绝采访的就越多;拒绝采访的越多,越需要使用隐形采访才能获得新闻。

(三)职业角色凌和社会角色混乱,违反职业道德

在偷拍的新闻中,记者的职业角色可能会与记者作为普通人应去帮助别人的责任相抵触。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混乱,不能以客观的态度去对待职业角色;另一方面是职业角色凌驾于社会角色之上。主要表现在记者偷拍中的诱导犯罪,记者在事件中不是客观的记录者,而是作为诱导者出现。

三、偷拍进行的原则

隐性采访是有“度”的采访。在度内和度外就可能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报道效果。这个度,就是隐性采访的底线。所以说,进行隐性采访的记者一定要有底线意识。[2]我认为对偷拍度的把握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四公”原则

目前评判电视暗访合法性的四条原则是“公共利益、公共场合、公共人物、公共事务”。明星的隐私范围比普通人要小得多。在2014年“文章出轨”事件中,我认为:南都娱乐周刊拍摄是毫无疑问可以的,因为我们看到的是文章和姚笛在公共场合的举动,并不存在记者非法拍摄。但是这只是道德问题,其中并不涉及违反法律问题,更不必谈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问题,一再的报道和热议只会让无辜的人深受其害,如马伊琍和其孩子、父母。公共性应成为媒体偷拍遵守的原则,不能偷拍滥用。

(二)“山穷水尽”原则

所谓“山穷水尽”原则即偷拍在实在找不到采访的办法的时候才可以采用。虽然偷拍可以让记者获取大量鲜活的、真实的资料,也可以满足人们的欲望,但是偷拍毕竟是一种欺骗,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而不择手段。现在也没有确切的舆论调查资料可以证明究竟有多少读者对记者的偷拍感兴趣,是否有不同的意见,记者不能凭借一己的推断肆意运用这种手段。同时,新闻媒体也应明白,记者只是普通公民,并没有特殊的权利。

(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原则

在我国,与偷拍偷录行为相关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应反省自媒体的运用中应把握的问题:一是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媒体应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二是媒体人在偷拍传播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原则。

陈力丹教授说,暗访和偷拍从来没有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并且经常受到质疑。偷拍和暗访虽然没有名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与其让其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一些公开采访的技巧,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2] 董广安,张淑华.“狗仔队”与《焦点访谈》的偷拍——论隐性采访的度的把握[J].新闻爱好者,2003(5):23-24.

G210

A

1674-8883(2015)15-0266-01

刘聪歌(1988—),女,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新闻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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