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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

2015-02-20肖婷云

长沙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备案跨境电子商务

肖婷云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一 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时代下的全球化命题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交易双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通过互联网及相关的信息交易平台实现的进口或出口商务交易。在我国,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主要有:电商平台(代运营)模式、小宗B2B和C2C、大宗B2B模式和独立B2C模式。而其中市场相对集中在B2B和出口市场。随着消费者们对于国内商品质量的恐慌,进口市场和B2C模式也处于飞速扩大和发展中。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据统计,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金额从2011年的1.6万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万亿元,同比增长高于25%,而2013年依旧稳步上升,同比增长约为30%。Paypal(在全球支付平台中处于领先地位)曾通过消费者采样调查和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分析得出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巴西这五个发达的跨境电商市场国家对中国的网络购物需求在2018年可能达到1440亿人民币。此外从2012年开始上海、宁波、重庆等城市就陆续由海关总署列为跨境电商试点城市。2013年12月28日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也正式启动,2014年8月20日,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宣布在上海自贸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而亚马逊此次将不仅仅是做一个电商平台,同时还会做仓储、物流、支付的服务,这又是跨境电商发展的一个创新典范。

二 引导与规范:政府的现行应对策略分析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一方面来鼓励跨境电商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跨境电商。

(一)政策支持

除了前文所说的海关总署在几大口岸城市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外,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对于零售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如:1.检验检疫方面,涉及到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规定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且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该规定将产品安全的合格评定交由第三方进行,加大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评定机构选择余地,检验检疫局只需要依据相关评定机构的认定进行放行。同是对于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法检,有效减少了电商出口流程,节约了企业的成本。2.在税收方面: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定也应运而生:《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制度得到了实质性的突破,使此前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的纳税人也能享受到政策优惠,并能有效地鼓励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来拓展出口业务。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也鼓励企业或者个人经由海关认可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来进行跨境贸易。

政府的各项鼓励措施让电商企业和个人感受到发展的信心,这一点可以从企业备案率的上升看出,经广东某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称:在相关政策出台后一段时间内,许多跨境电商企业都能按照要求前来备案,甚至有几家传统的对外贸易企业主动来了解相关跨境电商备案事宜,希望能够进行跨境电商备案[2]。

(二)法律规制

当然,在出台一系列鼓励措施的同时,政府也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了规范。2012年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就对进口食品信息及来源和流向的登记备案作出了要求。针对进口食品的来源流向登记备案可以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和可处理性。在这一点上对于能够有效进行备案登记的大宗型的货物能给予有效的规制。与之类似的还有《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也是要求进口商和收货人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对其进行追查,这一点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对外贸易均可适用。海关已经建立了一个跨境电商监管系统,对跨境电商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可以与其他系统互通。检验检疫局紧跟海关步伐,于2014年8月开始着手研发新的系统对跨境电商进行登记备案,为下一步监管作出准备。如广东检验检疫局已出台《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境内电商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进口备案,保税仓使用,第三方机构认证等[3]。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专门针对电商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商实名注册登记,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该点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等。这些都是政府对于电商管制重视的体现,也体现了从登记注册准入源头规范电商的立法思维,通过登记注册政府希望把潜伏在暗处的海淘和小企业归入到监管范围之内。

三 经济法视角:现行机制下的监管失灵与改进措施

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范跨境电商的法规是立法规范的一个进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这些往往会导致政府失灵。

(一)监管失灵及其表征

前文提到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对于登记备案的规定确实可以对大宗货物的进出口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但是对于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人代购来说却很难监管,如奶粉恐慌带动的奶粉代购。由于与大平台销售的奶粉价格的差距比较大,奶粉代购很大部分是由小企业或者个人代购,主要通过邮寄和个人携带入境,代购者很少会主动去登记备案,这就使得相关的以登记备案为监管前提的规定少了立足的根本。《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也是如此。在不能有效备注登记的前提下,当然难以实现对于产品进行追溯和产品召回。前文提到的《网络管理办法》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办法》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这里第三方平台要考查的就是该自然人是不是具有登记注册条件。而新《公司法》已经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除去,工商部门仅仅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登记的门槛,这样《网络管理办法》的这一条规定就流于形式了,无法真正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运营的企业注册进行监管。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电商在违反相关规定时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过低,如《进出口备案登记》中对于不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仅仅是对该电商不予备案或者取消备案资格,这对于电商不痛不痒,甚至有的电商更希望通过不登记来逃避监管[4]。

(二)改进措施

针对现有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和相关法律漏洞导致的政府失灵,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1.创新监管模式

对海关的监管模式创新可以在完善系统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着重事后监管,提高电脑自动审单的运用,从而提高电商通关效率。对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可以实行“事前准入备案、事中风险监测、事后有效处置、便捷快速放行”的模式,完善备案登记的同时(尤其是小企业和个人),建立源头可追溯,产品可追查的监管体系[5]。并充分利用保税仓,减少企业时间成本。

2.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服监管的企业最重也只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电商的处罚力度更不大,需要针对电商违法行为制定更标准的处罚标准。只有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让其惮于违法,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6]。尤其是可以加重对于三方平台的处罚措施,使得其主动地去监管和规范其平台上运营的其他电商企业,化政府被动监管为企业主动自我监控。

3.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是政府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的前提,如果没有实现对电商的登记,政府的监管就无从下手,尤其是对于现在处于灰色地带的诸如奶粉代购等的小企业和个人代购业务。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相关小企业和个人的登记注册进行规定。

4.进一步出台支持跨境

在现有政策的支持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从立法和执法上给予支持。可以参考国外比较先进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和相关做法,并对大型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资金扶持、技术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人依靠平台进行对外贸易,使得电商平台做大做强[7]。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对促进外贸发展模式转型,加快行业改革,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支持可以有力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同时国家也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止再次出现政府失灵,从而使得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得以实现。

[1]石良平,汤蕴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4,(9).

[2]刘军.面对洋奶粉,我们很纠结[J].中国检验检疫,2013,(7).

[3]方智勇.我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贸,2014,(26).

[4]张玮玮.浅谈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的机遇与挑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12).

[5]王外连,王明宇,刘淑贞.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电子商务,2013,(9).

[6]梁楠,房婷婷.跨境电商频获政策红利[J].进出口经理人,2014,(3).

[7]杨建华.对规制者的规制——兼谈行政规制的效益原则[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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