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分析
2015-02-13梁智腾彭月兰
统计学报 2015年4期
梁智腾,彭月兰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内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资源的综合利用,就是将过去可能废弃的物品,“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用其整体、或采用某个部分直接生产其他产品。如利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渣、煤矸石制砖,直接利用产生的瓦斯做燃料,利用废水合成再生水,等等。然而,笔者认为,资源综合利用应从两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对一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目前多数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都只注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级资源的再利用,却忽视了对一级资源的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过程,应该是从其“出生”到“灭失”的全过程;二是对二级资源的综合利用,具体指对生产过程的共生、伴生资源以及工业生活废弃物等二级资源,通过技术加工再次利用,做到资源的“物尽其用”。
二、税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作用
对于长期使用一级资源的生产者来说,资源的二次利用会提高其成本。如洗衣机的再利用,需经过回收、拆解等环节,会增加其成本。由于经济效益远远低于社会效益,难以通过市场的自发作用(即企业的逐利性)实现综合利用,因而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激励就非常必要。
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资源综合利用的外部性。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曾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庇古税”,他认为,要对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征税,比如污染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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