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优先购买权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
2015-02-13张贤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效力
张贤为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试析优先购买权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
张贤为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优先购买权制度对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为平衡其他股东与协议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应当认定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将优先购买权下对外转让股权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的主张既将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结果相分离,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要求。
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基于对股权自由转让的限制而设置的。优先购买权通常在转股股东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行使,当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就形成了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转股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是转股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前一合同的效力,理论界无分歧,都认为其因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为有效合同,主要争议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对外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平衡有限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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