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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报告评析①

2015-02-13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历史性水域公约

林 蓁

英文内容摘要

美国《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报告评析①

林 蓁

美国国务院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海洋和极地事务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发布报告《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对中国的南海U形线可能的性质做出评论。该报告挑选在中菲仲裁案和南海争端处于非常微妙的时刻发布,无疑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其意图耐人寻味。一方面,该报告力图通过理性分析方式建立自己的“公正、客观”立场;另一方面,通过抹黑中国合理诉求的方式支持和偏袒菲律宾的不合理诉求。本文针对该报告在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方面出现的错误进行辨析和驳斥,以正视听。

南海 海洋划界 历史性权利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将“与中国就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洋管辖权引起的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从而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2月19日,中国向菲律宾提交照会,阐述了“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拒绝接受了书面通知并将其退还给了菲律宾。②http://www.pca-cpa.org/showfile.asp?fil_id=2848,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不过,仲裁庭仍然组成,并于8月27日发布《第一号程序令》,要求菲律宾于2014年3月30日提交其诉状。在《第二号程序令》中,仲裁庭确定2014年12月15日为中国提交其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的日期。2014年12月5日,仲裁庭书记官处收到了“越南外交部提请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仲裁庭注意的声明”③http://www.pca-cpa.org/showfile.asp?fil_id=2848,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同一天,美国国务院发布报告《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④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43China's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两天后,也就是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同时指出上述文件的发布“不得被解释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仲裁”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217143.shtml,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

一、美国《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报告的主要特点

美国国务院定期发布报告,对别国的海洋主张进行评论已经是惯例,2014年12月5日的《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已经是该系列的《第143号报告》。如果我们将美国国务院的这一例行行为放在中菲仲裁案以及南海争端的大背景下来看,就不得不说该报告的发布及其选取的时间点极度耐人寻味。实际上,美国务院的《第141号报告》和《第142号报告》也都涉及南海周边国家,分别对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海洋主张做出了评述,但如果将这一系列以往的报告和此次报告对比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第143号报告》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报告风格和以往完全不同。《第143号报告》和以往简单的评述差异较大,更接近学术论文风格,分析较其他报告也详尽很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国务院《第112号报告》对俄罗斯在彼得大帝湾的历史性水域主张的评论只有1页的篇幅,而对于中国南海海洋主张却分析了足足24页之多。

二是对一国尚未公开和明确的立场进行无端猜测。以往报告针对的问题都是一国政府公开的海域主张,而由于中国并没有澄清过南海U形线的性质,也没有就线中水域提出明确的主张,因此,《第143号报告》的分析均是建立在各种假定和猜测基础之上。其基本的逻辑关系是:美国国务院首先对中国南海U形线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可能或假定,然后针对这三种可能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三是立场性和指向性极强。和其以往报告针对一国的单边主张不同,《第143号报告》多次提及海域划界的原则,还明确提及了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中菲仲裁案所涉及的岛屿法律地位及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②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43China's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9,p.13,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

由以上几点来看,《第143号报告》的发布具有明确的针对性,选择和越南提交其声明同一天发布也绝非巧合,而是有目的、有意识地向仲裁庭表达其政府立场,以便促使仲裁庭在分析案情时不得不考虑美国政府的立场、观点和倾向性。

二、美国《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报告存在的谬误

应该说,《第143号报告》力图用理性分析的方式来掩盖其偏袒菲律宾的立场,同时抹黑中国的合理诉求,这种做法在整篇报告里随处可见,其具体表现就是报告充斥着大量的常识性错误。首先,就前者来说,在对南海地理情况的描述中,美国国务院明确表示采用国际水文组织对南海的界定,其范围包括台湾海峡、北部湾和纳土纳海,中国的南海U形线占了以此为界限的南海面积的62%(见《第143号报告》注释11)。然后,该报告在16页又声称中国政府对整个南海都提出了主张,这显然自相矛盾,目的就是为了抹黑中国政府的南海主张。该报告所犯的国际法上错误更多一些,下面本文逐条进行分析。

由于中国官方并没有对南海U形线做过具体明确的说明,《第143号报告》对U形线的可能性质做出了三种假设,并对这三种假设一一做出评论:

假设一:南海U形线仅仅代表中国对线内岛屿提出主权要求;

假设二:南海U形线代表中国主张的海洋边界;

