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
2015-02-25李响
学习与探索 2015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李 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22)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作用
2014年之于中国食品安全治理可谓是一个多事之秋:从湖南镉大米到福喜变质肉,及京畿地沟油至广东毒豆芽,各种匪夷所思的食品安全事件犹如击鼓传花一般在全国各地轮番上演。但就在人民群众对这些舌尖上的丑闻义愤填膺之时,还有另一条消息更加值得我们瞩目——农业部批准从美国进口由转基因技术巨头先正达研发的含有MIR162成分的转基因玉米,结束了过去数年间美国产玉米由于屡被中国海关检出转基因成分频遭退运而引发的贸易摩擦。据悉同时获批的还有两种转基因大豆产品[1]。由此,联想到稍早农业部已为本土研发的两种转基因水稻和一种转基因玉米续发安全证书,以及此后《食品安全法》第二次审议修改草案当中专门增加了“转基因食品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条款,不难想见转基因食品在中国市场已相当普遍。如果此时我们仍纠缠于争执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可靠则实属矫揉造作,而应该转为探究如何规制将会更加隐蔽、更加多元、更加频繁出现在我们餐桌上的基因改造食品,合理信息标识正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事实上,只要我们不再沉湎于用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人口的神话,而以更加客观理性的态度评判农业部此次的举动,就会发现与其说是中国政府对转基因的立场由保守转而趋于务实,倒不如说是整个国家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道路上快速发展30年以后的现实国情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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