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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和理论路径

2015-02-25邱实

学术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合法性民主权利

邱实

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和理论路径

邱实

国家认同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心理基础,也是当代中国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针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转型造成的国家认同下降的情况,应在明确国家认同的特性与原因的前提下,通过对国家认同构建要素的分析,以民主制度建设、国家制度设计和人民权利落实为理论路径,对国家认同进行维护与修缮,保证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稳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国家认同;政治合法性;民主制度;人民权利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国家转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及一系列方面都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造成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转变。在中国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分配是否公平与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与中国当前思想多元化的情况结合,也对既有的国家认同产生了影响。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促使中国在国家认同方面必须进行新的调整,构建符合中国历史发展与当代中国实际情况的国家认同。

一、国家认同的内涵界定

“认同”(identity)一词最早属于心理学词汇,是指个人对某种事物在情感方面的认可程度,主要是基于人的心理、信仰、教育等思想方面的关系进行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开始形成族群,并且在社会中开始承担不同的角色,产生主体与客体的差异,形成了主体情感的差异性与对其他不同客体的不同情感。“个人有多重身份,群体在较小的程度上亦是如此。认同包括归属性的,地域性的,经济性的,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国别的。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这些认同的各自轻重分量也会变化,它们有时是相辅相成的,有时也会彼此相冲突。”[1](P21)所以,随着人类历史进程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原来属于个人情感的认同会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形成“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必须过政治生活,“城邦的长成处于人类‘生活’的发展”,人的生存必须基于对于一定政治共同体之中[2](P4)。这表明,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体,而成为了“国家”这个整体的一部分,其整体的认同程度不仅影响了个人,更加会影响到整个共同体的发展。正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国家认同中个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国家认同”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是指公民对国家的政治权利和统治权威的认可、接纳、服从、忠诚”[3]。还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就是人们所有的政治认同当中,处于最高层次的认同,即国家认同是政治认同的最高形式[4]。目前,最为普遍的观点为,“所谓认同问题,就是你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以及你归属于那个群体的问题”[5]。综合各类观点,基本还是以“人”为主体,通过情感为基点进行分析和定义的,而当代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情境与国家转型的发展现状使得中国的国家认同构建必须从人与国家的双重方向进行定义和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根据国家本质的不同,可以将国家分为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现代国家是以个人的独立为基础,同时经由工业革命的影响,使得个人重新组合形成“市民社会”,构成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6](P189)所以,可以看到当代中国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现代国家一样,一方面已经不再是传统中国历史上的家国一体的皇权社会,也不是西方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国家,而是一个“国家——个人(社会)”双重作用的国家,国家认同的定义与构建必须从双向的现实出发。所以,当代中国的国家认同可以认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多民族的国家现实为基础,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能够兼顾不同地域、文化、信仰、民族的人民的政治制度,使人民能够在此基础上产生对国家的整体性认可、拥护与忠诚,形成共同的国家信仰与理想。

当代中国的国家认同的特性有三方面:一是政治主权性。政治主权是国家的基础,没有政治主权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自然也就不存在国家认同。当代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独立国家,各民族可以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平等的享受一切公民应有的待遇,不因为民族和地域而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差异。在国际上,中国以一个主权国家身份的进行各类国际活动,独立地处理一切外交事务,不受到任何国际力量的干预,保持建构与维持国家认同的国际地位方面的作用。二是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是一国人民对该国国家权力及代表权力的政府及执政党的认可程度,即政治认可。如果政治合法性出现缺失,那么一国的人民的国家认可程度会根据合法性缺失程度成正比,政治合法性的缺失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会使原有国家认同及其他方面的影响要素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当然无存。三是政治归属性。政治归属性主要是指一国人民是否具有对其所在的国家产生亲和感,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固定的一员。虽然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政治心理的范畴,但映射到现实政治生活中,就会产生实际的个人认同作用。当个人的认同政治心理聚集成为一种整体性认同心理时,就会对国家认同的程度产生巨大的影响。政治归属性在国家认同中的现实映射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利与义务、国家制度设计中的民主程度以及国内基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平等性体现的。

二、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

国家认同构建的基础要素很多,诸如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种族政策、文化体系甚至国际环境、历史情境与地缘政治等等。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也不同。所谓构建要素,是指在特定时期构建国家认同时起基础性作用的影响条件。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分为政治合法性、民族认同、文化与信仰三方面。