假设三:南海U形线代表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的界限。

对于第一种假设,《第143号报告》并未多加论述。但有一点值得注意,作为美国政府的正式文件,《第143号报告》中出现了以下措辞是非常欠妥的事情:“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诉求是有争议的。越南和台湾也声称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菲律宾和台湾也声称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台湾都对南沙群岛部分或者全部岛屿有主权要求。”这一论调和美国政府承认“一个中国”的立场显然是背道而驰。台湾不是主权国家,并不能够作为单独的个体和其他声索国并列。两岸的宪法都规定只有一个中国,具体分为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虽然西方学者的论文中常常出现如此并列关系,但《第143号报告》是美国国务院的官方文件,这样的疏漏绝不仅仅是不小心而已,而是刻意为之。这一点在同一页更早的论述中体现得更加充分:

“如果以上对于U形线的论述是准确的话(即美方假设U形线仅仅代表中国对线内的岛屿主张),那么中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其海域范围大体上是符合国际法的:

1.中国大陆和海南岛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延伸至南海地区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南海范围内中国声称拥有主权的符合121(1)条的其他岛屿也应当拥有以上海域……

3.淹没于水下的地物……

4.人工岛屿、设施、结构……”

很明显,中国的任何一条国内法都明确规定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U形线也一直将台湾包括其中,并没有任何一条理由可以解释《第143号报告》在以上段落中没有将台湾岛包含在第一条内,和海南岛并列,而美国曾经就台湾的海域主张做了单独的报告也不能成为在此处将台湾排除在外的理由。那么,我们认为理由只有一个,即美国政府是非常不希望大陆和台湾在南海问题上产生任何合作的可能性,这和菲律宾在其诉状中极力绕开台湾所占据的太平岛是一脉相承的。

对于第二种假设,《第143号报告》认为如果U形线是海上边界线的话,则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因为该线有几段超出了最近岛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而且,《第143号报告》认为U形线的具体地理坐标缺乏精确度,2009年和1947年官方地图上U形线的位置亦不尽相同。这种说法看上去很有道理,实际却有问题。

U形线在国内地图上标注的是“未定国界”(而非《第143号报告》声称的“国界”),其位置大致遵循我国主张拥有的岛屿与邻国海岸的中间线。正如古普塔指出的那样,“在谈判之前先在地图上单方面画出大大超过解决争端时的妥协方案的界限,这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中国不必为这一做法感到任何难堪,因为其他国家都这么做。”①Sourabh Gupta,“Testing China's and the State Department's- nine- dash line claims”,PacNet,No.88,Pacific Forum CSIS,Honolulu,Hawaii ,December,2014.

第三种假设是《第143号报告》分析的重点,篇幅也最大,但它在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方面出现了偏差。在论证南海U形线是否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的外部界限以及这种历史性水域或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时,《第143号报告》没能够对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做出明确的区分,而将两者简单地混为一谈。

首先,《第143号报告》声称只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历史性海湾)和第15条(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的情况)涉及了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美国国务院认为,除了第10条和第15条以外,《公约》并不承认可能存在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或者公海的历史性权利:“和第10条和第15条规定不同,公约在上述海域(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并没有任何针对历史性权利的例外性规定,所以一国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减损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或其他国家在此海域所享有的自由。”①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43China's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p.9-20,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美方观点是专属经济区等新制度的建立已经取代了原有的历史性权利,声索国不可再援引历史性使用作为其权利主张。这一论调显然是对《公约》的曲解。除了第10条和第15条有关历史性水域的规定,《公约》中还有多处条款提及历史性权利:

46条—“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52-53条—在第五十三条的限制下并在不妨害第五十条的情形下,按照第二部分第三节的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47条—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予以尊重;

51条—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59条—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298条—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很显然,《公约》承认历史性使用对某些权利形成的决定性影响,例如群岛水域制度的建立和历史性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然而即便群岛国制度以及群岛水域的建立也不能改变别国在传统上在此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是自古以来在此水域通行的权利,即群岛国家并不能禁止别国继续在其水域内通行,而有义务允许别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指定海道供别国船舶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这些权利也包括传统捕鱼权,美国认为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已经取代了传统捕鱼权,而《公约》的规定显然体现了对此类权利的尊重。

除去传统的航行和捕鱼权利,《公约》在规范专属经济区制度时,也特别提出:倘若沿岸国与其他国家产生权利冲突,必须在衡平(equity)的基础上,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包含历史传统因素)来加以解决。

类似的规定还有298条。《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可以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使用范围之外,由历史性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将继续由国际习惯法加以规制。这说明《公约》的制定者们非常清楚《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同时也说明《公约》创立的新制度(如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是在充分考虑已经存在的且已经为各国所接受的传统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海洋秩序,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建立秩序、维持秩序”的法律本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处尊重海洋上的历史性权利,不论是专属性的历史性所有权还是非专属性的传统捕鱼权。美国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历史性权利和《公约》相违背,显然没有吃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维护海洋上历史权利的精神。

