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2015-02-13熊海波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抵押
熊海波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
熊海波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动产登记错误且无异议登记。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薄信息的信赖,在依法需要登记的情况下已经登记、无须登记已经交付的情况下成立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存在合理对价问题。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登记;公信力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该条的第一款列举式地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各构成要件,其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物权同样适用于第一款的构成要件之规定。鉴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特殊性,将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加以区别,难免会引发诸多问题,故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应体现出其自身的特殊之处。因此,文章着眼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一论述。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
(一)善意第三人与不动产无权抵押人之间的主合同非无效合同
抵押权的发生是基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这即是抵押权的从属性①。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前提是善意第三人与无权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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