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
2015-02-13曹军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探求 2015年4期
□曹军(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
□曹军(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23)
民事调查核实权由民行调查取证权演变而来,亦属于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的权力。但目前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分析了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以及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期望能为民事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提供参考。
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制度;调查核实权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层面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民事调查核实权。从历史渊源来看,民事调查核实权由民行调查取证权演变而来。毫无疑问,民事调查核实权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然而,在检察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调查核实权认识存在偏差、民事调查核实面临实际的困难较多,且新民诉法及检察机关新的民事办案规则对民事调查核实权制度的规定亦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从而影响了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笔者拟对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澄清检察机关对民事调查核实权如何行使的模糊认识,纠正“不敢行使、随意行使”的民事调查核实观,规范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正确行使。
一、民事调查核实权之界定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仍缺乏透彻准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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