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治化”概念的学理思辨
2015-02-13李志春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李志春
(1.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治”“法治化”概念的学理思辨
李志春1,2
(1.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多数人之治,是民治,非人治、群治和党治。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与市场化和民主化相伴随的,从人治和专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化的社会变迁过程。其应以市场经济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主要内容,以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形成为目标指向和归宿;法治政府的建设则是其实现手段;最终要实现的中国自由人的联合体。
法治;法制化;法制;人治;群治;党治;法治化
什么是法治、何谓法治化?古往今来,众说纷纭。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哈特指出,“概念不可能有最终的和穷尽一切的定义,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是如此”。郭道晖更认为“任何概念和定义,都只能是简单的、粗糙的、近似的,不可能穷尽事物的全部真相”。因此,对何谓法治、法治化,本文仅多做具体的分析,而不企图给出一句冗长而并不完全概括其多种规定性的简单定义。当然,要了解何谓法治,只有将其与法制、人治、德治、党治和群治等相比较,才有可能全面、准确地加以把握。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词早见《吕氏春秋·孟秋记》:“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管子·君臣上》:“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其一般指“禁令”。对法制概念,董必武曾经说过:“现在世界上对法制的定义,还没育统一的确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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