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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体育伤害案件中应考虑的两个问题
——比赛性质和运动情境

2015-02-13黄璐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5年4期
关键词:比赛情境体育

黄 璐

体育伤害与体育活动如影随形,犹如硬币的两面。很显然,体育伤害事故不能简单地与一般伤害事故划等号,体育的特殊性也应该在一般法律适用的层面上得到特别的考量与观照。体育伤害案件中“刻舟求剑”式的套用法律条文的司法实践,不仅有失公允,难以平衡行为人的利益诉求,也无法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与体育运动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体育法知名学者韩勇博士认为:“法庭判案的考虑因素以及涉及到的一些价值判断问题,至少包括项目本身特征、体育伤害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体育参与者的特征、体育比赛的性质。[1]”这里就“体育比赛的性质”和“体育伤害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中的运动情境因素展开进一步的讨论,辅以“上海新泾公园体育伤害案”来深化主题讨论,具体案情与判决详见:一审(2014)长少民初字第18号[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侯卫清法官转述二审(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9号分析观点[3],与业界、学界讨论交流。

1 附加价值:职业体育伤害与业余体育伤害的根本差异

关于职业体育伤害与业余体育伤害是否具有根本差异,以及在体育伤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否作为一个衡平(equity)因素予以考虑,是学界、业界绕不过的理论探讨与实践问题。目前就此点并未达成共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主张二者有区别并要求将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如体育法知名学者韩勇博士就认为:“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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