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侵权的救济路径与规则
2015-02-25王者洁
学习与探索 2015年4期
王 者 洁
(天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387)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采光权侵权的救济路径与规则
王 者 洁
(天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387)
采光权乃是法律保障人类基本生活环境之一项重要内容,但对于采光权的救济尚存在诸多法律空白。采光权不仅是一项财产权,且兼具环境权、人格权等多种权利基因,实为一种包含人格权益和财产利益的复合型权利。在厘清采光权性质的基础上应量化采光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标准,其侵权救济计算公式可概括为:N元/平方米/小时×受侵害的总建筑面积×每日受侵害时长×总侵害天数+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总额,从而达到侵权救济标准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采光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侵权责任;救济公式
采光权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为从外界获取法律予以保障的适度光源而要求相邻人限制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1],是法律强制性地要求相邻关系的主体相互履行“容忍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基本居住环境。采光权的立法宗旨在于遵循不动产相邻权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在高楼突起、人群密集的现代化社会,应赋予人类与阳光接触的基本权利,对侵害采光权益之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实现柏拉图所说的“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在我国,采光权一直被作为相邻关系予以保护,《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中对采光权作如下规定:“建造建筑物的,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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