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法救济及其界限
2015-02-25刘洋
学习与探索 2015年4期
刘 洋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法救济及其界限
刘 洋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当患者因自身疾病恶化及医方不作为的过失行为相结合而丧失生存机会时,该生存机会代表的延命利益应受到保护,应将其纳入生命健康权的名下予以救济。此种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失及致害行为,其中损害事实指生存机会本身;事实因果关系应采用替代法判断,并可产生全有全无的法律效果;过失的认定应结合医疗水平论而展开,在划定赔偿范围的阶段,赔偿的对象是患者所受的财产、非财产上损害,应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规则、并依医方过失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参与度确定具体数额。侵权法对生存机会的救济应当保持谨慎,须经此上述三重机制的过滤,以确保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
生存机会丧失;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
为应对近年来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专设第七章,就医疗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化规定。《侵权责任法》乃是以医疗活动中的常见状况及典型纠纷作为预期的调整对象和所设规则的理想适用模型的,但在复杂的医疗实践中,各种非典型的例外状况则层出不穷。对此,前述既有规则可否畅通无阻地适用,则难免存有疑虑,适例之一即体现为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案型。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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