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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人才培养“制序性陷阱”之高等教育观的思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2015-02-13刘鑫

统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课程教育教学

刘 鑫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何谓“制序性陷阱”?此概念的提出思源于“制序”一词,著名经济学家韦森教授将Institution翻译成“制序”,他认为规则与秩序是同构在一起的,制序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的精确意思[1]。就此观点,笔者解读第一个秩序为“实然秩序”,第二个秩序为“应然秩序”,当“实然秩序”与“间架设计”的规则低效同构,①形成具有“自我增强性”与“自我复制性”利益博弈的稳态均衡,笔者称之为“制序性陷阱”。

一、“义务本位”高等教育观催生人才培养的“制序性陷阱”

“义务”在伦理学上的意义,是指自觉履行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本位”的本义表示“根本的位置”、“中心位置”,引伸为“基础、核心”。“义务本位”就是在伦理道德体系中,把“义务”放在“核心”、“基础”的地位上加以强调,且所有的教化形式都欲将这种“义务”植根于受教育者的灵魂深处[2]。“义务本位”高等教育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在高校和个人受教育权利关系上,教育规则要以维护高校人才培养共同标准为基点和目标,以共同人才培养范式把握个体,在共同标准与范式基础上,促进个体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教育规则必须坚持抑制个人性格与兴趣特质,以维护高校人才培养范式与标准。第二,就个人享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言,“义务本位”教育原则重视个人义务,只有受教育个人达到建构范式所规定的标准,或达成对高校团体相应代理人意愿的满足,才能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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