(一)政治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一种特殊属性,这一属性不是以正式的法律或法令为来源,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有认可倾向和‘适当性’”[7](P439)。放置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环境中,政治合法性是指“指社会成员对现有政治统治秩序与政治制度的认同与支持,且这种认同与支持并不是受外界强力所迫的”[8]。因为国家认同是一种政治心理的具化体现,所以,我国目前的政治合法性主要是通过获取各方面的政治认同,从而推动国家认同,不能以强制力代替引导。政治合法性与国家认同是一对相互关系。政治合法性既是国家认可的基础因素,同时国家认可也是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认同的提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政治合法性的增强。所以,成为国家认同如果没有政治合法性支撑,是无法构建的。

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合法性主要是以革命领袖的个人魅力为基础,以政治运动式的宣传为方式,建构了一套“克里斯马”式的合法性基础,但是随着领导人的逝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合法性基础已然不能再继续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经济,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藉此增强了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分配、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开始出现,成为影响合法性因素的重要方面,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方面问题,国家认同的构建就无法实现,甚至原有的认同基础还会受到侵蚀。当前的政治合法性已经不能单从经济发展来巩固,而应该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党的建设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做到立体式的综合,最终聚焦到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上,形成国家认同的构建基础。

有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也是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之一。经济发展在国家认同的总层次上来看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构建要素,而应该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一部分。这并不是说经济发展及经济繁荣的程度与国家认同无关,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是通过政治合法性转化为国家认同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不断繁荣,但还是出现了很多各类的影响国家稳定的社会矛盾与社会诉求,这些都是经济发展衍生出的情况,对政治合法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伤,引起了国家认同的下降。

(二)民族认同

民族认同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和国家认同可以划等号的概念,但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众多多民族国家的出现,以及在苏东剧变之后地缘政治变化下的民族国家重构,都使民族认同成为了国家认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民族认同不是简单的民族关系,也不是只有多民族国家才有民族认同的问题。民族认同“指构成民族的成员(个体)对本民族(整体)的起源、历史、文化、宗教、习俗的接纳、认可、赞成和支持,并由此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民族依附感、归属感和忠诚感”[3]。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一直以来是众多学者探讨的问题,其中不乏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弱化民族认同才能增强国家认同。这是一种单纯的民族国家的概念,已经不符合当今世界现代国家发展的要求。中国历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民族认同一致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的,即在中华民族的“大民族”统一民族认同下,可以充分尊重不同民族之间的民族习俗、信仰、历史、文化、宗教等,这也是我国基本民族政策之一。当代中国各民族人民作为“公民”的身份来说是平等的,所以,强调中国政治条件下的民族认同并不会对国家认同的构建造成损害。借助民族认同中的延续性、包容性、地域性和文化性,可以有效地形成以中华民族为核心的民族认同,创造国家认同的“向心力”。

(三)文化与信仰

文化与信仰可以视为民族认同形成中的一种对国家认同起作用的衍生因素,因为文化与信仰多是从不同族群、民族、宗教等方面产生并延续的多元化的精神力量的体现。正如林尚立认为,“现实中存在的个人不论其法律上有着多大的自主与自由,其与生俱来的种族属性及生命成长的最基本社会形态属性则是无法选择的,而这些属性往往构成每个人建构起国家认同最基本的心理与文化背景”[9]。这体现出文化与信仰对于促进国家认同构建的民众的政治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现代国家不仅是法律—政治的共同体,还是一个文化历史共同体。”[10]文化促进一个国家形成的基本要素,由其产生的信仰更是国家认同的基础因素。因为文化与信仰是每个国家的灵魂,无论是单一民族的国家还是多民族的国家,都会有自己特有的文化体系与信仰要求,这是形成国家统一认知的历史脉络,是一个国家的“根”。通过文化体系的延续和信仰体系的构建,可以创造出国家认同的精神源,形成无与伦比的认同性。

三、当代中国国家认同构建的理论路径

在确定了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要素之后,就需要对国家认同的构建路径进行探讨。通过对国家认同的构建因素的分析,可以从民主制度、国家制度和人民权利三方面理论进行国家认同的构建。

(一)民主制度的建设

当今世界,几乎没有国家和政党会宣称民主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是无益的,民主制度已经渗入到世界各国的政治的每个角落,即使有没有施行的地方,也一定受到了民主的影响。但是,民主制度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金油”,它本身也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经过“锻造”而成的。正如我们不能硬套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民主理论于美国当代政治制度建构之上,也不能将美国或英国的民主制度照搬到东方国家之中,我国国家认同构建中需要充分利用民主制度的力量,但这个民主绝不是哪一个国家或者是哪一个学派所能直接为当代中国创制的,这需要我国结合当前国家的实际国情进行探究和摸索,通过不断的试错找出真正适合中国的“民主制度”。