三、对美国《海洋界限:中国南海海洋主张》报告有关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论述的回应

中国在U形线内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根据中国丰富的历史证据材料,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基于历史性使用而产生的权利:

1.传统捕鱼权;

2.派遣水师,巡视海疆;

3.列入版图,载入官方地方志书;

4.进行天文测量;

5.严肃海防,惩治南海盗匪;

6.救助南海外国遇难船只;

7.阻止外国调查西沙、南沙;

8.上世纪以来的诸种经营措施。①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台北:123资讯公司1995版。

中国基于历史证据在南海海域所长期行使的这些权利,都是现代国际法所支持的权利,没有任何超越一般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权利内涵②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台北:123资讯公司1995版。。

中国在南海因拥有丰富的历史证据而取得的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国际社会实践所创设的诸般权利,是两个不同层级的权利概念,相容却不相排斥。按照18世纪的法律,如果一名地主决心要排除当地部落原住民按照他们的千年习俗早晚进入其土地来膜拜神明,他大可开枪打死这些侵入者。但是,按照20世纪以后的法律,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不能排除当地原住民的这一传统权利。换言之,原本的历史性权利并不因成文法创设的新权利而自然消亡③傅崐成:南海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兼容性,内部报告。。

然而,《第143号报告》断言,即使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违反《公约》,也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规定。构成历史性权利的必要条件是一国公开地、长期且持续地行使国家权利并得到别国的承认。美国认为中国没有满足以上提到的任何条件:

第一,美国坚持认为中国政府从没有对其主张或U形线内水域的性质进行澄清,不能满足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必须是公开的这一条件,足以让相关国家提出异议。美国政府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公开出版的中文地图,并不足以产生“告知天下”的效果。

第二,美方报告认为中方根本没有持续对U形线内的水域行使主权或排他的管辖权,相反,其他国家不仅占领了U形线内诸多岛礁,还在该水域内捕鱼和开发油气资源。所以,在U形线内,中国并没有持续有效地行使其主权或排他性权利。

第三,美方认为中国的历史性主张并没有得到别国的承认:一是因为中国的主张不够公开、清晰,并不足以让他国了解;二是因为中国2009年第一次在国际舞台上公布其U形线图后遭到了多国反对。④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43China's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p.21-22,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

就美国政府的以上观点,本文将一一进行反驳:

第一,正如之前所说,《第143号报告》对于历史性权利的论述存在很大问题,将排他性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和非排他性的传统捕鱼权等等混为一谈,简单地将中国在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等同于历史性水域的主张。

那么中国有没有将其历史性权利主张公之于众呢?美国认为直至2009年,中国都没有对U形线进行“广而告之”,而直至今日,也没有澄清其主张的具体内容。这种说法显然毫无根据。

首先,判断一国是否公开主张其权利,标准并不在于其是否公开做出了口头上的宣告,而在于其是否通过国家行为行使了权利,是否有行使国家权利的意图。中国有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中国政府有意识地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行使主权,也有意识地在岛屿周边海域进行执法活动,巡视海疆,严肃海防。他国历史资料对中国渔民在此处的活动也有记录①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Issue of South China Sea”,June2000,ht⁃tp://fas.org/news/china/2000/china-000600.htm,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

其次,美国以《南海诸岛位置图》为中文且地图的证据价值不高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这也只是一厢情愿的臆测而已。中国不仅通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取得了以上权利,而且还通过出版官方地图表达其诉求。1947年官方出版之地图名为《南海诸岛位置图》,但其意义远不限于表明中国对线内岛屿的主权,U形线始自中、越陆地边界,终于中、菲海峡,其界线划法为-(.)-(.)-(.)-(.)-(.)-,与该图中所绘制的陆上疆界线完全相同。中国此后出版的地图,U形线也大多同这些地图中的陆地“疆界线”不仅名称相同,而且划法也相同②傅崐成:南海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兼容性,内部报告,另见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台北:123资讯公司1995版,第3页。。因此,美国以1947年《南海诸岛位置图》是中文出版物为借口而否定其价值完全是欧洲中心主义的思想在作祟。

