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5-02-13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徐大勇
及命案现场勘验工作。
摘要: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适用中发现对部分条款的内容在理解上有争议。鉴此,本文对该标准中的“须手术治疗”“跨部位的单条软组织创口或瘢痕损伤程度”“扩创创口”“颅脑伤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十二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南》;适用争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作《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紧接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作《释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下简作《适用指南》)。但《标准》施行1年多以来,仍存在较多争议。对于《释义》和《适用指南》中认识相同的条款,笔者不再列举。现就适用中其他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通过探讨减少争议,使《标准》更严密和完善、更适合基层而更具可操作性。
一、对“须手术治疗”的评定
“须手术治疗”不等同于“经手术治疗”,在实践中应根据伤者损伤情况,考虑是否有手术指征。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手术指征也随之改变,因此对于手术指征的要求应与损伤当时医疗水平相一致。对于符合手术指征而未进行手术治疗者,比照须手术治疗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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