完善中国国家认同的民主制度建设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历史发展情境和特殊的政治体制之中,民主制度的顶层设计要符合中国社会、历史、文化与传统习俗的发展实际,使民主制度自然地与中国的国情融合在一起,获得人民的信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民主的运用不是简单地将民主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而是要将民主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自然产生的制度环境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意味着民主的施行不能简单地从理论价值层面和原则要求出发,而应该与具体国家治理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一种“瓜熟蒂落”的制度体系,而不是通过完全人为设计或幻想状态的“民主制度”。

(二)国家制度的设计

国家制度是基于对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结构性体系,主要是对国家的各要素进行系统的重组和调配,通过增加国家制度的合理性来增强其合法性,从而获得人民的国家认同。国家制度的设计与民主制度的运用一样,任何国家制度都必须以国家制度所针对的特定国家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及当前国际关系为参考,深思熟虑地设计。

国家制度的设计还需要与个人和社会组织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以国家制度为框架的国家结构是决定人民国家认同能力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互动,双方各自处于封闭的状态,则不利于国家制度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体现,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国家认同的有效性。国家制度与个人和社会团体的互动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国家抽象部分的构建,即通过国家制度设计形成一个具有“国家——个人(社会)”双向认同的共同体基础,这个共同体就是对于抽象国家的认同。这是促进政治心理和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一步,是形成现代治理理念下“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重要前提,也是国家认同的现代化基础。二是国家具体部分的构建,即通过国家制度将个人与社会组织纳入到一套国家制度下,将其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成为整个现代化国家治理的一部分,通过国家与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不断互动,形成双方认可的制度体系。

(三)人民权利的落实

卢梭认为,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实际上是人民对自己通过“契约”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公意)的认同,即对自身整体意志的认同[11](P34)。人民的权力是否能够实现,直接关系到对于一国政治的认同,并且这种情况能够折射到其他各项政策与制度上,最终形成完整的国家认同。试想,一个无法满足人民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受教育权及其他一系列基本政治权利的国家,怎么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因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也是现代政治的基础,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当代中国人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具化的权利。具化的权力主要是指直接与人民发生关系并能被每个人所感知的权利,主要分为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与经济权力。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等一系列基本人权,属于基础性权利的范畴。这类权利实现与否与国家认同呈对等的关系,即基本权利未能得到保障,则国家认同就不会获得。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弹劾权与罢免权,考试权等。这类权利关系到国家认同中政治层面的部分,影响到政治合法性与国家的正当性,国家认同方面主要是从合法性的角度产生影响作用。社会与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权、享有福利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经济平等权等。这类权利有助于修正社会的不公平现象,保持社会的稳定性,调节和平衡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认同起到巩固性的作用。二是抽象的权利。抽象的权利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不与人民发生直接关系,不会被明显感知,但是不可或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积极的权利与消极的权利。积极的权利是指人民在国家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主动的帮助和扶持。人民的权力是否能够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积极权利实现的程度,如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就有赖于政府积极主动的调配和操作,实现社会的公平,是人民的对国家认同提升的重要方面。消极的权利则是指人民基本权利不受到侵犯的权利,又可成为最低权利。虽然基本权利规定了人民具有生命权、财产权及自由权等,但这些权利的落实与被侵犯属于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如何做到保障权利的同时不被其他各种因素所侵犯,就构成了消极权利的主要内容。这方面权利不仅对各类有可能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因素进行有效的遏制,还可以对公共权力及国家强制权力进行制约,甚至在积极权利过度的时候可以对积极权利进行控制。

当代中国国家认同的构建必须从重视人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贯彻法治观念,切实通过一系列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保障人民的权利,使权利观念不仅深入民心,更应该深入国家权力主体的脑中,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合法、规范的权利结构体系,提升和巩固人民对于国家的认同。

[1]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M].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陈茂荣.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J].学术界,2011,(4).

[4]周平.论中国的国家认同建设[J].学术探索,2009,(6).

[5]韩震.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及文化认同——一种基于历史哲学的分析与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戴维·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邱实,赵晖.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J].学术论坛,2013,(2).

[9]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构建的政治逻辑[J].中国社会科学,2013,(8).

[10]吴玉军.论国家认同的基本内涵[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1).

[11]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责任编辑:索原]

邱实,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科学社会主义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23

D 0

A

1004-4434(2015)12-0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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