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2015-02-20尹振国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国家
尹振国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宁波 31504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最大亮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被认为是“第五个现代化”。它的提出意味着政治理念、治国方略的重大调整。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其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脉相承的。刑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运用刑罚手段治理犯罪的工具,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的能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之一。因此,刑法的现代化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观念决定方向”,实现刑法的现代化必须先转变刑法观,①刑法观是对于刑法的生成、性质、运行等一系列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思维模式。参见齐文远:《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刑法观的调整——兼评苏永生教授新著〈区域刑事法治的经验与逻辑〉》,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从“管控型”刑法观走向“治理型”刑法观——人本主义刑法观。我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也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犯罪是社会治理的最大威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应转变刑法观念,树立人本主义刑法观,理解人性、关注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维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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