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无因管理关系中医方的民事责任
2015-02-13梁九业
医学与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管理
梁九业
◆医法新视角
论医患无因管理关系中医方的民事责任
梁九业
野医患无因管理冶是指医方无法定及约定义务袁为避免患者的人身尧财产权益或精神利益遭受损害而自愿为其提供医疗诊治或医疗服务的行为遥肯定医患无因管理有助于保护患者利益尧提高社会伦理观遥医患无因管理和强制缔约存在区别遥医方的救助行为要形成适法的医患无因管理关系袁必须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遥医方在医患无因管理中应承担适当救助尧继续救助尧通知和报告及计算义务;并会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承担未适当救助的民事责任袁以及因过错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遥
医患无因管理;强制缔约义务;民事责任
“正义感并不指导法律,相反,正义感是由法律指导的。”[1]在私法领域中,法律在强调个人意思自治主义的同时,也强调弘扬社会公平与正义。无因管理制度正是由此而生。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被称为“Negotiorumgestio”(管理他人之事务),后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所继受。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和《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也对无因管理作出了设定,但内容过于简单和笼统,只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两项基本内容,这导致该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医疗领域内,医疗机构或医师(以下简称野医方冶)对患者进行的无因管理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崇义贬利”和“救人于危难”的社会伦理观,应得到更多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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