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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件媒介报道引发的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思考

2015-02-26韩谊君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京报复旦灾难

韩谊君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一、外滩踩踏事件媒介行为梳理

事件缘起《新京报》与《南方周末》1月1日各自发表的一篇关于遇难者的人物报道。《新京报》以“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引用个人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以及采访相关同学,对这位逝者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包括姓名、年龄、专业、生平喜好等。而《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为题,力图还原外滩踩踏事故发生的现场。两篇报道一出,立即引发了复旦与媒体人之间的论战。

2015年1月1日晚上八点半,网易新闻转载了新京报报道,并配以遇难者的真实头像。而这也成为复旦抗议舆论的引爆点,遇难的复旦学子所在的“复旦大学燕曦汉服协会”立即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呼吁不要拿遇难者当作新闻热点来炒作,避免对家属的二次伤害。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呼吁保护遇难者隐私。当日晚,复旦大学官方微信平台又发布一则消息,指出“复旦一学生在外滩踩踏事件中伤重不治,望媒体尊重逝者隐私”。1月2日,复旦学子撰文《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

就在公开信发表后不久,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该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二、争论焦点与笔者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

媒介具有向受众传递真实的信息的功能,这也是新闻工作者的本职工作。依据拉斯韦尔的“5W”理论,记者在报道一件事情时,采访到的人物或机构越多,信息越详尽,其报道的真实度和感染力也就越强。而新闻中涉及的某些信息,可能和受宪法保护的公众隐私权相矛盾。尤其是在寻找信息和发布信息的过程中,记者的有些行为可能是与公众的隐私权相互矛盾的。

对《新京报》的记者而言,他们或许是想通过对活着的杜宜骏的描述,来引发人们对那消逝的36个同样美好的生命的同情与反思;不加处理地使用从网络上获取受害者杜宜骏的照片在满足感官需求的同时或许会让人们对这个美好生命的消逝更加惋惜。从法律角度看,他们从网络上获取并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和刊登照片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是,在对灾难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在获取社会效益的同时,人文关怀也是我们需要考虑到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显然,《新京报》上刊登的这片标题为“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的报道并没有做到人文关怀,里面对受害者杜宜骏的描述会给其亲属带来严重的二次伤害。新闻报道应该追求公共价值的最大化,这片报道并没有带来人们对灾情的更多重视与反思,反而引来了舆论的一片哗然。在很大程度上,公众的注意力都被转移到对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素养的讨论上来了,媒介的社会功能被大大削弱。

(二)媒介出版自由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1644年在弥尔顿向国会发表的演说《论出版自由》中,抨击英国教制阻碍科学和教育发展,以及对印刷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出版管制法》,他呼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随着新闻出版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出版自由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出版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众传媒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全世界传媒行业的基本准则。客观报道和传播新闻事实,是媒体的重要责任之一。记者是社会的守望者,公共利益的守望人。新闻媒体又是“社会民众的教师”。从历史看,新闻传媒是文化的传承物,记者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与保存者。从功能看,记者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新闻媒介是课堂,记者是其中的教师。新闻传播者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报道事实是记者的职能。因此,我们很难从法律上来界定媒体报道中对受害者杜宜骏个人信息的披露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新闻消费主义

新闻消费主义指的是传媒极力向受众提供具有消费特质的文化信息,或向受众宣扬符号化的生活方式的倾向。从这篇报道的标题中含有“复旦”、“20岁”、“才女”三个词中,可以剥离出一个2014年很火的一个词——女大学生。在过去的一年里,经过接连发生的“女大学生失联事件”和传媒对“女大学生失联事件”的序列化报道,受众对“女大学生”这个词非常敏感。女性,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容易被消费的角色。《新京报》的这篇报道中对受害人杜宜骏的描述:未经任何处理的照片、个人基本信息、爱好以及对男友的话的引用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受众的窥私欲。面对灾难事件,传媒要做的不应该是煽情,挑起悲伤情绪,而是提供准确的信息。我们需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客观、真实、全面报道才是立身之本。《新京报》这篇报道的行文,诉求的是渲染悲情,满足的是消费者的需求而不是广大受众的需求,与新闻业的职责远了去了。

当灾难发生后,受众希望通过媒体了解灾难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从而对灾难做出相对的反应或行动。法国结构主义批评家热奈特把叙事视角分为内视角、外视角、全知视角。外视角指的是故事叙述者和故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观察位置处于故事之外。《新京报》的这篇报道属于外视角,却失去了外视角新闻的严谨,并没有做到就事论事的新闻报道。该报道对杜宜骏热爱汉文化、请同学带假条等事实的描述早已脱离了灾难事件本身,失去了本应该追求的公共价值。

(四)笔者反思

近几年,国内发生了多起踩踏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园。2009年12月7日,湘乡市育才学校晚自习下课,学生们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因一人跌倒,导致拥挤,引发踩踏事件,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2010年11月29日,新疆阿克苏市杭州大道阿克苏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件,导致41伤7人重伤;2014年9月26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明通小学因海绵垫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经过多次灾难的教训,我们已经越来越注重校园人群聚集处的秩序与安全问题了。台北市自90年代中期开始举办跨年晚会以来,虽然参与人数规模不断扩大,但安全状况迄今大致平稳。而大陆每年跨年,每个市区都有那么一两个地方会聚集大量人群,但是也没发生过大规模的踩踏事件。那么这次发生踩踏事件的原因是什么?和台北市相比我们有哪些不足?需要有哪些措施?这才是我们媒体需要追问和思考的。

面对一个事件,媒介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可以报道什么,从哪个角度切入效果更好。以前报道灾难新闻,媒介的重点都放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上面,用一个个具体的数字来表明事件的发展,聚焦到个体上面的很少。随着传媒的发展,在对灾难事件的报道中,对逝者的关注以及对其亲属的深度报道成了记者偏爱的手法。而事实也证明,那一篇篇戏剧性很强的故事和一段段煽情的文字确实比冰冷的数字更具有吸引力。但是,从个体为切入点对灾难事件进行报道,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让受众了解整个灾难事件,引发读者对受灾者的同情和对灾难的深层次的思考,甚至采取措施。

[1]胡勇.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2]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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