再次,考虑历史性权利的特点,别国的承认往往是通过以默示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实际上,周边国家很早就了解中方的U形线地图和相关主张,并保持默认,直到最近40年才开始提出异议和抗议而已。譬如印度尼西亚政府教育部曾数度审订印度尼西亚华侨学校使用之《中国地理》、《中国历史》教科书,对书中若干文字加以涂改,但对书中之中国疆界地图,包括南海疆界图在内,丝毫不加反对③∗《初中中国地理》,第一册(华侨适用课本),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出版,椰城印华联合出版社发行,一九五七年修订本(印度尼西亚版)页2-3。∗同上书,第二册,页84。∗蓝孟博编,《高中历史》,第一册,正中书局印行,1950年8月台初版,1952年9月港一版,页130-132。以上三书均于书本首页印有印度尼西亚国徽及「THE DIPERIKDAOLEH:KEMENTERIAN P.P.& K./R.I.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教育部审定」…等字样。傅崐成:《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台北:123资讯公司1995版,第5页。。

美国援引国际法院布基纳法索和马里边界案以证明地图的效力有限则是有意识地混淆概念①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Ocean and Polar Affairs,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43China's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p.18,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布基纳法索和马里边界案中有关地图的证据效力的论述是围绕其是否具有证明一国有效对领土行使主权的效力,而美方报告探讨的是该地图是否能证明中国有没有公开过自己的主张。我们认为,民国政府在官方地图中加入U形线,并采用陆上疆界线完全相同的画法,足以引起周边可能有利益冲突国家的关注和警觉。

第二,美国报告认为中方根本没有持续对U形线内的水域行使主权或排他的管辖权,所以不满足一般国际法对于历史性权利形成的要求。这依然是美国对于历史性权利概念的误读,因为它将排他性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和非排他性的其他历史性权利混为一谈。实际上,中国从来没有主张过U形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U形线内的水域和中国的渤海湾有本质不同,中国政府从没有把前者视为自己的内水或领海。相反,中国政府反复强调,南海的航行自由从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妨碍。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并无意在南海U形线内所有的水域行使主权。

周边各国占领岛礁和开发油气资源是近几十年才开始的,如前所述,中国出版的官方U形线地图在出版几十年后都未受到任何周边国家的挑战。不仅如此,印尼等国还允许其将该地图编入教科书;北越总理范文同1958年公开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②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Issue of South China Sea”,June2000,ht⁃tp://fas.org/news/china/2000/china-000600.htm,登录时间:2015年6月24日。;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从未提出过任何涉及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更不用说对周边水域的主张了。上述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这些国家对中国南海权利的默认。显然,之后这些国家利用地理相近的便利条件和中国国内动荡占领岛礁的行为并不合法。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中国主张在南海拥有传统捕鱼权的同时,并没有排斥他国做出同样的主张。历史性权利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的一方本身。只要周边国家可以证明其在U形线内的水域拥有该项权利,中国政府也会尊重这种权利。这和美国宣扬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已经取代了传统捕鱼权的立场不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更符合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对于保护“贫穷而勤劳”的人民并使之得以保留其赖以生存资源的人文精神③PCA,Eritrea v.Yemen Arbitration,Award of Arbitral Tribunal,p.526,另见贾宇:《试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2期,第47页。。

第三,基于以上分析,美国政府在第三点里提到的所谓中国2009年才第一次在国际舞台上公布其U形线图显然不成立;而2009年后周边国家对此主张的反对并不能推翻其之前多年来的默认态度。

结 论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第143号报告》,最大的意图是要打掉中国的南海U形线主张,抹黑中国形象,支持菲律宾的南海立场,并对中菲仲裁案施加影响,同时还极力回避台湾在U形线的划定和当今领土争端以及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因为台湾占据太平岛的事实以及这一事实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对中菲仲裁案菲方极度不利。显然,美国实现这一意图的手段则是错误的,因为它完全建立在主观臆测的假设上面,而在虚假大前提下运用何种严谨的逻辑、进行何种周密的论证都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本报告最大的谬误就在于美国国务院对于国际海洋法有关历史性权利的歪曲解释。《第143号报告》将排他性的历史性水域主张和非排他性的传统捕鱼权等等混为一谈,断言后者已经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而消亡,《公约》只承认历史性权利存在于内水和领海。实际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处尊重海洋上的历史性权利,不论是专属性的历史性所有权还是非专属性的传统捕鱼权。而国际判例更是维护各国历史上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尽力避免和减少新设制度对其影响。

总体来说,考虑到《第143号报告》发布的背景,其直接的目的还是在于对中菲仲裁案施加影响。一方面,我们应当相信法官有足够的智慧发现论证中的破绽和陷阱,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的学者,揭穿《第143号报告》对国际法的扭曲,也是我们应尽之责。

[修回日期:2015-06-29]

[责任编辑:朱清秀]

林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助理教授

2015-06-18]

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海疆政策与海疆开发研究(013&zd093)子课题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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